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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s-oil
释义

1.豆油期货(Soybean- Oil Futures)豆油期货简介

2006年获批的第二个商品期货品种——豆油期货2006年1月9日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正式上市。

豆油的用途:

1、食用

烹饪用油。烹饪用油是豆油消费的主要方式。从世界上看,豆油用于烹饪的消费量约占豆油总消费的70%。从国内看,烹饪用豆油消费约占豆油消费量的78%,约占所有油类消费的35%左右,它和菜籽油一起成为我国烹饪的两大主要用油。

食品加工。豆油除了直接食用外,还可以用于食品加工。豆油可以用来制作多种食用油,如凉拌油、煎炸油、起酥油、人造奶油等。此外,豆油还被用于制造蛋黄酱等食品。我国食品加工用油量约占豆油总消费量的12%左右。由于餐饮习惯的不同,西方国家的这一比例要高于中国,如美国食品加工用油量约占国内豆油总消费的25%以上。

2、工业及医药用途

豆油经过深加工,在工业和医药方面的用途也十分广泛:在工业方面,豆油经过加工可制甘油、油墨、合成树脂、涂料、润滑油、绝缘制品和液体燃料等,特别在制成生物柴油的需求方面增长强劲;豆油脂肪酸中硬脂酸可以制造肥皂和蜡烛;豆油与桐油或亚麻油掺和可制成良好的油漆。在医药方面,豆油有降低血液胆固醇、防治心血管病的功效,是制作亚油酸丸、益寿宁的重要原料。

豆油期货合约:

1、交割标的物:大豆原油

豆油是大豆加工的油脂产品的总称,豆油按其加工程度可分为大豆原油和成品大豆油。在我国,大豆原油(也称毛油)主要为工厂的中间产品,目前我国进口大豆油也全部是大豆原油。由于大豆原油具有贸易量大、品质均一、容易储存、与国际现货和期货市场接轨等优势,所以是比较适合进行期货交易的品种。

2、交割等级: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交割质量标准

豆油期货交割质量标准以我国豆油国标为蓝本,项目设置、数值选取基本一致,同时对与现货市场发展情况不相符的个别指标及取值进行了微调。如增加了国标中没有但现货企业普遍使用的含磷量指标,并设计含磷量≤200mg/kg,将酸值由国标中的≤4.0mg KOH/g调整为≤3.0mg KOH/g。这样,国产大豆原油基本能够达到该交割标准;进口豆油在溶剂残留量等指标上有可能不达标。但是,经过简单加工,进口豆油完全可以满足期货交割质量标准。同时为简化合约,豆油期货不设等级升贴水。

3、交割地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按照豆油生产、流通的格局,目前豆油合约交割地设立于张家港上海、天津和连云港日照地区,其中连云港日照地区的交割库为非基准交割库,可以贴水50元/吨进行交割。张家港上海以及日照地区也是黄大豆2号合约、豆粕合约的交割地,这样的交割地点设置有利于黄大豆2号、豆粕和豆油合约间的套利交易和保值操作。

4、交易单位:10吨/手

现货市场上豆油运输使用的罐车最小载重一般是10吨,大商所的大豆、豆粕合约的交易单位都是10吨/手。为了和现货市场接轨、方便跨品种套利交易,豆油合约的交易单位定为10吨/手。

5、最小变动价位:2元/吨

最小变动价位是期货合约价格变动的最小单位。大商所从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与CBOT豆油合约接轨等角度出发,确定豆油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

6、涨跌停板幅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在豆油现货市场中,日价格变动在4%以上的概率不足2%,同时考虑到豆油期货与大豆和豆粕期货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将豆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确定为4%。

7、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

为使最低交易保证金与涨跌停板相协调,大商所将豆油合约的最低保证金确定为5%,同时该规定与现有大豆和豆粕品种也保持一致。

8、合约交割月份:1、3、5、7、8、9、11、12月

综合豆油消费、生产和进口的季节性特点和与豆油、豆粕的套利关系,豆油的交割月份设计为1、3、5、7、8、9、11、12月。与豆粕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一致,与CBOT豆油合约相比,大商所豆油合约少了10月合约、多了11月合约,这样的设计有利于跨品种和跨市场交易。

9、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第十个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与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和豆粕期货合约保持一致。

10、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第三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的规定与黄大豆2号合约相一致。

11、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豆油的交割方式与豆粕合约保持一致,采用期转现和滚动交割等方式,厂库仓单和仓库仓单相结合的仓单流转方式,方便投资和保值。

豆油期货的主要特点

1、流通量大,商品率高

近几年,我国压榨、食品及饲料行业迅速发展,豆油产量、上下游相关行业规模及商品流通量都非常大。目前,我国豆油年产量达到500多万吨,其商品率在90%以上,这为豆油期货交易的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豆油市场是一个竞争性市场,对于众多的豆油生产、经销和消费企业来说,都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套期保值是众多豆油相关企业规避价格风险的迫切需要。

2、价格波动大

大豆供给、豆油消费的季节性以及豆油不易储存的特点,导致豆油的价格波动性较大。同时,大豆、豆油的贸易政策、关税政策和配额政策对豆油价格也会产生不小的影响。

3、品种成熟,历史悠久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于1950年7月就推出了豆油期货合约,多年来一直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年均交易量增长超过15%。目前豆油期货已经成为世界第六大农产品期货品种。

4、具有国际性特征,与国际市场接轨

大商所上市的豆油期货合约标的物,无论是进口豆油还是国产豆油,只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都可以交割,真正体现了容纳全球豆油的国际性特征。

5、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考虑到豆油与大豆、豆粕的关联性,大商所借鉴大豆和豆粕期货合约的风险控制的经验,并参考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豆油期货合约风险管理办法,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同时,为保证市场运行效率,在对市场风险管理量化中,考虑到豆油期货与大豆、豆粕期货的高度相关性,在相关数值选取上与大豆合约管理制度基本统一。如递增保证金单边持仓量起点设置为40万手,与大豆相同;豆油期货合约限仓数额与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保持一致等,方便现货企业,鼓励期货公司做大做强。

6、交割方式多样,贴近现货市场,企业可以灵活操作

豆油期货采用期货转现货、滚动交割等方式,采用厂库仓单和仓库仓单相结合的仓单流转方式,符合现货流通习惯,便于企业灵活操作和节省成本,高效、快捷地完成交割。

7、完善了大豆避险体系,实现品种间的套利操作

继大商所推出的两大成熟交易品种大豆、豆粕之后,豆油期货的上市,完善了大豆避险体系,从而为国内的油脂加工、贸易、消费企业提供了全面的套期保值操作品种,可以实现品种间的套利操作,真正为企业提供避险的工具,为投资者发现投资机会创造了条件。

CBOT豆油期货合约

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豆油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 豆油

交易规格 60000磅

交割等级 符合交易所规定的等级和标准(具体见规则附件)

最小变动单位 1/100美分/磅(6美元/张)

报价单位 美分/磅

合约交割月份 10,12,1,3,5,7,8,9

最后交易日 交割月份第十五个自然日前一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 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

公开喊价:星期一~星期五 芝加哥时间9:30 a.m.—1:15 p.m.;电子交易:星期日~星期五 芝加哥时间8:30 p.m.— 6:00 a.m.;到期合约交易到最后交易日中午。

交易代码 公开喊价:BO 电子交易:ZL

涨跌停板幅度 2美分/磅(1200美元/张)(交割月之前两个交易日起无限制)

在美国,豆油的运输和储存都是用油罐进行装运的,一个油罐的容积是60000磅。为了体现这一流通特点,方便交割,CBOT把每张豆油合约设计为60000磅。

在现货市场,豆油和豆粕是大豆的下游产品,1吨大豆可以产出0.8吨豆粕和0.2吨豆油。CBOT在设计豆油合约时,充分考虑到这一点,相对于大豆合约每手5000蒲式耳(相当于300000磅)的规格,将1手豆油的规格确定为60000磅,为大豆规格的1/5。

大豆原油具有品质均一、性质稳定、易于保存和运输等特点,在美国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中一般都是采用大豆原油。为了与现货接轨,CBOT把豆油合约的标的物设计为大豆原油。

合约中规定最小变动价位0.01美分/磅,每天波幅限制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2美分/磅,意味着市场参与者有400个价位可以选择建仓,与大豆一样,远高于小麦、玉米等品种,豆油期货的市场参与者可以获得比较从容的出入市场的机会,增加了市场深度,提高了市场流动性。

1950年7月CBOT推出豆油期货合约后,1987年推出了豆油期权合约。作为大豆期货市场派生的子品种并与大豆合约密切相关的期货品种,CBOT豆油合约上市后受到投资者欢迎,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已成为CBOT最活跃的交易品种之一,在CBOT大豆品种系列中,豆油年成交量、持仓量所占份额均保持在20-30%。

CBOT豆油上市后,推动了套利交易的发展,大豆与豆油、豆粕等产品共同构成世界农产品期货市场上少有的原料和加工产品组合,投资者充分利用豆油与大豆、豆粕期货价格的相关性,积极参与品种间套利组合交易,CBOT大豆压榨利润交易即是套利交易发展的结果。套利交易使市场价格更为合理,增强了市场的稳定性与流动性。

2.

标准石油公司

(Standard -Oil)曾是由约翰·D·洛克菲勒和他的合伙人在1863年建立的石油提炼公司。在他的领导下,1868年Rockefeller, Andrews & Flagler公司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炼油公司。

1870年1月10日,他成立了俄亥俄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Company of Ohio),并开始并购其他公司。到了1878年,标准石油垄断了全美国90%的炼油业。1882年,公司重组成为标准石油企业(Standard Oil Trust),其中三位重要人物分别是亨利·罗杰(Henry H. Rogers)、威廉·洛克菲勒(William Rockefeller)和约翰·洛克菲勒。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反垄断法(Sherman Antitrust Act)。1911年5月1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标准石油违法垄断,将其支解为大约37家新公司。

后继者

俄亥俄标准石油 - 现为英国石油-阿莫科公司的一部份。

印地安纳标准石油 - 改名为阿莫科石油 (Amoco),现为英国石油-阿莫科公司的一部份。

纽约标准石油 - 改名为美孚石油 (Mobil)。

纽泽西标准石油 - 曾先后使用埃索 (Esso)、艾克森 (Exxon)等名称。

美孚石油和艾克森石油,于1999年合并为艾克森美孚,成为世界第一大石油公司。

标准石油公司的历史

德雷克井钻成后,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石油开采中去。但冷静的洛克菲勒坚信“打先锋的赚不到钱”,他并没有急于进军石油,而是做了实地考察,由于油价浮动很大,所以时机并未成熟。

南北战争(1861-1865年)给美国人带来灾难,却为洛克菲勒带来好运。1859年他同莫里斯·克拉克合伙开设土产品贸易行。他贷款囤积食盐、火腿、西部的种子等。南北战争爆发后,订货单像雪片似地飞进了克拉克-洛克菲勒商行,他们及时地把囤积的东西抛了出去。于是约翰·洛克菲勒成了靠南北战争大发横财的人。

1863年,原油一再暴跌时,洛克菲勒却认为投资石油的时候到了。他与克拉克共同投资,与一个在炼油厂工作的英国人安德鲁斯合伙开设了一家炼油厂。精明的洛克菲勒没有直接投资去采油,而是投资炼油行业。他认为从事上游石油生产风险大,生产秩序混乱,钻井设备落后,连接生产地与消费城市的运输管道不良等,所以很难获取巨额利润。

1870年1月10日,洛克菲勒在俄亥俄州创建了股份制的标准石油公司,标榜他们出产的石油是顾客可以信赖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它给漫无节制的宾夕法尼亚石油狂热产生的混乱带来秩序。这种秩序将以标准石油公司的形式体现出来,这家公司正在寻求对世界石油贸易的全部支配权和主宰,正在发展成为一家复杂的全球性企业。到1879年底,标准公司作为一个合法实体成立刚满9年时,就已控制了全美90%的炼油业。自美国有史以来,还从来没有一个企业能如此完全彻底地独霸过市场。

1882年,洛克菲勒创建了世界第一家托拉斯-标准石油托拉斯(以高度联合的形式组成一个综合性企业集团),并把总管理处迁到纽约。1888年,公司开始进入上游生产,收购油田。1890年,标准石油公司成为美国最大的原油生产商,垄断了美国95%的炼油能力、90%的输油能力、25%的原油产量。标准石油公司对美国石油工业的垄断一直持续到1911 年。

从一开始,洛克菲勒就把目光投向国际市场。他在纽约开设的办事处,专门向东海岸和国外出售公司产品。19世纪80年代,标准石油公司进一步向西欧扩大海外市场,美国的工艺已使标准公司的产品优于欧洲人的产品,因而标准公司赢得了欧洲大部分地区的煤油市场。在19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煤油出口占到全部美国石油产量的一半以上。从价值上说煤油占美国出口货的第四位;在工业制品中占第一位。欧洲则是它的最大市场。到了19世纪70年代末,不仅仅是由一个州支配石油供应,而是由一个公司——标准石油公司掌握了石油的支配权。结果是,至少有90%的出口煤油是经过标准石油公司之手出去的。洛克菲勒被誉为“世界石油大王”。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反托拉斯法。洛克菲勒对托拉斯采取明撤暗存的办法,把重心转移到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因为新泽西州的法律允许该州的公司持有其他州公司的股权。从而在“合法”旗帜下把“队伍”重新集合起来,注册资本从1000万美元扩大到11000万美元。

3.s-oil:韩国双龙炼油,2007年以15246.1百万美元排列世界500强第49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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