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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场外交易策略
释义

概念:

场外交易(outside dealing ):

指非上市或上市的证券,不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而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的活动,而是私下以高于或低于供销会上规定的价格或附有其他条件(如搭配次货、以物易物等)的价格达成的交易。 又称"店头交易"或"柜台交易"。

场外交易的好处:

不涉及商品及交收日期如大豆期货交易,一般在三个月内要把持仓的合约卖出,不然结算日到了,就要付清合约总值而提取大豆。对于大部份投资者来说,投资大豆期货的目标是获利而不是大豆。在场外交易而言,买卖大豆纯粹是数字上的交易,并没有特定结算的日期,也没有真实的大豆。

规限少而手续费低如上述场外交易并没有特定日期,固然没有因到期而强行卖出合约的风险。另外,因为交易不在交易所进行,所以免除了中间的手续费,合约费和结算费,大大的减少了投资的成本,成本低了自然获利机会高。

成交快在传统的衍生工具上,几乎没有一种是可以实时交收和结算的。然而,所有场外交易的商品交易都是实时交收和结算。换句话说,场外交易的商品是可以实时买入,再马上卖出,非常灵活。

免除双重风险现在欧美等地极为流行场外交易,交易量绝不逊色于交易所交易。尤其在外汇市场,一般投资某一种货币如欧元,就要把本金兑换成欧元,当欧元价位升高后,把欧元兑换为别的货币如美元等来获利平仓。问题在于平仓后如果欧元的价值还在升,而美元的价值还在跌。这样先前获利的就会打了折扣,甚至转盈为亏。如果要保持盈利的话,就要不停的兑换那些会升值的货币。在场外交易中,因为不涉及真实商品 ,所以没有兑换的过程,在本金的结余上,永远是单一种货币。

注重市场的差异性定位

相对于主板和创业板市场而言,场外交易的方式决定了其对上市的公司要求相对较低。但在投资群体、上市资源选择和交易制度安排上要强调比较优势,满足特定层次企业的融资需求:主板定位于成熟期企业,侧重于公司的规模和效益:创业板定位于发展期的高科技企业,强调企业的成长性;场外交易主要面向初创期成长型企业。上市门槛最低,更注重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场外交易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合理存在的层次,一方面要为企业在更高级市场上市做好必要准备,补偿资本市场发育不全的缺陷。

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作用

(一)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

场外交易市场的设立可以丰富和完善资本市场的层次结构。首先场外交易可以充当集中交易市场的“预备市场”,为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支持。建立上市公司的辅导机制。通过场外交易这一“预备市场”来辅导上市公司。比单纯依靠改制辅导、行政审批手段更符合市场规律,更能在深层次上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在场外交易市场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场外交易往往都是股份公司公开上市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这一点在日本和我国台湾体现得最为明显。其次,场外交易也可以作为主板退市公司的交易市场,真正实现上市公司的筛选和退出机制,构建完整的市场结构体系。

(二)为风险投资的有效退出提供了必要的渠道

风险投资是职业投资家运作,主要投向中小企业的以资本利得为目的的高风险股权投资。作为资本良性循环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存在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和必要保障,当前情况下,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主要四方面:公开上市、企业兼并、出售、清算。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公开上市是风险投资十分偏好和最主要的退出方式,也是收益相对较高的方式。问题在于由于风险企业具有风险大、规模小、建立时间短等特点。难以满足上市条件,因此,在股票市场出售套现来获取回报或退出所投资金的难度极大。与主板市场相比,场外交易市场的上市标准和条件相对较低,这就为风险资本的变现、退出提供了便利,使风险投资者的投入可以及时得到应有的回报,进而通过放大和引导效应激励更多的风险资本投入。而在当前,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不成熟始终是制约风险投资有效退出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为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融资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正迅速成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重要载体之一。但要保证持续高速的发展。就离不开相应的融资服务。商业银行注重安全性和短期性的特征与风险企业的高风险、高收益、长期投入的特点不相适应,导致间接融资渠道不畅。而主板市场上市资源稀缺已是有目共睹,喧嚣一时的创业板市场也一度吸引了2000多家企业排队,依靠场内市场解决风险企业再融资问题,无异于杯水车薪。场外交易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相比,上市门槛更低。对企业规模要求更小,市场规模更加广泛。交易制度更灵活,虽然股权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都低于主板,却能为更多的特别是处于创业阶段和成长阶段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广泛的融资通道,满足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企业筹集资金的需要。

此外,在场外市场交易对于风险企业的管理、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也有利于风险企业迅速进入规范化的管理和运营状态,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和市场竞争力,促使其作为规范的市场经济主体而健康发展。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

(一)早期柜台交易的尝试

1986年9月26日,上海市工行信托投资公司静安证券业务部经批准开办了股票柜台买卖业务,成为我国第一家股票柜台交易场所,随后多家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开设了交易柜台办理有价证券的转让业务。1987年国务院和人行上海分行还颁布实施了《证券柜台交易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从而在特定阶段解决了股票发行和流通之间的矛盾。这是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的现实情况所决定的。沪深交易所的先后成立结束了这一局面。

(二)法人股流通市场的探索

为解决法人股的流通问题,1990年12月5日,由国家体改委牵头,模仿美NASDAO形式的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O)正式开通。这是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的综合性场外交易市场。成立之初主要是为国债的发行和交易提供服务,1992年7月1日开始进行法人股流通试点并取得一定成功。在交易机制上普遍采用了做市商制度。1993年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又牵头设立了全国电子交易系统(NET)。以通讯卫星连接全国各地的计算机网络。为证券交易提供报价、交易、清算、交割和托管服务。除了设立初期短时间的火爆,两个系统交投极为清淡,而且交易混乱,监管缺位。1993年5月22日国务院证券委决定对STAO和NET两个系统进行整顿,暂不批准法人股上市交易。并由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9月9日正式关闭两个系统。

(三)地方性报价系统

沪深股市的试验得到初步认可后,一些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开始考虑发展场外交易。最早的尝试是淄博体改委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于1993年9月27日正式创立的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ZBSTAO)。从事部分定向募集公司的股票交易。基本运作方式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证券商与自动报价系统联网,实行无纸化交易。此后,武汉市、天津市、乐山市以及河南省、江苏省等也分别建立了类似的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一片繁荣。但也暴露出规则不健全、炒作气氛过浓等问题。1999年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出通知。决定终止在ZBSTA0等挂牌的企业流通股交易。

(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推出

2001年6月,为解决我国法人股市场的历史遗留问题。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办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推出,随后又承接了主板退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成为初具雏形、相对较为规范的准场外交易市场,优化和完善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与结构。目前,股份转让系统尚处于试点阶段,在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以及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及运作方式上仍需进一步改进和适度构造。还存在市场规模小、增量不足、流通性差、信息披露渠道不畅通、受政策的影响大等诸多问题。没有真正体现在整个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应有地位,更没有发挥其风险企业直接融资、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等作用。特别是在证券市场日趋国际化,交易场所的竞争已经全方位、开放式展开背景下,积极发展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市场、健全风险投资的多层次退出体系,亦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五)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2006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复。中国证券业协会面向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拓宽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完善了场外交易市场股份流通职能。2007年,又进一步启动西安、武汉等科技园区进入试点,后续还将参照发达国家的法规政策和经验教训,结合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加强和完善相关的平台和制度体系,使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真正纳入健康、高效、规范的运作轨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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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4:3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