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番匠服役期满后继续服役的,由官府付给代役金(是应役工匠缴钱代役的钱)作酬,叫长上匠。《唐六典》卷二三:“凡诸州匠人长上者,则州率其资纳之,随之酬顾。凡功(工)有长短,役有轻重。”规定“凡计功程者,四月、五月、六月、七月为长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为中功;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为短功”。工程期间不同,发给代役的酬金也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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