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CE-ROHS |
释义 | CE-RoHS针对电子电气设备,RoHS符合性已纳入CE标志要求。生产者在张贴CE标识时应确保产品符合RoHS并需准备相应的声明和技术文档 背景2011年7月1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2011/65/EU(ROHS 2.0)以取代2002/95/EC 新指令将于20天后(即2011年7月21日)生效。 2013年1月3日起指令2002/95/EC将会被废除,盟国必须于2013年1月2日前将指令2011/65/EU更新到当地法律。 新指令扩大范围新指令将管控产品范围扩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 包括被2002/95/EC豁免的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第9类产品监控设备;第11类产品。 · 不被1~10类产品涵盖的其它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线缆及其它零部件。 相关法规依据· 受本指令管制的电子电气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需与欧盟相关法律一致,特别是2008年7月9日关于产品销售的一般框架的欧洲理事会和议会第768/2008/EC号决议,合格评定协调程序应在法律上确认制造商需要向欧盟范围内的主管当局提供符合性证据。 · 适用于欧盟区域的符合性标志即CE标志,应当应用于本指令管制的电子电气设备。· “CE标志”:一种标志,制造商粘贴该标志象征该产品符合欧盟协调法规规定的要求 增加市场监督条款引入统一的产品符合性评估要求和市场监督机制。通过严格且统一的市场监管来减少市场上不符合产品的数量,从而有效地达成指令目标。 1)制造商责任概要:1,起草「EC合规声明」,并在「电气及电子设备」上加上欧洲合格认证标志(CE标志); 2,于「电气及电子设备」上加上以下标示:欧洲合格认证标志、设备识别码(种类、批号或序号,或其它可以证明产品身份的数据)、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和地址; 3,编制能证明产品符合第4 条要求的技术文档;实行内部生产控制程序;确保成批生产程序正确,从而保持其合规性。 2)进口商责任概要:1,确保制造商履行上述责任; 2.保留一份「EC合规声明」的副本予市场监察机关,及确保技术文档能随时按有关机关要求, 供予查阅;及确保制造商于产品上加上「电气及电子设备」标志、进口商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和地址。 颁发CE-RoHS的认证行必维国际检验集团BV 必维国际检验集团成立于1828年,是全球知名的国际检验、认证集团,其服务领域集中在质量、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以及社会责任评估领域。从成立至今,必维国际检验集团的服务网络覆盖140多个国家,拥有930多个办事处和实验室,约48, 000名员工为全球终端市场的400, 000个不同领域的客户服务。电子电气部是必维国际检验集团下属的业务线,在中国,拥有750名员工,在9个城市的11个办公室/实验室为客户提供测试、检验、认证、咨询等优质服务。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必维国际检验集团消费品部将对整机产品颁发CE-RoHS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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