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九五”实施方案 |
释义 | 发文单位:国家教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文 号:教基[1996]8号 发布日期:1996-5-9 执行日期:1996-5-9 “九五”期间,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残疾人教育条例》,采取有力措施实施本方案,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实施义务教育;残疾幼儿学前教育有较大发展。 一、任务指标 1、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努力达到与当地其他儿童少年同等水平。 2、到2000年,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全国平均分别达到80%左右,并依各类地区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先后,达到如下指标: ——1996年底前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分别达到90%左右。 ——1998年底前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分别达到80%左右。 ——2000年底前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分别达到65%左右。 ——2000年底前普及小学五、六年级的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分别达到60%左右;普及小学三、四年级的地区,达到50%左右。 二、质量要求 1、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发达地区,在师资学历及任教资格,教育教学、学校(班、点)管理和校舍建设、教学仪器设备等方面,逐步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职业教育以及学前教育;对综合残疾、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教育训练规模。 2、其他地区,必须按照课程计划开齐课程、上足课时、开展活动;改进和加强劳动技能教育;注重对学生的功能补偿和能力培养,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3、推行盲和低视力生、聋和重听生、轻度弱智和中度弱智生的分类教学。 三、主要措施 1、同步实施 ——在省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当地普及义务教育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各地制定或修订“普九”计划时,同时制定措施有力、易于操作、分解到县的本地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九五”实施方案。 ——地方各级政府进行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时,必须考核国家关于《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验收指标。未达指标的地区,不得宣布实现“普九”。“九五”期间验收指标要在“八五”指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80%左右,其他县达到60%左右)基础上有适当提高。1996年前已验收、但未达到指标的县,限期补课,进行复查。 ——普遍开展随班就读,乡(镇)设特教班,30万以上人口,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设立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基本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格局。 2、积极开展学前教育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和普通小学附设的学前班,积极招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根据需要开设残疾儿童班,特教学校、儿童福利院开设学前班,与家庭结合,开展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早期康复。 3、加强管理 ——国家制定和颁发《特殊教育学校管理规程》、《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资格条件》、《特殊教育学校经费和教师编制试行标准》,改进和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特殊教育工作,定期召集有关处(科)室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并定期向同级残疾人协调机构通报特殊教育工作。 4、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培养:充实、调整有关师范大学特殊教育专业,增设专科及函授;对中等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机构,要加强领导,理顺关系,落实经费,充实师资、设备,提高办学水平;各级普通师范院校增设特殊教育课程或在有关课程中增加特殊教育内容,使学生毕业从教能够适应随班就读工作的需要。 ——师资培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在职特教师资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教师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他们的特殊教育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调配到特殊教育学校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及应届师范毕业生,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实行资格制度:制定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资格条件,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九五”期间使90%以上的小学特教师资和80%以上的初中特教师资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合格标准;80%左右的中小学教师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任职资格标准。 ——改善教师待遇:国家改善教师工资待遇、社会福利、住房条件和公费医疗的各项政策措施,均应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和职工,并给予适当优待。对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的特殊教育补贴,各地在可能的条件下,可给予提高。 5、经费保障 ——各级地方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事业费、基建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按“三个增长”的原则逐年增加,这是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必须予以保证;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以及为“普九”新开征的税费的使用,应有用于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安排;各地政府要积极扶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以弥补学校经费不足。 ——各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应从募集的资金中拨出一部分用于特殊教育; ——中央设立的边远、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和师范教育专项补助费,应包括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和中等特殊师范教育;财政部、国家教委、民政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在“八五”期间设立的残疾人教育专项补助费,“九五”期间继续设立,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物价上涨因素适当增加。各省(区、市)及市(地)设立的特教补助费,也应按此精神予以安排。 ——“希望工程”、“春蕾工程”和其他社会助学活动,都应核定一部分经费,专项用于帮助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或复学。 6、检查总结 ——“九五”期间将继续对特殊教育进行专项检查,促进各地完成任务指标。 ——对于在特殊教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单位和地区,定期进行表彰、奖励,并形成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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