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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长春市工商局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制度(试行)
释义

长春市工商局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制度(试行)

为切实做好全系统政府信息清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和《吉林省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系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理政府信息工作。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全面清理自成立以来形成的政府信息。凡未移交档案馆的政府信息,包括保存在本机关档案部门的政府信息,均属于清理范围。

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2003年1月1日以来本单位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清理完毕的,要进一步清理2003年以前的政府信息。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应公开,要进行认真审查。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标注公开类别;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依法做好答复预案,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标注“主动公开”。

七、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标注“依申请公开”。

八、清理工作中,要将已经无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注明“无效”,以确保政府信息利用的准确和有效。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时录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

十、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清理其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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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