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渤海二号沉船事故 |
释义 | 简述中国建国后损失最为惨重的海难事故。 1979年11月25日凌晨3时30分左右,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的渤海二号钻井船,在渤海湾迁往新井位的拖航中翻沉。当时船上74人,7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00万元。 事件经过渤海二号钻井船自原井位迁至新井位,航距117海里。为安排“渤二”迁移的拖航任务,该局于11月22日上午由总调度室副总调度长张某主持召开了拖航会议。会上读了“渤二”队长于20、21日自海上发来的3份告知3号潜水泵落水,要求派潜水员打捞和要求卸载,并派3条船拖的电报。经讨论决定不在原井位卸载和捞潜水泵(为避免潜水泵将平台顶破,确定浮力舱与平台之间留—米间隙),为了能够就位,在距新井位4海里处设过渡点升船一次,捞泵卸载,如新井位水深可以直接就位,就不再设过渡点,不再捞泵卸载;采用282一条拖船(84马力拖航,航行43小时,航速2.5~2.7节)由钻井处副处长、总调技师、282船长、“渤二”队长和副队长等5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拖航作业现场指挥。 11月23日上午,在282拖轮启航以后,在局长马某主持,副局长王某、副总工程师谢某等参加的局领导干部碰头会上,副总调度长李某简要地汇报了拖航会议决定的事项,会议未经讨论予以认定。按照拖航会议的规定,11月23日晨,282拖轮离港,当晚驶抵“渤二”处,抛锚待拖。 11月24日7时30分,局副总调度长李某向值班员了解各气象台气象预报的情况,被告知天津、河北、山东三台均发布大风警报。随即向局领导干部碰头会上做了汇报,并提出估计(“渤二”)不会降船。 当日早晨8时03分,282拖轮靠近“渤二”准备带缆,但因海浪大,失败;8时59分,第二次带缆成功,随即降船。10时44分开拖。20时以后,风力逐步增强,由于干弦低,甲板没在水里。25日晨2时10分,通风筒被打坏,海水涌进泵舱,3时10分至20分,“渤二”用明码报局电台“我船开始下沉”,几分钟后,又用内部频率发出“SOS”(呼救信号)3次,同时告282拖轮救人,3时35分后,282拖轮已看不到“渤二”灯光,“渤二”已翻没海中。 影响和处理国务院于1980年8月25日作出关于处理“渤海2号”事故的决定: 一、接受宋振明同志的请求,解除他石油部部长的职务,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国务院主管石油工业的副总理康世恩同志,对这一事故没有认真对待和及时处理,在国务院领导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决定给予记大过的处分。 其他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0年9月2日公开审判“渤二”事故直接责任者。判处犯有渎职罪的海洋石油勘探局局长马骏祥有期徒刑四年,副局长王兆诸有期徒刑三年,局副总调度长张德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滨海282号船长蔺永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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