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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方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释义

一、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一)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各乡镇、各工作部门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再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可直接报县人民政府。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三)县人民政府应急信息平台未建成并投入使用前,各乡镇、各部门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或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

(四)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它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应设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

(五)对全县范围内举行的集会、游行、演出等重大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在活动开始前,由主办单位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在得到批准后方可举行。

(六)加强信息核实工作,统一上报口径,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各有关部门在向上级部门报告信息前,要及时主动地与有关单位联系沟通,核实相关情况,统一上报口径;对于难以把握的重要数据或情况,要以当地政府或事件发生地提供的数据或情况为准。

二、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七)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跨乡镇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涉及乡镇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必须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并注明已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设在乡村和社区的综合治理、卫生、民政、司法、计生等方面的信息报告员及时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三、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十)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报道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及各级党委、政府应对处置的情况。

(十一)各乡镇、各部门要注意从互联网、境外媒体的报道中获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报告。

四、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十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地区行署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十三)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十四)重大信访事项发生后,有关乡镇和部门在协调处理的同时,按信访规定向县信访办报告信访信息,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对各乡镇、各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县人民政府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考核。对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瞒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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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6:4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