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大学科学发展观研究会 |
释义 | 北京大学科学发展观研究会(The 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Peking University,缩写PKUSCDRA )是由北京大学各院、系、中心积极研究科学发展观和中国社会科学发展问题的硕士、博士组成的理论实践性社团。 简介}本会的宗旨是:深入学习、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发扬北京大学的优良传统,依托北京大学的学科领先优势和开放优势,举行丰富多彩的学习交流活动,倡导运用学科交叉方法,研究中国科学发展的理论问题,并密切观察分析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热点现象,锻炼会员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多维深刻思维和实践能力,为繁荣北京大学青年理论学习氛围作出贡献,为培养国家社会的科学发展所需要的合格人才作出贡献。 研究会的成立基于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向纵深发展的深厚社会背景。中国改革开放伟大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成效,国家面貌显著改善,世界影响力大幅提升。但是在取得伟大成绩的同时,国家社会的持续发展仍存在诸多制约因素,城乡二元体制影响突出、贫富差距拉大,区域发展不平衡、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紧迫、政治体制改革需要向纵深推进、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加剧、各种社会问题突出、国际摩擦增多……。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引发社会广泛的思考和反思,引发多维思路研究社会发展问题,社会思考出现多元化,同时也深刻地表明单一学科、单向思维和僵化路径解决不了中国的科学发展问题。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党中央高瞻远瞩,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中国社会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也为中国社会发展学术研究指明了科学的路径。科学发展观在北京大学青年学生中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北大青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学科交叉研究为方法、深入研究中国科学发展的学术氛围日益浓厚。 在研究会的成立过程中,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对社团定位和发展给予了广泛的指导,共青团北京大学法学院团委也给予了极大的支持。来自于马克思主义学院、哲学系、法学院、经济学院、光华学院、心理系、国关学院、外语学院、对外汉语教育学院、环境学院、数学院、医学部、信科学院、工学院、物理学院、地空学院等院系的研究生积极参与发起成立工作。研究会会员学科背景丰富、学历层次普遍较高的特点,为研究会开展深入的理论学习交流活动、多学科交叉研究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会经北京大学注册成立,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北京大学团委理论研究室主任曾嘉坤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团委书记王桔担任研究会指导老师。根据研究会章程,研究会成立了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理事长由法学院硕士张伟伟担任,法学院硕士傅建省、李莉、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许元荣、对外教育学院硕士孟若愚担任副理事长。执委会会长由工学院博士张玉宝、法学院硕士王涛共同担任,法学院硕士李华锐、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李骏、法学院硕士贾占锋、光华学院硕士杨光灿担任副会长。执委会下设秘书部、财务部、联络部、项目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中国法治研究中心、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和谐社会研究中心、新农村建设研究中心。 同时,研究会经北京大学批准,聘请政府工作人员、著名学者等组成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为研究会开展政策形式分析、社会发展趋势研究提供重要智力支持。 目前,本会会员范围已经涵盖北京大学二十多个文理工科院系,并与全国其他高校的四十多家学生组织建立良好合作关系。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北京大学科学发展观研究会,英文名称:The 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Peking University(PKUSCDRA)。 第二条 北京大学科学发展观研究会是由北京大学各院、系、中心积极研究科学发展观和中国社会科学发展问题的硕士、博士组成的理论实践性社团。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深入学习、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发扬北京大学的优良传统,依托北京大学的学科领先优势和开放优势,举行丰富多彩的学习交流活动,倡导运用学科交叉方法,研究中国科学发展的理论问题,并密切观察分析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热点现象,锻炼会员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多维深刻思维和实践能力,为繁荣北京大学青年理论学习氛围作出贡献,为培养国家社会的科学发展所需要的合格人才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举行活动,严格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组织有损北京大学形象、荣誉和不利于国家、社会利益的活动。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范围: (一) 学习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内涵及理论意义,研究科学发展观对于社会经济科学发展的要求,及对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民族复兴的指导意义;学习党和政府关于我国社会经济科学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 运用学科交叉方法,研究科学发展观所涵盖的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城乡统筹发展问题、区域统筹发展问题、经济社会统筹发展问题、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问题、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问题,等等; (三) 观察分析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出台的背景,及对经济与社会科学发展的意义;观察分析社会热点现象产生的社会背景和意义,及现实对策; (四) 组织论坛、沙龙、研讨会、报告会、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学习、交流活动,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建设一个开放式的互动交流平台; (五) 其他学习、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北京大学各院、系、中心的硕士、博士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积极学习科学发展观,并从学科专业角度对中国科学发展有一定研究; (二) 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 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 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 经执委会审核,报理事会备案。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五) 自由退会。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 接受、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超过两个月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和解释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委会会长; (四) 审议批准执委会的工作报告; (五) 监督执委会的工作; (六)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可以任命副理事长。理事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理事长可以提请执行理事增补程序,参照第十四条实行。 第十四条 下届理事在会员中产生,由当届理事提名或执委会推荐,并经理事会通过。下届理事长在理事中产生,由当届理事长提名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推荐,并经理事会选举。若只有一名候选人则进行信任投票,须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学期一次,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可以召集临时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如有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由理事长向理事会提交罢免议案,进行民主表决。理事长如有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联名提交罢免议案,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执委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下设秘书部、财务部、外联部、项目部、研究中心。经理事会授权,执委会可设立或撤销相关部门。执委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全面负责日常工作,对活动组织、执委会员管理拥有决定权。 第十八条 新届理事会产生一周内,应开展执委会会长的选举工作。会长候选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会长是本会的当然理事。执委会部门负责人、副会长由会长任命,报理事会审查备案。 第十九条 执委会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执委会决议应该在各部负责人、副会长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长确定。会长也可以决定采用投票表决形式。 第二十条 执委会会长有严重渎职行为,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交罢免案,由理事会会议表决。执委会部门负责人、副会长有严重渎职行为,会长可以撤销任命,报理事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 正常卸任的理事自动成为本会名誉理事。每届执委会任期结束前,由会长推荐,向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授予名誉理事称号。名誉理事享有参加本会各种会议及对理事会、执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的权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学校拨款; (二) 会费; (三) 社会捐赠、赞助;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可以决定接受社会赞助,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第二章规定的活动范围内,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帐簿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部负责人离任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有权要求财务部负责人直接提交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经费。 第六章 章程修改、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理事长提案,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理事会会议通过后一周内,由理事长提交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案,经全体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理事长根据终止决议向主管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后,本会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2007年9月19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2007年9月29日经主管单位核准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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