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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包衣人
释义

包衣人是清代八旗组织内部的一种封建人身领属制度,它是中国古代封建主仆制度的延续,体现了封建等级社会中臣仆与领主之间的人身隶属关系。包衣人:满语全称“booi aha”读(包衣阿哈),本意为“家里的仆人”,指清代满洲贵族家中豢养仆人,或朝廷封赐隶属于满洲贵族宗室管理的属民。

内务府三旗(booi ilan gusa)(ilan是三的意思, gusa是旗的意思)是包衣三旗,由原来上三旗的包衣组成,已经跟八旗直属机构脱离了关系,而直接隶属于皇家。包衣是满文booi 的音译,boo 是满语“家”的意思,i是虚词“...的/...之”的意思,合起来即为“家里的/家中的”。包衣本身是一个形容词,但在旧满洲与清朝的文献中,包衣代表的是一个身份。在满族的社会中,包衣除了可视作家人的一部份外,同时亦可视作奴仆,但满文另有一个名词也是有奴仆的含意-阿哈(aha),包衣阿哈中男的叫做“包衣捏儿麻”(booi niyalma),女的叫作“包衣赫赫”(booi hehe)。在清朝入关前满文的档案中有写作包衣(booi)、包衣人(booi niyalma) 与包衣阿哈(booi aha)几种,而在八旗制度与清代的皇室机构内务府里也分别可见到包衣牛录(booi niru:隶属于内务府管理的民政军政合一机构)、包衣按班(booi amban:隶属于内务府从事包衣属民管理的官称)等字样。由此可推知,清代在使用包衣这个名词时,分笼统性的使用与专指性使用两个层面。一方面在狭义上,包衣是由满族前身女真族氏族社会里附属于氏族贵族的世袭家奴发展而来。另一方面在广义上,包衣也包括清朝统治阶层中隶属八旗制度内部世袭的满蒙汉八旗官员或士兵。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之初通过战争俘虏,买卖,或接纳其他女真部落的投靠等方式获取大量人口,这些人被分配于八旗组织之内,绝大部分平时在国有土地(旗产)内从事生产,战时成年男子按八旗组编入军队参加战胜,起初统称为“han ni booi ”即(汗之属民)。其中又分出一部分人口为皇家独自领有,同时分配给各级八旗官员兵丁以及宗室贵族,他世袭为自己的封主家从事服务工作,如为封主耕种土地,料理家务,战时陪同封主出征,等。这类专门为指定封主世袭当差的属民统称为“booi aha”即(家里的仆人)。一些下级官员家的包衣则自称为“随旗”。清代包衣的总管理权在国家,只有皇家拥有对八旗内官员与兵丁赐予或收回包衣的权利,拥有包衣的官员或兵丁仅有权奖赏或责罚自家的包衣,而无权杀害,也无权私自买卖、交换、或赠送。但对于在战场上有功的自家包衣他的封主则有权向朝廷报请与以升迁。包衣本身也负有清政府给予的其他职务,但为封主家服务则是世袭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包衣的附属臣仆身份只是针对他的封主而言,除封主以外包衣的其他社会关系却与其无关。在清代有些包衣出任朝廷高官拥有很高社会地位,而封主家却时运不济仅为普通旗人甚至十分落魄,即使这样作了高官的包衣每当回到封主家却仍以仆人自居,向落魄的封主行礼,替封主操办家中各种事物。

隶属于清廷内务府的包衣是专门为皇室成员服务的人群。清代皇族曾拥有大范围的领地与田产,这些领地田产由内务府分配,组织成农庄。庄分大庄(地420-720亩)、半庄(地240-360亩),近情况拨给八旗王、公、宗室,类似于随唐时期的贵族食佃或采邑,所不同的则是由清宫内务府统一管理,将所收地租分给王公宗室,,而不准宗室贵族私自买卖或赠送。皇庄除部分采用租佃出租给农民外,另有很大一部分是以包衣为主从事生产经营的,这部分包衣同样按八旗制度编制,但除承担皇庄的警卫任务外基本不承担八旗组织的其他军事任务,同时他们的直属机构也是清宫内务府而不受其他旗务衙门的管理,因此这部分人也被称为“内务府包衣”或“内务府下领旗人”简称“内务府旗人”。“内务府包衣”平时在皇庄内从事耕种、警卫、运输、酿造等杂务,每月按清朝顶额从庄园收成内分取粮饷,在经济上实际类似于皇家专署的佃农。“内务府包衣”除在皇家庄园内当差外,还从事皇家的其他工作,如出行扈从,采办物品,织造丝织品,修缮宫殿园林,拱卫皇城,传递皇家信件公文,进贡猎鹰、猎犬、马匹等等几乎含盖了清代皇家生活的各方面。因此他们实际是一个庞大的服务团体,在身份上是清皇室的仆人。但在政治地位上他们却远远高于汉族或其他民族官宦富家中的普通仆人,一些“内务府包衣”因工作业绩会从普通旗人逐格升迁,有的甚至官居一品,成为清代统治阶层内的权柄人物。

内务府组织始设于清顺治十一年(即 1654年),它是仿明代内府十三个衙门而建,顺治十八年又进行了改组,裁去十三衙门,单设内务府一衙门。内务府的主要人员分别由满洲八旗中的上三旗(即镶黄、正黄、正白旗)所属包衣组成。最高长官为总管内务府大臣,正二品,由皇帝从满洲王公、内大臣、尚书、侍郎中特简,或从满洲侍卫、本府郎中、三院卿中升补。凡皇帝家的衣、食、住、行等各种事务,都由内务府承办。以皇室家奴--上三旗里的包衣人--来代替了太监的各项执事,故而清朝太监的数量仅二千人,不足明朝的十分之一,没有出现宦官专权的情况。中央机构的职务即“缺分”,分为宗室缺、满洲缺、蒙古缺、汉军缺、内务府包衣缺和汉缺。康熙《大清会典》共载内阁、六部等13个中央机构中有品级和无品级额缺2082个,大部为满洲和内务府包衣占有。汉军和汉人的额缺325个,仅占15.6%。著名的历史人物有政治家鄂尔泰(满洲人,姓西林觉罗氏,原系内务府籍(奴籍),后因位居极品,官书正史讳言内务府出身:又因身后遭谴,贬旗降入镶蓝旗)、文学家曹雪芹、建筑大师“样式雷”世家等。

内三旗的构成与八旗也有所不同,内参领下设有内府佐领、旗鼓佐领、内管领。内府佐领,即皇家所有的满洲佐领,成分为满洲平民;旗鼓佐领即皇帝所有的汉人佐领。宗室奕赓《寄楮备谈》中说得明白:“内务府三旗汉军佐领,俱名旗鼓佐领,旧作齐固佐领。”在康熙《大清会典》卷一五三中,又把“旗鼓佐领”,直接写为“(内务府)汉军佐领”。旗鼓佐领均由关外入旗的辽沈旧汉人编成。内管领(满语为“珲托和”,意即“半个佐领”),又称“辛者库牛录”,意思是“内管领下食口粮人”。编入内管领的最初是满、蒙、汉族奴仆,以后内部成分渐有分化。《寄楮备谈》说:“辛者库,乃半个佐领下食口粮人也,起初原系家奴,向例不许为官,内府俱贱视之。”在内三旗中地位最低下。内府三旗初设满洲佐领9,旗鼓佐领12,高丽(朝鲜)佐领1,以及内管领20。1695年(康熙三十四年)增至满洲佐领15,旗鼓佐领18,朝鲜佐领2,管领30。内三旗包衣人,除担任内廷供奉亲近差使,专供驱使外,有按丁披甲的义务。其中,满洲、朝鲜佐领,披甲人各89名(或90名);旗鼓佐领,披甲人各59名:管领,披甲人各89名。兵种为前锋、护军、骁骑,均分别编营。乾隆年间,内三旗护军营额兵1065人,前锋营额兵1114人,骁骑营额兵5250人。均布列皇城内,各按旗分,星罗棋布,拱卫皇宫,是直接役属皇室的亲兵。内府旗人的身份地位较低,但由于他们是皇帝的奴仆和私属,一旦为其宠信也可能外任肥差、执掌重权,成为诗礼簪缨的世家望族。内府旗人允许入学、考试、为官,旗鼓佐领下人在内务府仕进与满洲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抬旗或改旗。1632后(顺治九年)议准:内务府三旗佐领、内管领下官员,有军功劳绩,奉特旨令其开出内府佐领、内管领者,各归上三旗旗下佐领。顺治年间卓灵阿因父罪编入包衣籍,以后世祖认为定罪过重,又将他开出包衣;王辅臣初为八王阿济格儿子的“虾”(侍卫),八王得罪死,王辅臣被没入“辛者库”为奴。世祖闻其勇冠三军,特旨拔出辛者库,授御前侍卫。在人数众多的内府旗人中,能膺此殊荣的,只是凤毛麟角。内务府三旗的形成,是满族皇帝独掌三旗,并在八旗中确立起经济、军事、政治绝对优势的产物,同时,又保留着满族早期领主制的明显残余。内三旗与八旗并行不悖的存在,构成清代满族社会组织的一大特色。

内务府三旗设立护军、骁骑、前锋三营。护军营设立护军统领三人,兵丁共1065人,雍正时期增设圆明园内务府三旗护军,设参领三人,士卒共120人。圆明园护军营包括圆明园八旗护军营和圆明园内务府三旗护军营,以圆明园八旗护军营为主。内务府三旗护军营主要承担内廷和景山的宿卫、后妃、皇子居住的宫殿守卫、出行扈从,顺贞门是值守重点,雍正时,改由内务府护军营掌管,还设有救火的防范兵100人。骁骑营无统领,设参领15人,每旗5人,士卒5250人,主要配合护军营守卫西华门以北。前锋营的最高职务是前锋校委署前锋参领,每旗2人,士卒114人,都从护军营抽调,主要负责表演骑射。内务府护军、骁骑平日训练都由内务府都虞司掌管。尽管清初将八旗和包衣三旗的女子都称为秀女,但挑选的方法和她们在宫中的地位也有所不同。八旗秀女,每三年挑选一次,由户部主持,可备皇后妃嫔之选,或者赐婚近支(即三代以内、血缘关系比较密切的)宗室;包衣三旗秀女,每年挑选一次,由内务府主持,其中虽然也有一些人最终被逐渐升为妃嫔,但承担后宫杂役的,都是内务府包衣之女。到了清代后期,包衣三旗的应选女子就不再称为秀女,而在挑选宫女时,就明确地说“引见包衣三旗使女”了。所以说,能够成为清廷后妃的,主要是八旗秀女。至于亲王贝勒另有使唤的下五旗包衣,清朝入关后,有大量战争中俘虏的汉人也编入各王公八旗下,这些人也被称为随旗包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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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7:3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