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郗朝俊 |
释义 | 郗朝俊(1882-1965),字立丞,号励勤。华阴县(今陕西省华阴市)南洛村人。 启蒙于私塾,攻读勤奋。光绪二十七年(1901)考为庠生,次年入关中大学堂。光绪三十一年(1905),郗朝俊被选送日本留学,先后从日本政法大学、日本中央大学毕业,受孙中山“推翻满清,建立民国”思想影响,于是年参加同盟会。并主办《关陇》杂志,鼓吹革命。是年曾被同盟会派回陕西调查清兵驻陕情况。宣统三年(1911)先后毕业于法政大学、中央大学,并获法学学士学位。回国后应留学生会试,录任为法科举人。返陕后,投入秦陇复汉军,先后任司法筹备处科长、督都府秘书、陕西省财政部次长、陕西军政府财政部副部长、陕西审计分处处长等职。民国初曾任西北大学创设会委员,并兼任西北大学农科学长。 民国五年(1916),郗朝俊任督军府咨议兼公立法政专科学校教员。民国十一年(1922)为陕西省政府参事,赴各省考察地方自治,被推为西安红十字会会长。民国十四年(1925)任陕西省教育厅厅长。民国十六年(1927)任陕西省高等法院院长。民国十七年(1928)调往南京任中央法官惩戒委员会科长,兼女子法政讲习教员。次年,任最高立法院法官训练所教授。翌年任立法院立法委员。民国二十五年(1936),调任湖北省高等法院院长。民国三十五年(1946),调任陕西省高等法院院长。是时,胡宗南要求设特刑厅,处理政治犯事宜。郗以职权之便,赦免释放了一些政治犯。民国三十七年(1948)调任司法院大法官,未到任。 当然,不容忽视的是,民国时期是中国刑法学实现近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时期,其时的法学家如王宠惠、居正、王觐、郗朝俊、陈瑾昆、张知本、赵琛、蔡枢衡、瞿同祖等为中国近现代刑法学的奠基做出了重大贡献。其时的刑法学著作如王觐的《中华刑律论》、《中华刑律论总则》(三卷)、《刑法分则》等,郗朝俊的《刑律原理》,陈瑾昆的《刑法总则》、《刑法总则讲义》,蔡枢衡的《刑法学》等是近现代中国刑法学的开山之作。[14]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是这一时期刑法学的重大成就之一。 在 《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中记载:郗朝俊历任国民党陕西省议会议员、陕西省高等法院院长,西北大学校长兼教授等职,是民国时期的著名刑法学家,在民国时期的刑法学发展史上留下了深深的痕迹。他著有《法学通论》、《刑律原理》、《刑法原理》、《民法要义物权编》等。他认为中国刑罚制度发展很早,但由于刑名与礼制相出入,与政术同作用,体裁内容历代相因袭,没有根本的差异。中国欲改良刑政,就应该采用先进的刑法原则、内容和形式。“凡一法令,各有主义,主义不同,意义自异。故同一文字,又宜扩张解释者,有宜狭小解释者。本书就现行法意之所在,说明真意之如何。”郗朝俊的代表作《刑法原理》深入研讨了刑法之基本原理、刑法条文的确切含义,分析评介了各种刑法学说,介绍了先进的立法例。在刑事政策、刑法原则、犯罪主体、责任条件(故意、过失)、犯罪形态、刑罚、非刑罚措施等问题上均有独到论述。 西安解放前夕,国民党政府力劝郗朝俊去台湾,郗持疑未允。此间延安新华电台播出“郗朝俊,你是学法律的,我们了解你,希你不要跟上国民党走。”胡宗南得知后,派人监视郗,又逼他去汉中、成都,并为他买了赴台飞机票,郗借机匿身逃脱。解放后,于1950年任南开大学教授,1955年被选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西安市第一届委员会委员。1961年作为陕西辛亥革命老人,赴京参加辛亥革命50周年纪念会,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周恩来总理、董必武副主席等接见。先后著有《法学通论》、《刑法原理》等。新中国成立后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原理》。 郗朝俊的后人目前大都定居在西安,当年的“郗公馆”隐匿于西安市东门外亘垣堡6号。这是一栋两层的楼房,以石为基础,由木柱支撑,一百多年的时光在这里静静流淌,泛着陈旧的色彩,但却有种温馨的美。朱红色的油漆早已剥落,但依然能从门板上精美的雕饰,从香炉、花卉、人物等巧夺天工的木雕中看出老宅当年的风光。 院子的墙壁上还留存着两块石碑,“宁静”“淡泊”,静悄悄地暗示着主人的品性和处世之道。 这栋宅子大约是在1891年修建的。当年盖有并排三院房,西边的院子最长,南到亘垣堡,北通龙渠堡,达100米,为五进五院。”据说当年院落的布局非常精巧,有构筑精致的门楼偏门,有曲径通幽的回廊小路,那时候男人衣冠楚楚,女人钗鬓环影,衣裙飘舞,暗香浮动。这栋楼房前原本有一座古朴雅致的凉亭,不仅使整个院落灵动起来,而且每到夏日,张学良和杨虎城与当时房子的主人郗朝俊坐在凉亭里,在凉风习习中拉着二胡,这番场景是怎样的动人。 它蕴涵的历史故事,与张学良、杨虎城有关的城市记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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