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对判徒刑、杖刑的犯人均分五等加施脊杖、臀杖,其中最轻的一等加杖十三。详见《宋史·刑法志》。《宋史·刑法志一》: 宋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凡杖刑五: 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 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
后借此泛指打人。
元代孟汉卿撰《魔合罗》曲:“你若无事到他家里去,我一准拿来打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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