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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保全
释义

汉语词语

基本信息

词目】 保全

拼音】bǎo quán【基本解释】

1. [preserve]∶保护安全,使免受损害、伤害和毁坏保全领土

2. [save]∶保持完整无损保全面子

3. [maintain]∶保养;维修保全工

详细解释

1. 保护使不受损害。《汉书·贾捐之传》:“今陛下不忍悁悁之忿,欲驱士众挤之大海之中,快心幽冥之地,非所以救助饥馑,保全元元也。” 宋 欧阳修 《归田录》卷一:“ 寇忠愍 之贬所素厚者九人,自 盛文肃 已下,皆坐斥逐,而 杨大年 与 寇公 尤善, 丁晋公 怜其才,曲保全之。”《红楼梦》第四五回:“事情虽多,也该保全身子,检点着偷空儿歇歇。” 巴金 《纪念雪峰》:“我相信别人,同时也想保全自己。”

2. 谓获得保护而安然存在下来。《隋书·循吏传·柳俭》:“ 俭 抚结人夷,卒无离叛,竟以保全。”《明史·太祖纪二》:“诸将克城,毋肆焚掠妄杀人, 元 之宗戚,咸俾保全。” 清 昭连 《啸亭杂录·王文雄》:“公仓卒率 直 兵绕道击之, 陕 境保全,公之力也。”

3. 纺织工业中指维护织机正常运行。如:保全工。

在超市里负责商品安全的防损员,也被称为保全工。

保险保全

保全:保险公司围绕契约变更、年金或满期金给付等项目而开展的售后服务工作,通俗的说法就是保险公司为使客户的保单有效,在客户的要求下,对保单进行变更,进而为客户服务。

保全业务的申请资格人

1、受益人变更的申请资格人为被保险人或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投保人;2、受益人资料变更的申请资格人为被保险人;3、生存金、满期金给付的申请资格人为生存受益人;4、其他保全项目的申请资格人均为投保人

保全服务范围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地址变更、缴费账户信息变更、年龄变更、红利领取方式变更、减额交清、合同解除、附加险增加或解除、保险单补发、合同效力恢复、生存给付等。

相关法律名词

财产保全

在合同法里面有财产保全的解释,就是“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为了防止它的财产因为债务人某些不当的使用或者抵押之类的而失去原有的价值,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所以你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的行为对你造成了损失,才可以,如果没有,或者申请错误,比如申请保全的范围扩大,或者标的有误,而债务人又因为你申请没有办法合理动用该财产,对他造成了损失,那么你应该赔偿。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证据保全

对于证据保全概念的理解,学界众说纷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四种。第一种观点可心称之为“固定与保管说”。如学者认为:“证据保全即证据固定与保管,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供司法人员或律师、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证据保全,固定和保存证据的法律措施,指司法机关依法收存和固定证据材料,已保持其证明作用的措施”。第二种观点为“确定说”。“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加以确定的制度”。第三种观点为“预先调查说”。“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在人民法院法庭审查前对证据预先进行调查,加以保护的措施”,“证据保全是指诉讼提起前或诉讼提起后,在未达证据调查步骤之前,依法预先的证据调查以确保证据调查结果的程序”。“证据保全者,即当事人于诉讼上欲利用之证据,恐日后有灭失或确难使用之虞或经他方同意,作为调查而保全之谓也”。第四种观点为“延伸说”。认为“证据保全是对证据的预先调查行为,是法庭调查的向前延伸,并对调查的证据加以固定和保管”。

1.证据保全应当是一种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正义,保护法律应当保护之权益;

2.此种制度不应当成为强式职权主义的专门权利,其法律制度之设计,应当充分调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积极性,应当充分授权权利主体选择证据保全的机构、方式及时间的先后;

3.证据保全公证应当成为该种制度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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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