词条 |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
释义 |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占有和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国有房屋、土地、铺面等,下同)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并移交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统一管理、营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运营方式,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盘活国有资产,强化监督措施,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范围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开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资产。 2、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资产。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开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的资产。 4、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内部经营的资产。 5、企业改制后剩余的国有资产。 6、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资产。 三、资产产权移交的办法及程序 1、资产清理: 由财政部门牵头,国土、房管等部门参加,组成资产清查小组,对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详细清理登记。清理中,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经营性资产清单及相关详细资料;清查组根据清单进行审核,丈量登记,摸清有关单位经营性资产的详细情况。 2、资产评估及产权证办理 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单位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并向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提供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房管、国土部门分别按以下办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同时移交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⑴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原单位移交两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材料,直接变更登记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⑵原未作登记的,由有关单位按国土、房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统一以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进行初始登记办理两证。 ⑶对未经批准,有关单位擅自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变更登记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⑷对权属不明晰的产权,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确权申请,经县财政国资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确权后办理登记。 ⑸有关单位利用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必须按要求将被抵押物的数量、面积等情况和融资贷款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移交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更名和续签手续。 ⑹有关单位有出租(包括提前收取租金修建的门面)、转让、抵押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其出租、转让、抵押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必须按要求移交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重新办理相关合同(协议)的更名或续签手续。 ⑺有关单位新增或清理遗漏的经营性资产,必须按规定过户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 四、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县直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占有和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划归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后,有关单位凭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享有使用权,对原固定资产帐务作相应调整,占有、使用单位对其资产必须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对有关单位经营性资产收入按照道府办发〔1998〕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重组、出售、抵押等处置,需经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处置,其处置收入纳入县财政统一安排使用。 六、有关工作要求县财政、国土、房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对不按要求办理产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国土、房管部门可凭财政部门的通知办理变更登记或初始登记,同时财政部门可停拨或缓拨该单位预算经费。 对拒绝变更资产权属登记、隐瞒国有资产或擅自出售、出租、转让、抵押、拍卖国有资产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给予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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