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丹东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学籍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形成科学、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所有中小学校。 第三条 凡我市中小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升级、跳级、毕业、肄业、结业、奖励或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中小学校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配备学籍管理专职人员和学籍管理专用设备。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第五条 我市儿童的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通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中小学校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等形式选拔学生;鼓励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中小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将学生名单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学籍,并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生档案。学生档案包括:丹东市中小学生学籍登记卡、健康体检卡、学生成长记录袋、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等。 第七条 各学校在校生必须按学籍管理办法“全员入册”,取得正式学籍,不允许存在任何名义的“编外生”。 第八条 各学校应平行分班,平均班额,严格控制班额,班额不得超过46人。要创造条件实施小班化教学。 第九条 各学校不得接收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插班就读。 第三章 转学第十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随父母家迁与原就读学校超过5华里,以户口、房照为准),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学生可提出转学申请。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学生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第十条规定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三条 从国外转回来的学生,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在国外学习程度安排相应年级和就读学校。 第十四条 办理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新学期开学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第十五条 办理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口、房照、原学校开具的转学四联单(转学证)、学生成长记录袋、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健康体检卡和学籍卡复印件等。 第十六条 办理转学的学生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具转学四联单(转学证),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转入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七条 以下学生,初中升学时不享受示范高中(重点高中)指标到校待遇: 1、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并单独立户或挂靠在亲属家,在本市初中就读不足两年者; 2、第十条提及的确有其它特殊困难的转学者; 3、借读学生或违反规定在外校学习的学生; 4、有双重学籍或没有学籍者; 5、持有本市户口,在外地借读回本市就读不足一年者。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第四章 借读第十九条 借读生是指非就读学区,但在该学区有亲属监护并保证负责其食宿和教育管理的学生。 市直中小学之间不允许借读。 第二十条 申请借读的学生须持户口、暂住证等相关手续到借读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借读,经原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准予借读。 小学借读生不享受该小学对口直升初中的政策。 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二十一条 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方面,与借读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借读申请手续一般应在新学期开学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第五章 休学、复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伤病无法坚持学习,可以休学。 第二十四条 休学的学生,须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交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限应在一年以内,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二年。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的学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二周,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故死亡,学校要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注销学籍。 第六章 升级、跳级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生每学年升一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由学生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条 初中学生修完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考试综合素质、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综合素质评价为D等或学业成绩不合格的初中毕业生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章 奖励、处分第三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和各级“三好学生”等称号者,均须学生民主评议推选,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通过,并在学校张榜公示。 第三十四条 对于犯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要谨慎处分,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严谨、证据充分、依据准确、处分得当。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五种,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向学生家长通报情况,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在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解释权在丹东市教育局。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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