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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大学镇江校友会
释义

北京大学镇江校友会是由曾在北京大学(包括燕京大学以及抗战时期的 “西南联大” 和北京医科大学)学习(包括毕业、肄业、进修、函授、自考生)和工作(包括任职、任教)过的同志、现在镇江地区工作(含已离退休)或定居的同志,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群众性社会组织。宗旨是发扬北京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与母校北京大学的联系、加强与镇江校友的联系、加强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交流和切磋学术经验,互相帮助,共同进步,为镇江市的社会经济建设与祖国统一作出贡献。

宗旨章程

北京大学镇江校友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大学镇江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曾在北京大学(包括燕京大学以及抗战时期的 “西南联大” 和北京医科大学)学习(包括毕业、肄业、进修、函授、自考生)和工作(包括任职、任教)过的同志、现在镇江地区工作(含已离退休)或定居的同志,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群众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北京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与母校北京大学的联系、加强与镇江校友的联系、加强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交流和切磋学术经验,互相帮助,共同进步,为镇江市的社会经济建设与祖国统一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镇江市教育局和镇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镇江市中山东路271号(大市口新华影剧院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在镇北大校友间的沟通交流,帮助校友更新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二) 组织在镇北大校友立足本职,努力工作,为促进镇江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三) 为加强镇江市和北京大学在多领域间的交流和合作发挥桥梁作用,搞好学术(文化)交流,决策咨询,人才培训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 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校友,有助于北大和镇江发展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个人。

第八条 申请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曾在北京大学(包括燕京大学以及抗战时期的 “西南联大” 和北京医科大学)学习(包括毕业、肄业、进修、函授、自考生)和工作(包括任职、任教)过的同志、现在镇江地区工作(含已离退休)或定居的同志。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代表权;

(二) 参加母校和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对本会的活动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四) 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支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

(五) 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各种计划、各种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教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其基本职责是: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出议案;

(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问题,提出并确定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会员大会;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会和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16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教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定期组织有关理事对财务进行审计监督。会长和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 经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终止前,必须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2年10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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