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坐牢补偿费 |
释义 | 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官员因收受贿赂落马。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有了这样一种令人诧异的现象:一些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有的甚至公开炫耀。 现象行贿者向受贿者发放“坐牢补偿费”,一方面是他们双方已经形成利益联合体;一方面是由于权钱交易的潜规则依然存在,今后可以继续进行权钱交易。行贿者拒绝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却对受贿者予以补偿,这是对社会主流价值的颠覆。 “坐牢补偿费”显示了腐败分子的猖狂。官商勾结受到了司法机关的追究,但行贿和受贿双方并不认为这是什么耻辱,反而继续行贿和受贿,这是对司法机关的公然挑战。 “坐牢补偿费”显示了反腐败斗争的困境。“坐牢补偿费”将降低贪官腐败成本,影响整个惩贪治腐进程,让公众失去信心。它将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导致社会混淆正义标准,让更多的行贿受贿者有恃无恐,极大地削弱司法公信力。 相关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规定,上述收受钱款的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惩治受贿者当然是一个重要方面,但是,更要惩治行贿者。如果说,在一般腐败案件中,我们都是对行贿者惩罚不够的话,在“坐牢补偿费”问题上,特别需要惩罚行贿者。 原因分析“坐牢补偿费”,可谓时代之怪现状。究其根源,无外乎这么几条:一是期权腐败,这种腐败区别于常见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办事)”,而将利益拆分成不同时段来“履约”;二是宣示腐败,这种腐败的关键在于宣扬,亦即行贿人通过对按约支付“坐牢补偿费”的高调宣传,来向他的行贿对象宣示自己的“义气”,打消腐败分子对其“没骨气”或“不讲道义”的担心;三是真实友情,尽管这种现象并不常见,但也不能否认其存在的“可能性”。 第三种情况并非法律规范的范围,姑且按下不表。 以期权腐败来说,尽管存在取证难,但打击期权腐败并非无法可依。“两高”在2007年联合颁行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如若能够证明“坐牢补偿费”与之前的受贿行为存在某种关联,则收受“坐牢补偿费”的官员又应回监狱报到。 当然,“坐牢补偿费”的另一个成因在于现实司法实践对行贿人打击不力。受贿与行贿是两个对偶性犯罪,有受贿必有行贿。在刑法文本上,对受贿罪和行贿罪都有明文规定,但贿赂犯罪天然存在取证难的特点,行贿与受贿通常发生在“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私密空间。因此,遏制“期权腐败”还在不断提高侦查取证能力,并加大对行贿人的人身和财产处罚力度。当行贿人因为行贿而被法律罚得倾家荡产之时,“坐牢补偿费”自然没有来源。 至于行贿人通过宣示腐败,来获取腐败官员的信任,颇有些“投名状”的味道。若坐视此类公然挑战法律秩序的行为存在,是反腐之耻。 对宣示腐败者,有未追究的违法犯罪,要坚持查办;对暂未发现有犯罪行为的,也要盯着——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有责任查办腐败案件,更有责任预防犯罪的发生。 相关评论官员因贪污腐化,锒铛入狱,稍有耻感的人都会觉得这是自己从政生涯和个人德行方面的奇耻大辱。其政治生命也早已完结,按说出狱后处事理应低调点,以清白之身回归社会。可是,新闻披露的事实却令人瞠目:有些受贿人刑满释放之时,竟是其大肆收受行贿人“坐牢补偿费”“坐牢损失费”之日,而且金额之巨,动辄百万。 这一场景,何其眼熟,相信多数观众能从港台黑帮片里找到这类剧情:大佬出事,马仔顶缸。坐牢前两边已经讲好价钱,蹲几年给多少钱,妻儿老小如何照应,彼此心照不宣。类似桥段,出现在以江湖道义、帮会匪气为生存法则的文学或影视作品中,可以理解。但是,当上述场景中各角色严重错位后,硬生生移植入现实中,当本应充当社会守夜人的政府官员,竟然公然以权谋私,还无耻地和行贿人成为“患难与共”的“亲密战友”和江湖“兄弟”。推杯换盏间,蚕食民众权利,觥筹交错中,置换公共利益。即便东窗事发,一朝落马,曾经的“兄弟”也不会让你白白受罪,按照“道上规矩”,出狱后有不菲的“坐牢补偿费”为你接风洗尘。民意面对这一系列几乎形成产业化的龌龊运作的感受,又岂是“愤怒”、“震惊”等词语所能形容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官员和行贿人成朋友,甚至成为“兄弟”,就像猫鼠联姻一样畸形。而那些专门针对“前官员”的“坐牢补偿费”,则形象说明了有些领域的行政权力没有受到有效制约,变质的权力沾染上了江湖气,呈现“匪化流氓化”气质。握有这种权力的官员,自然也变身为“权力流氓”。公益不值一文,而私利重于泰山,即便为此坐牢,刑满也要按江湖规矩收“损失费”,并以此为荣。 这种流氓化的官员或许是极少数,但是他们对政府美誉度、公信力的影响却是极其恶劣的。公权力是什么?是政府公共部门维持社会政策运行,维护公众利益,输出公共服务的力量。这种权力不是凭空而来,而是每个纳税人让渡了一部分自己的私人权利所积聚而成的。自愿让渡,是为了让政府部门用这种权力是来为民众谋福,增进民生福祉最大化。而不是让某些利欲熏心、权欲膨胀的官员拿来为“做生意”的。所以,“坐牢补偿费”不能只当奇闻轶事的花边看看了事,而应系统探讨权力江湖化、腐败产业化、反腐复杂化的制度性应对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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