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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冶市物价局
释义

工作职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省关于重要生产资料、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二)按照国家、省、黄石市价格(收费)政策,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收费)进行管理;

(三)根据省、市下达的我市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提出实施方案,参与行业价格(收费)管理,协调并处理部门之间的价格争议;

(四)负责起草本市价格管理制度,按照价格(收费)分工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市管重要商品、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标准,房地产及涉外价格;

(五)负责对上级物价部门确定的监审品种实行监审,开展价格(收费)审验,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六)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对本市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

(七)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推行明码标价制度,负责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接受当事人委托,负责各类物品、服务价格鉴证和鉴定工作,调解价格纠纷,并向社会提供价格信息服务;

(九)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负责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十)建立和健全全市价格(收费)监测体系,加强价格信息网络建设,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十一)指导全市价格(价格)业务工作,负责全市价格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机构设置

办公室

一、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综合、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接待、政务信息与督办等日常政务工作;

二、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产管理、安全保卫及职工生活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务性工作;

三、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

四、负责本市价格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年度价格工作总结,参与制定价格改革方案;

五、负责提出调控价格总水平的目标和措施;

六、负责物价宣传工作和物价业务统计工作;

七、负责协调处理价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议案、提案的办理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咨询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价格管理科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策,负责对全市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进行管理;

二、按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制订、调整、执行政策定价或政策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

三、按价格管理权限制订、审批、批转作价原则、范围和办法;

四、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五、开展《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核发和更换工作;

六、开展服务价格(收费)审验工作;

七、接待来信来访,协调、仲裁企业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价格(收费)问题的争议;

八、对已放开价格管理由市场调节的商品或价格,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收费管理科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进行管理;

二、按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制订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三、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

四、开展《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及变更工作;

五、为政府及其他部门提供收费政策依据,为上级决策服务;

六、接待和受理部门单位及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制止乱收费行为;

七、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收费权属之争;

八、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做好制订、调整收费标准的上报工作。

综合科

一、负责提出调控市价格总水平的目标和措施;

二,参与制定全市价格改革方案;

三、负责组建全市价格信息网络,建立完善价格监测制度;

四、及时分析、预测市场价格形势,提出价格调控和相关经济决策建议;

五、负责周边县市价格信息协作网的联络工作;

六、负责全局价格(收费)政策文件的审查工作;

七、负责向政府或其他部门提供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八、负责做好物价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

九、协助市政府做好有关部门之间的价格(收费)管理权属之争;

十、负责价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议案提案的办理以及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价格调节基金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有关规定;

二、负责做好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协调工作;

三、负责做好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及跟踪管理工作;

四、协助市政府做好价格平抑工作,确保我市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价格监督检查局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价格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工作的具体方针和政策;

二、在全市范围内,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三、督促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本地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参与本部门、本行业价格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价格违法行为;

四、依靠城镇街道和工会组织,建立健全街道居民和干部职工义务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价格的作用;

五、负责全市的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制定发放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

七、负责组织开展“物价信得过”和“收费信得过”评审活动;

八、建立和健全价格举报、投诉制度,保持8712358投诉电话的畅通,积极推行明码标价制度;依法查处种类乱涨价、乱收费案件,指导价格监督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

一、接受市场主体的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鉴证;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和价格纠纷调解;

三、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四、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五、接受政策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内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工作,办理其他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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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6: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