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
释义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意见 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 成立赤水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 组 长:刘朝丽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方再桐 市人民政府副调研员 成 员:杨苇亦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罗洪荣 市卫生局局长 贾小玉 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李中秋 市安监局局长 李志强 市卫生局副局长 邹荣良 市安监局副局长 袁中海 市发改局副局长 宋念忠 市经贸局副局长 赵多智 市总工会副主席 黄立志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赵群跃 市建设局副局长 袁 勇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杨黔辉 市乡企局副局长 陈和伟 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王雪君 市卫生局副局长、市疾控中心主任 田 园 赤天化集团医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监督所,由贾小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方案的制定,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和总结等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 (一)卫生部门 1、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2、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3、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 8、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劳动保障部门 对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的发放进行监督;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四)工会部门 定期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工会行使《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责。 (五)发改、经贸、建设等部门 负责建设项目中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前的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事前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该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六)乡镇企业管理部门 负责督促、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七)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获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市疾控中心、赤天化集团医院要努力创造条件,根据我市尘毒企业的分布以及化学、物理、生物特性作出的职业危害基本调查,定期进行卫生监测,掌握其发生或发展动态,为科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组织实施提供依据,同时,结合《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依法定期开展企业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帮助职业病危害企业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 (八)各用人单位 企业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承担本企业职业卫生责任。各企业要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或组织,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及监管机制,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标本兼治,真抓实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对受职业健康危害的劳动者,要从以人为本的大局出发,积极组织救治和医疗康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给予抚恤和生活保障,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者接触有毒有害工作的种类、程度和周期定期组织安排接触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 三、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严把职业危害准入关 各地及相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业开发和新、改、扩建项目以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在竣工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企业必须对所用的设备和生产材料进行全面清查,严禁使用不明毒性的化学品。对没有明确名称或以代号来代替的不明毒性的化学品,一律要向供应商索取相关成分、安全说明等中文资料,同时加贴注有危害事项、卫生防护与应急处理的中文标识。 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监督,涉及到有关部门的信息要及时通报,密切配合,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市、乡两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职业危害执法力度,对各行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重大职业危害隐患实行“挂牌公示,专人督办”的整改制度。对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或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整改不落实或多次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报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忽视职业病防治、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予以曝光。要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改善民生的范畴,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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