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赤峰市建筑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赤峰市建筑业协会是经赤峰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全称:“赤峰市建筑业协会”;社证字号第F0072号,法定代表人:刘国祥;业务范围:业务培训、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编辑资料等;办公场所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建设大厦7楼(与赤峰市建筑行业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业务主管单位是赤峰市建设委员会。 赤峰市建筑业协会是由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设监理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代理单位、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生产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建设系统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会团体,经市建委同意,民政局批准成立,属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体制,以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企业发展服务为宗旨,认真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与效益,为全市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服务。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赤峰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Chife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FC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我市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设监理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代理单位、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生产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建设系统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会团体,经市建委同意,民政局批准成立,属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体制,以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企业发展服务为宗旨,认真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与效益,为全市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市建委、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在赤峰市建设大厦七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政府制定的经济发展规划,通过信息网络、市内外的建筑动态,调查研究,提出本行业具体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与建议,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考。参与有关技术、质量、法律法规的制定。 (二)组织各种专题性的报告、学术和现代化管理的经验交流及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各种形式、层次的技术培训,以促进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组织企业家和经济专家研究行业存在的技术、经济方面的问题,为企业发展导向或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行业性要求。 (四)承担赤峰市建筑行业的评优、评奖及推荐工作,促进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开展本行业的业务咨询服务,组织收集和交流有关本行业技术和市场经营信息,编辑出版本会刊及其它交流资料,宣传、交流市内外建筑工程技术发展动态,反映全市行业发展状况。 (六)研究和探讨建筑业企业改革、改制、改组形式,促进建筑业发展。 (七)坚持科技兴业,开发软硬件,逐步实施微机上网联网管理,努力提高全市建筑业的管理水平。 (八)承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三)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权; (三)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技术转让及优先得到各种科技、经济信息等资料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参与讨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又不说明情况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办事机构的设置和有关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委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委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建委审定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才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分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专业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协会下设八个专业分会 (一)建设工程质量分会 (二)建筑安全分会: (三)勘察设计分会 (四)建设工程监理分会 (五)招投标代理分会 (六)造价咨询分会 (七)工程检测分会 (八)建筑节能分会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分会的职责: (一)制订本行业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二)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并负责监督执行; (三)组织本行业专题学术交流、讲座和报告会; (四)开展调查研究,向协会提交本行业及相关行业带有倾向性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五)开展行业内科技创新工作,推动科技进步; (六)建筑业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赞助;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标准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建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建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建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委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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