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政府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通过特定程序,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或者建议,以保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决策机关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均应举行听证: (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地名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方案经公示有较大争议的; (二)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和标准; (三)调整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 (四)改造城市主干道路;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自然及人文景观、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 (六)对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七)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或者规范性文件; (八)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组织听证前,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应组织专家和实际工作者进行分析论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决策机关或者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组织。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由其组织听证的事项,可以指定政府办公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 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听证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主要包括: (一)听证人,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主持听证,确保听证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员,一般为3至5名; (二)听证代表,是指符合报名条件、被听证机关选定并公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听证机关根据需要特别邀请的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听证代表一般不少于10人; (三)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指派的代表,一般为2至4名; (四)听证书记员,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负责听证会录音、制作听证笔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少于2名。 第八条 听证人中设听证主持人一名,由听证机关指定。听证主持人的职责: (一)主持制定听证工作方案,包括听证公告的内容和发布方式,听证会时间、地点,听证代表的构成和人数等; (二)签发听证公告; (三)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会秩序; (四)决定是否中止或者延期听证; (五)主持起草听证报告; (六)主持起草向听证代表反馈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七)听证机关授权的其他有关职责。 其他听证人协助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可以在听证过程中提出询问,在听证评议时发表对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听证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会20日前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代表的报名条件、方法和期限; (三)听证代表的遴选方法; (四)听证会时间、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符合听证机关规定报名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也可以推举代表参加听证。 自愿报名、被推举参加听证会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15日前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摘要等。 听证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影响范围,以及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持有不同意见的情况等因素,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听证代表。提出申请的人数较多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确定后,听证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代表名单。 举行听证会10日前,听证机关应当向听证代表告知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十二条 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参加听证会并获取拟决策方案的相关材料; (二)对听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 (三)遵守听证会纪律,陈述意见应当客观、真实; (四)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3日前告知听证机关。 第十三条 听证会可根据需要设旁听席。旁听人员一般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到听证机关办理旁听手续,由听证机关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旁听人员在听证会上没有发言权,但可以通过书面材料向听证机关反映自己的观点和意愿。 第十四条 听证会的基本程序: (一)听证书记员确认参加听证会的有关人员,宣布听证人、听证书记员名单;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及听证代表的权利义务; (三)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指派的代表介绍拟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等情况; (四)听证代表陈述意见、建议,对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五)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指派的代表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说明和解释,回答听证代表的询问; (六)必要时,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各方代表可以就争议焦点进行质证和辩论; (七)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总结性发言; (八)有关代表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听证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如实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内容;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职务、住址等; (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会基本程序的进行情况; (五)听证会各方的主要观点; (六)听证主持人认为重要的其他内容。 听证代表、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指派的代表对听证笔录核实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对笔录有疑义的,以录音核对为准;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 听证代表在听证会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主持人应当保证每个听证代表必要的发言时间;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听证代表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第十七条 听证代表可以就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听证代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听证会结束后才提交证据材料的,应于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提交。 第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扰乱听证会秩序。对扰乱秩序者,听证主持人有权制止并提出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逐出听证会场。不听从制止,严重扰乱秩序的,听证主持人可中止听证,并向有关部门建议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机关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出席听证会的代表未达到应当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二)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根据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延期超过两次的,经听证机关决定,可以取消听证会。 第二十条 听证会结束后7日内,听证主持人应当会同其他听证人进行听证评议,制作听证报告并提交听证机关。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听证代表等基本情况; (二)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建议; (三)对听证会有关意见、建议的分析和处理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地反映听证会的内容,并附有听证笔录。 第二十一条 决策机关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决策机关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吸收采纳。听证机关应当在决策机关作出决策之日起30日内,向听证代表书面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不得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或者做出行政决策。?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依法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听证人、听证书记员、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指派的代表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事项进行决策时,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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