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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释义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11号

[发布日期]2000-05-12

[生效日期]2000-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1号)

具体内容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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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7:3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