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承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释义 |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结合《河北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承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综合高中、普通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初级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 分 工第3条 县(区)小学、初中学籍管理由县(区)教育(文教、教体)局具体负责,(市直属小学、初中学籍管理由双桥区教育局负责)报市教委教育科统一备案;各县(区)普通高中、综合高中的学籍由市教委教育科在各县区教育(文教、教体)局的协助下具体管理,市直属高中、各县一中高中学籍由市教委教育科直接管理。市、县(区)的学籍管理全部采用市教委编制《承德市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实行微机化管理。 第三章 入 学第4条 凡年满七周岁的儿童,应在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市区小学毕业生由双桥区教育局根据市教委批准的招生方案,采取划片录取、就近免试的原则,统筹安排升入初中学习。其他县区的小学毕业生,按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学习。 第5条 市直属高中和各县一中的高中招生,由市教委教育科统一组织,各校负责具体录取工作。各县(区)属普通高中、综合高中招生,按市教委教育科的统一安排,由县(区)教育(文教、教体)局负责组织,学校负责具体录取工作。各校经市教委教育科审查批准后的录取新生名册为建立学籍的依据,未经教育科同意而擅自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 第6条 被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交纳学杂费。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故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由学校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父母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高中学生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7条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健康检查(复查)。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应休学进行治疗,一年后仍未痊愈的高中学生,即取消入学资格。小学、初中学生按“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8条 新生(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负责编班,组织填写“学籍表”、“学生名册”和“承德市学籍管理信息卡”,在入学一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三条学籍管理分工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新生入学统一采取十二位数字编排学籍号,其中小学编码规则是:第一、二位数表示入学年份号码(取后两位数字);第三、四位数为县区代码;第五位数为学校类别代码;第六、七数为学校管理类别代码(分为乡镇、市、县区直属、企业学校四类);第八、九位数为学校代码;第十、十一、十二位数为学生顺序号。中学生编码规则是:第一、二位数表示入学年份号码(取后两位数字);第三、四位数为县区代码;第五位数为学校类别代码;第六、七位数为学校管理类别代码(分为乡镇、市、县区直属、企业学校四类);第八、九位数为学校代码;第十、十一、十二位数为学生顺序号。中学生编码规则是:第一、二位数表示学年份号码(取后两位数字);第三、四位数为县区代码;第五位数为学校类别代码;第六位为学校管理类别代码(分为市、县、区直属、企业学校和其他四类);第七、八位数为学校代码;第九、十位为班级代码;第十一、十二位数为学生顺序号,编写时从01开始依次顺延。学籍号必须保证一人一证,不得重号或空号。 第四章 转 学第9条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 迁移者;在本县区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路途较远,不能就近入学的学生。 第10条 学生在我市范围内各县区之间转学的,符合转学条件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开据“转学联系信”,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和有关学生档案资料,然后去转入学校联系注册,编入相应年级。按转入学校的学籍编号顺序编排新的学籍号。转学证明必须有转出和转入学校所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每年9月份各县区向市教委教育科报报上学年度学生变动情况软盘。 第11条 凡外地转入本市各县区就读的,必须持各县区“常住户口登记卡”和“转学证明”及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学校申请,经转入学校审核学生材料合格者,报所在县区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办理入学手续,编入相应年级。转入我市各县区学生的转学证明必须由转出学校和主管部门加盖学籍专用章或教育主管部门印章,每年各县区凭转学证明到市教委注册备案,并按统一编号要求编号。凡附合转学条件的转学生,各县区和学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拒绝接收。凡未经市教委注册备案的转入生不准参加毕业考试,不签发毕业证。 第12条 我市中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学校开据转学联系信,经转入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到县区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到市教委登记备案。未经市教委备案而转出的学生,以流失统计,由原学校承担责任。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职业中学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中学就读。 第13条 重点中学一般不接收转学生。在班容量许可的情况下,可接收同级重点中学的转学生,但须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编入相应年级,不合格者转入附近一般学校。 第14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学生的学籍表和档案材料应一并转入学校,无特殊情况,高、初中、小学毕业班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借 读第15条 学校原则不接收借读学生。如学额许可,凡附合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借读: 1、父母双方出国一年以上者;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 3、父母双方支持边疆建设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 4、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列士、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和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 5、其他有特殊情况,确需照顾者。 第16条 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学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的临时户口,到接收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不做为学校正式学生,应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借读结束时,由借读学校教导处开借读证明及学习成绩,操行评定、健康登记、社会实践表等档案材料,转回原校学习,在原校进行毕业、升学考核。 重点中学不收借读生,特殊情况申请借读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批。 小学、初、高中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 第17条 本市到外地借读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由借读学校开据同意接收证明后,原校方开据借读转出证明,提供学生有关材料,学生学籍由原校保留,最后回原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第18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数三分之一以上者,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一般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第20条 毕业年级一般不予休学,特殊情况由县区教育部门审批。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编入与休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经学校批准后,可按期实际程度编入适当班级。 第七章 退 学第21条 未学满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的适龄学生不得退学。因病或其它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学生,应由学生家长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退学。高中学生,经学校批准即可退学。 对其它原因要求退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做复学工作,经劝说无效者,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自动退学处理,追究当事人或家长、监护人有关责任。 第22条 高中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退学; 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个学年仍不能复学者;学生年龄较大,连续留级两次仍不能升级者;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经多方劝阻无效者。 第23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论处,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者;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没有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对自动退学者,学校不出任何证明。 退学学生学籍表由学校留存。 第八章 考 核第24条 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成绩考核要与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实验操作、复习巩固等教学环节紧密结合,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成绩考核主要是了解学生理解、掌握、运用所学各科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检查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督促学生认真学好各门功课,巩固学习成果。同时,通过考核了解教与学方面的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25条 学生成绩分为平时考查和定期考核两种。平时考查主要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报告、单元测验和劳动实践等,由任课教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学校严格控制,定期考试每学期可进行期中、期末两次。 各年级在学年结束时不单独进行升级考核,本学年成绩(计算方法见第26条)做为升级的依据。 所有考查、考试都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考核内容不得超过大纲和教材的要求,考试要有重点,要着重考核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方法要灵活多样,可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26条 中学学生的学业成绩采用百分制。各学科成绩,平时考查、考试和期中考试占该学期成绩的40%;期末考试成绩占该学期的60%。上学期和下学期的成绩在本学年成绩中分别占40%和60%。小学学生成绩考核可采取等级制。 高中会考成绩作为本学段的毕业成绩。 体育成绩按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考核,未达标者为不合格。 生理有缺陷的学生,如色盲、五音不全、肢体残疾等,可由学校根据情况免试美术、音乐、体育课的一部分或全部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27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要随时记入学籍档案,作为升留级、毕业的的依据,并填写学生手册和成绩单,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因事、因病未参加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或学年成绩不及格者,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补考的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入学籍档案,但要注明“补考”字样。 第28条 学生操行评价的基本方法是写操行评语和评定操行等级,评语要从学生的实际表现出发,本着实事求是、全面分析、抓重点、看发展的精神,肯定学生的成绩与进步,提出不足之处,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评语要写得有实际内容,有针对性,便于学生理解并身体力行。 操行可分优、良、可、差四个等级,差等为不及格。 第九章 留 级第29条 小学、初中取消留级。高中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准予留级。 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有两门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任意三科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操行列入差等者。 办理留级手续时需学生所在学校出具成绩证明并在档案中如实填写本次成绩。 高中留级人数一般不超过3%(以年级为单位计算)。每个学年只准留级一次,毕业班学生不准留级。对留级的学生,在学籍表相应年度内注明“留级生”字样。 第十章 毕(肄、结)业第30条 在籍学生修业期满,学习成绩及格,体育达标,操行合格者,准予毕业。市属高中及各县(区)高中毕业证由承德市教委教育科审核并加盖“承德市教育委员会”钢印,各县区初中毕业证书交本县区教育局审核并加盖本县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钢印。市属初中毕业证书签发由双桥区教育局负责审核验印。小学毕业证书由中心校签发,县区、企业直属小学由学校签发。 第31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习成绩、体育成绩或操行不符合毕业要求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32条 学生修业期满,初中、高中学段达到二年级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 奖励和处分第33条 对学生进行奖励或惩罚,必须注重教育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34条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授予光荣称号等形式,还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凡受到校级以上部门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学籍表并存入档案。 第35条 对违犯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经常违犯学生守则和违法乱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小学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但不得开除学生。 第36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要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37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应勒令退学。 第38条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并在全校公布。撤销处分后应注明何原因撤销处分。 第十二章 附 则第39条 市属高中及各县区一中学生办理休学、复学、转学、留级、退学等手续,一律在每周一到市教委教育科办理,学籍变动情况要在学生档案相应栏目中注明。不按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休学、复学、转学、留级等有关手续的学生,一律按原学籍对待。 第40条 高中学生会考报名时,必须审查学籍后,在会考报名表上加盖市教委学籍管理专用章,方能取得会考报名资格。高中生因学籍变动,需变动会考考籍时,由市教委教育科出据学籍变动证明交招办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根据省规定,无学籍者,不准参加会考。 第41条 学生死亡要在事发后一个月内由学校出据证明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学籍,非正常死亡的,要写出一式两份情况报告,于注销学籍时一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42条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时,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教委教育科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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