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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成立于1994年,主管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协会由合法取得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的组织和个人组成,是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赢利性的全省土地估价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省土地估价组织和土地估价人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土地估价职业道德;监督会员执行土地估价行业守则,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维护土地估价师和估价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估价师提高执业质量和土地估价事业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协会接受省民政厅领导、省国土资源厅业务指导和监督。协会会长由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祖旺兼任;副会长由省国土资源厅利用处处长张华发、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高国忠、安徽农业大学副教授何方兼任,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协会内设技术仲裁委员会、教育考试委员会、综合注册办公室。目前全省963人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土地估价机构129家,全国执业21家、全省执业36家、市县执业72家。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路520号(皖通大厦西12号楼)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英文名称为Anhui Real Estate Value Association,缩写为AREV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安徽省内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及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省土地估价组织和土地估价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土地估价执业道德,执行专业守则和估价规范,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土地估价师专门知识及专长技能的发展和深造;维护和支持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和支持土地估价师独特的专业特点地位及利益;增进会员和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土地方面的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指导,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制定会员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二)承办土地估价机构及土地估价师资格的审查、入会、注册、登记及年检工作;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承办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三)负责会员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提升行业地位及利益,保障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述;

(四)组织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活动,组织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提升行业的整体水平;

(五)组织开展对会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质量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土地估价机构资信评级;

(六)受理社会对土地估价师和估价机构的投诉,惩戒违规人员,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违规执业者的制裁建议;

(七)受托办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纠纷的调解;

(八)开展有关土地估价的评比活动,表彰对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九)编辑印发土地估价书刊、资料,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与宣传工作;

(十)承办主管部门或其他组织委托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个人或从事土地估价相关业务的单位;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多年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或者专门从事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人士,虽无土地估价师资格,但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协会有关规定,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别批准,可以申请成为会员。

取得本会个人会员资格一定年限以上,在土地估价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或对本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土地估价师,由本人申请并有本会2名资深会员推荐,经特定程序评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资深会员称号。

资深会员可称为资深土地估价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个人会员同时提交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资料手续,将申请提呈协会专门委员会,符合条件并获批准的申请人将正式获接纳为协会会员;

(三)发布入会名单公告,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协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以书面方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退会申请。接获退会申请后,协会秘书处将厘定退会会员所欠协会会费金额并要求其在退会生效前清偿。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并保留追缴所欠协会会费的权力。

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为协会财产,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终止会籍均须按要求归还会员证书。

已退会的会员,符合重新接纳条件的,可申请恢复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行业自律规定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专门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纠错、通报、直至注销会籍等自律处分。执业土地估价师违反行业自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国土资源部取消其土地估价师资格,吊销土地估价资格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审议提案和建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因工作调动或离任,其所担任的理事职务随之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协商和会员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惩处;

(六)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报告;

(七)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撤销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九)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解散;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特殊情况应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会长、副会长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国土资源系统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五)提名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秘书处人员任免(聘任或解聘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聘任或解聘分支机构负责人),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会长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秘书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协会每年的收支情况要作出年度财务报告,接受常务理事会的审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1年5月9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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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