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和限额购置的通知 |
释义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决定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和限额购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编管理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定编限额原则上按原有方案执行,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编制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购置标准 轿车类:县四家班子公务用车价格控制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排气量2.0以内;部门公务用车价格控制在18万元(含18万元)以内,排气量2.0以内;各乡(镇)公务用车价格控制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内,排气量2.0以内。 越野车类:县四家班子公务用车价格控制在25万元(含25万元)以内,排气量2.7以内;部门公务用车价格控制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排气量2.4以内;各乡(镇)公务用车价格控制在18万元(含18万元)以内,排气量2.4以内。 三、审批程序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数和配备标准办理车辆控购及入户手续。 四、 购置、报废、更新和处置 各单位新购置或更新的车辆均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原则上只能配备国产车辆。 1.各单位凡达到报废标准确需变卖的车辆,须报县财政局审批,并按程序申请更新。 2.未经审批擅自报废、变卖小汽车的单位,自报废或变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购车辆。 3.国有企业购置小汽车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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