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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保税进口料件
释义

保税进口料件是加工贸易企业在进行加工贸易经营活动时,从国外进口的免交关税增值税的料件。该料件受国家海关监管,须按规定生产成成品后复出口,同时进行报核。如因合理原因不能按计划复出口,而需内销的,需要在当地主管海关进行补税手续,方可内销。

保税进口料件的定义

保税进口料件是加工贸易企业在进行加工贸易经营活动时,从国外进口的免交关税增值税的料件。该料件受国家海关监管,须按规定生产成成品后复出口,同时进行报核。如因合理原因不能按计划复出口,而需内销的,需要在当地主管海关进行补税手续,方可内销。

保税料件内销手续

1,内销申请单

2,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

3,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一式两份)外经委申批

4,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销联系单(一式两份)

5,原始进口的报关单复印件

批准证先送外经委申批

盖章通过之后送往海关

送报关公司一般贸易申报

报关需提供: 合同,发票,装箱单,报关委托书,原始进口报关单

另外去海关领取税单,企业进行付款,凭完税后的发票拉报关单。

注:如果报关单是FOB 需要把FOB换算成CIF的金额

(FOB总金额+运费总值/净重)/(1-保险的费率)=CIF的金额

如果报关单是C&F 需要把C&F换算成CIF的金额

C&F/(1-保险的费率)=CIF的金额

中国保税料件监管条例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加工贸易管理,规范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保证加工贸易以及国内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是指:经营企业因故不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而需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

第三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须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一般贸易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除外。)

第四条 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二)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三)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四)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未能够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六)具备其它要求内销的正当理由。

第五条 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以前向规定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三)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四)《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

(五)《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六)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第六条 对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营单位,由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格式见附件),并在批准证上注明批准内销的进口料件的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和金额,同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 对不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后,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核销手续。

第八条 对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按下列规定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核销手续:

(一)如经营企业能够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提交相应的一般贸易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海关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的核销手续。

(二)如经营企业不能按期提交相应的一般贸易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海关除按规定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外,同时按进口料件案值处以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方予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核销手续。

第九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内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须逐日汇总本地区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内销审批情况,并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统一报外经贸部。

第十一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进口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对违反本办法的,外经贸部将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权,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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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3: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