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滕州市人事局 |
释义 | 滕州市人事局是主管全市人事工作的市政府工作机构,属政府序列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与市人事局合署。具体负责全市的机构编制管理、人才资源开发、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职称评聘、公务员管理、军转干部安置、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一、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事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负责全市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及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离退休及福利工作;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来滕外国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管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能设置及调整;统一管理全市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登记工作。 二、服务承诺为进一步规范人事干部行为,转变工作作风,增强人事工作的透明度,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请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市人事局郑重承诺: 一是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窗口受理承办制度。通过设立政务公开栏和报纸、电视、滕州人才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局主要职责和主要业务的政策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联系人;公开行政审批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公开举报电话,公开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和结果,确保人事各项工作及时有效地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上级人事政策法规和本局各项规章制度,从严管理人事干部队伍。实行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和效能监察考评制,切实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四难”现象;坚决杜绝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严禁“吃、拿、卡、要、报”,谋取私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乱收费,人事干部违反上述规定被举报查实的,严格依纪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三是坚持文明服务、高效服务。坚持“来有迎声、问有答声、送有笑声”,严禁接听电话和回答咨询使用“不清楚”、“不知道”等服务忌语;明确岗位职责、目标任务,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发扬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办实事,求实效,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按规定的期限答复问题,做到准确及时,不搁事、不拖事、不推事、不误事。 对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给予监督,监督电话:5516247。 三、所承担的审批项目及办事程序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一)政策依据 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枣庄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修正)》 (二)设立条件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办公和服务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3、由有资格的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4、拟从事人才中介业务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和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5、拟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章程; 6、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办事程序及办理科室 1、申请人向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 3、局长办公会研究; 4、做出决定; 5、签发中介许可。 办理科室:录用流动科 (五)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咨询电话 1、办理时限: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20日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鲁价费发(1998)211号有关规定,每件收取40元费用。 3、业务咨询电话:5513860 事业单位登记(一)政策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二)申报材料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住所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1、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事业单位登记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三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具有资质的中介验资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年末的审计报告(包括审计结论、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报表附注等内容); 4、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6、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7、本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印模;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接受捐赠、受奖惩或有评估结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不涉及的除外); 10、机构编制变动文件(无变动的除外); 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事业单位无法提交上述规定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事业单位登记注销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办事程序及负责单位 1、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2、负责单位: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 (四)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咨询电话 1、办理时限:事业单位设立或变更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收费依据及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30号)的规定:初始登记(备案)费每件300元,变更登记费每件150元。 登记公告费用按实际支出由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负担。 3、咨询电话:5262666 国外智力引进(一)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设的决定》(中发[1983]30号)。 (二)办事程序:用人单位按照上级安排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根据引进单位需求,市人事局审核后,报枣庄外国专家局,与国外专家组织进行联系,国外专家组织将根据引进单位需求,推荐一位或几位专家的简历,供引进单位选择确定,专家人选确定后,申请引进单位再填写申请表,经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批准后执行。 (三)办理单位:市国外智力引进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办理时限:按照上级规定时间及时申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咨询电话:5515110 人事代理(一)政策依据:《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鲁人[1997]3号文件) (二)办事程序 1、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办事程序 (1) 人事代理申请。 委托单位要提交委托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法人代表、职工人数等,并加盖公章。 (2)文件审核。委托单位需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批准文件以及法人的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工作人员审核登记后退还,复印件留存,同时还需提供委托代理人员名单及聘用合同书等材料。 (3)签订合同书。人才服务中心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文件审核合格后,与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合同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 (4)移交代理单位有关人员人事档案。 (5)开始各项代理服务。 2、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办理程序 (1)个人委托人事代理需出具委托申请书、身份证、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用、解聘、辞职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 (2)确定接受代理的委托人与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合同书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 (3)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接收个人档案 (三)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接受委托申请后,即时办理。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人才流动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8]211号)的规定,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每人每月20元,单纯保存人事档案每人每月5元。 (五)咨询电话: 5522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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