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行政长官
职能:对有助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人楼宇安全及环境卫生的保养及维修工程提供资助。
性质: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的公法人
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谭光民
"楼宇维修基金" 的宗旨是对有助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人楼宇安全及环境卫生的保养及维修工程提供资助。
"楼宇维修基金" 由一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
行政管理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两名委员组成,其中一名委员为财政局的代表,各成员均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
正选成员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上款所指批示委任的候补成员代任。
房屋局局长在其属下的公务人员或服务人员中指定行政管理委员会秘书及有关代任人;秘书须列席会议,但无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