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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释义

概述

一、主要职责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向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和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对衢州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负责辖区内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对全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

(四)对全市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起诉由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自侦案件,并代表国家进行公诉。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及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七)依法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八)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受理公民和单位的控告、申诉。

(九)负责和完成区委、上级检察院交办的各项任务。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设有11个职能部门(包括两个派出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秘书事务、机要文电处理、文印打字工作;负责调研、工作简报、检察信息、收发、检察统计、密码传真、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财务、武器装备、基本建设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检察院机关办公秩序管理。

(二)政治处 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本院机关的理论学习和教育培训;负责《检察官法》及配套规定的组织实施;负责检察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党务、组织、人事、工会、劳动工资和年度考核、表彰奖励等工作;负责司法警察的警衔、检察官等级评定、变动审核审批的呈报审批工作;负责本院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有关任免事项。

(三)侦查监督科 负责全区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承办由衢江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和本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并负责立案和侦查监督。 (四)公诉科 负责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承办由衢江区公安分局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五)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并结合办案向有关部门提出预防或减少犯罪的司法建议。

(六)渎职侵权检察科 负责办理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 (七)监所检察科 负责全区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监督工作。

(八)驻十里丰监狱检察室(派出机构) 负责对十里丰监狱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审查起诉罪犯加刑案件,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的控告、申诉等工作。

(九)驻浙江省第一监狱检察室(派出机构) 负责对浙江省第一监狱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审查起诉罪犯加刑案件,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的控告、申诉工作。

(十)、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办理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民事、经济、行政的提请抗诉案件,并承担有关抗诉案件的出庭工作。

(十一)控告申诉检察科(含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 负责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其中受理公民和单位的举报、控告、申诉,统一管理本院受理的举报线索;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办理不服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和不服人民法院虽经复查但仍有错误可能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的案件;办理刑事错案的赔偿案件。

举报工作有关制度

(一)、受理举报电话。

(二)、接待工作制度 1、接待人员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严格依法办案。 2、接待人员接待时,应积极主动举止文明,耐心听取陈述,回答解释准确、明了。 3、接待人员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投诉,应及时登记,填写齐全,做到事事有记录。 4、接待人员在接待中,遇到重大的情况应及时反映,对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来访,应进行疏导、宣传法制,防止事态扩大,矛盾激化。

(三)、答复举报人制度 1、对每件举报,除匿名或化名无法答复外,都要答复举报人。答复采用电话、书面或面谈形式。 2、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而转请有关部门处理的举报,如果电话或当面举报的,可以当即给予答复;如果信函举报的,在收到信函十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转办的理由、转往的部门和时间。 3、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案件,立案与否均通知举报人并告知不立案的理由。举报人如有异议可要求复议。对办结的举报案件要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

(四)、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制度 1、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待,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2、对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3、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4、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如以各种借口和手段侵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的报复者依法予以查处。

(五)、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制度 1、为进一步依靠、发动和鼓励人民群众举报,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根据高检院有关规定,我院对举报有功人员实施物质奖励制度。 2、对公民个人奖励,根据举报案件已查明的数额大小和追赃多少,以及提供举报线索的详略而定。 3、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实行一案一奖。 4、举报奖励,一般不公开奖励,如举报人同意,也可以公开奖励。 5、发给奖励金的地点,要尊重举报人的意愿,选择举报人认为安全、方便的地方,要注意保护好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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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3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