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芙蓉区人民法院 |
释义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近邻区治,座拥汉城大道,占地面积22亩,审判、办公大楼建筑面积达16000余平方米,大、中、小审判法庭13个,办公用房90余间,审判、办公功能区分明显,装配先进的电子监控、办公智能化、案件跟踪管理系统,充分体现人民法院的现代、文明、庄严、公正。 历 史 沿 革1955年6月1日,长沙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成立,下设秘书室、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1962年,刑事审判组改为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组改为民事审判庭。“文化大革命”后法制遭到破坏,长沙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在1968年被撤销。1973年7月,长沙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得到恢复,并于1981年11月更名为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1996年7月1日,根据长沙市行政区划的调整,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更名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队 伍 状 况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现在干警109人,中共党员78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7人,其中研究生学历6人,具有法官资格的81人,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裁判监督庭、执行局、法警大队、政工室、纪检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13个部门。 主 要 荣 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全国审理制贩假币犯罪案件先进单位”称号。 2002年,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法警大队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人民满意的警队”。 2003年,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党组、刑庭、执行局被长沙市政法委评为“好班子”、“严打整治斗争先进单位”、“公正执法先进基层单位”。 2004年,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被湖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评为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行政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行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刑事审判庭被长沙市政法委评为全市禁毒工作先进集体。 治 院 思 路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全面推行制度化管理,以制度管人、管事,建立了以百分制目标管理考核为核心近70项管理制度体系;设立审前准备组,实行法官遴选,设立专业合议庭,推行办案标准化,不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全面加强法官培训,注重调研,严格案件质量评查,辩法析理,积极探索裁判文书的优质制作,力推精品案例和优秀裁判文书,全面提升法官司法能力;加强廉政教育,严格查处违纪现象,全面提升法官职业道德,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职业法官队伍。 特色工作行政审判“四低一高”。长沙市芙蓉区是省会厅局级行政机关最集中的中心城区,行政案件呈现“多、新、难”的特点。芙蓉区法院以制度促规范,推行行政审判标准化办案;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选派优秀法官给政府官员授课,争取政府部门的理解;以公开促公正,推行行政审判“五公开”;以公心暖民心,提高服判息诉率。2004年审结的78件行政诉讼审件无超审限、无发回重审、无重大改判、无涉法上诉案件,实现行政审判“四低一高”,即上诉率低、改判率低、发回重审率低、超审限低、结案率高。 加大监督执行力度,率先设立执行裁判监督庭。为攻克执行难,严防执行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在2003年执行工作分权制衡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率先在长沙市基层法院设立执行裁判监督庭,将原执行权中的裁判权完全分离出来,制定实施了《执行裁判监督庭工作规则》等制度,加大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2004年执行裁判监督庭审查申请中止、终结执行的随意性,促使执行人员穷尽一切执行手段,提高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 加大执行力度,首发“限高令”。为构建执行威慑机制和社会诚信机制,破解执行难,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日发布全省首张限制高消费令,对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的11位自然人和5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的消费行为进行限制,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第一次限制高消费令发布后,有9名被曝光的当事人主动找法院或申请人联系,积极偿还欠款或制定还款计划,执行局实施强制执行24次,拘留被执行人6人,已有148万元案款执行到位,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并引起《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法院日报》等中央、省、市媒体的广泛关注。随后,又推出了《财产申报令》、《执行敦促令》等措施,与《限制高消费令》相配套,形成破解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试行法官遴选和法官助理制度,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为明晰法官职责,优化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我院以公正、公开、公平和全面考核、注重实绩为原则,于2005年8月进行了法官和法官助理遴选。经过职业知识考试、职业技能考查和职业道德考核三项综合打分,从81名有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职称的人员中,择优选任了50名法官、9名执行员。落选法官的人员中,有11名被任命为法官助理,1名为执行员助理,其余安排在非审判工作岗位。另外,有5名书记员选任为法官助理或执行员助理。为与法官和法官助理遴选相配套,我院设立了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集中管理法官助理,负责完成开庭审理前和审理后的所有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主要担负服务职能,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诉讼指导和司法服务;法官则集中精力专心庭审和制作裁判文书,专司裁判之职。法官和法官助理制度运行四个月以来,效果显著:第一,司法效率大大提高,2005年9月至12月,法官人均月结案超过10件,与当年前8个月人均月结案数相比,上升了27.3%。第二,投诉率显著下降。由于法官在开庭前不接触当事人,从审判流程机制上建立了法官与当事人的隔离带,促进了司法公正。实行法官遴选后的4个月,民事审判案件当事人投诉率比当年前8个月下降了34.1%。200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对我院的法官遴选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给予了充分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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