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船舶无线电通信 |
释义 | 简介船与船、船与岸、船与飞机以及船舶内部的通信方式主要是无线电通信。船舶无线电通信在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中称为“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主要任务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海上人命安全,保证各项航海业务顺利进行,保持船岸之间的日常联系。 历史沿革船舶无线电通信始于1899年。20世纪初已有不少船舶装备了简单的无线电通信设备──火花式发报机和矿石收信机,采用500千赫附近的狭窄频段,用人工莫尔斯电报进行通信。1906年在德国柏林举行的第一次国际无线电会议通过的第一个国际无线电通信规则,规定了船舶无线电通信所用频段和通信程序。在1912年“泰坦尼克”号海难救助中,船舶无线电通信发挥了重要作用,使 700多人获救。这次海难同时也暴露出原有规定中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方面存在的缺陷。1913年在英国伦敦举行的第一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通过的第一个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对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无线电通信人员以及值守时间等作了强制性的规定。1922年船岸间开始用无线电话通信。随着航海事业和电子技术的发展,船舶无线电通信发生了很大变化,通信方式逐渐增多,通信频率不断向更高频段延伸。60年代以来,船舶无线电通信业务量迅速增长,电台数量不断增多,使高频频段十分拥挤。1967和1974年两次日内瓦世界水上无线电行政大会对单边带通信、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即无线电传电报)、顺序单频编码选择性呼叫、数字选择性呼叫、数据传输和海事卫星通信(见海事卫星通信系统)等通信方式的使用作了规定。1976年美国先后发射了3颗海事通信卫星,使船舶无线电通信跨入了采用微波频段和卫星通信技术的新时期。 通信种类船舶无线电通信按通信网路组织和业务性质分为安全通信、专用通信和公众通信。①安全通信:有关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报告、通告和警告,大风和台风警报,以及船舶发生海难时的呼救、搜寻和救助等方面的通信。根据情况的危急程度,在通信中冠以遇险(呼救)信号(电报为“SOS”,电话为“MAYDAY”)、紧急信号(电报为“XXX”,电话为“PAN PAN”)、安全信号(电报为“TTT”,电话为“SECURITE”)。冠有遇险信号的通信又专称为“遇险通信”,享有最优先权,其他通信不得干扰。专门从事安全通信的海岸电台,通常归属各国的海上安全机构,不收通信费用。②专用通信:航海部门或航海企业通过自设或租用的海岸电台与所属船舶之间的通信,根据业务需要可制定内部的特殊通信规则。③公众通信:船舶工作人员、旅客与陆上公众电信网的任何用户之间的通信。开放公众通信业务的海岸电台,通常由各国电信部门或企业经营,收取通信费用,并承担不收费的安全通信业务的义务。 通信设备船舶无线电通信由船舶电台和海岸电台实现。不少国家除在沿海、沿河港口附近设置各种小型或中型海岸电台外,还在适当地点设置一个或数个大型海岸电台,配有大功率发信机、高灵敏度收信机、有线或无线转接设备以及庞大的天线群等,以便与航行在各海区的船舶进行通信。 船舶电台通常办理上述三种通信业务,配备多种通信设备,如主收发信机、备用收发信机(须有独立备用电源)、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无线电报自动报警器、甚高频无线电话收发信机、救生艇无线电收发信机等,有的多达十几种。根据通信业务的需要和设备的功能,可采用电报、电话、传真和数据传输等不同通信方式以及中频(MF)、高频(HF)、甚高频(VHF)、超高频(UHF)和微波等不同频段进行通信。 船舶无线电通信正朝着提高可靠性、及时性、传输速率、自动化程度和实现全天候的方向发展。 参考书目国际电信联盟总秘书处编,交通部通信导航局译:《国际水上无线电通信手册》,人民交通出版社,北京,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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