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自治经济制度 |
释义 | 简介自治经济制度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主要形式,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种类型。这一制度的建立,始于1950年南斯拉夫颁布的《关于把国家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组织交给工人集体管理的基本法》。1950~1963年,自治经济制度基本上限于生产企业范围内,1963年以后,推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南斯拉夫联邦政府已将扩大再生产的权限下放给企业,不再对文教、卫生等部门提供经费,而是由这些部门同生产组织以自由交换劳动的方式直接获取收入。 经济基础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南斯拉夫经济学者认为,生产资料社会所有的性质,决定了任何社会政权组织、任何劳动集体以及任何个人都不能对社会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不能利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占有社会劳动产品、管理和支配社会生产和劳动资料,也不得据此确定分配条件和分配的原则。南斯拉夫宪法确认,在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下,“人的劳动是占有社会劳动产品和管理社会资金的唯一基础”。因此,只有使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从事劳动的直接生产者有权管理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法律赋予工人有权组织工人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有权对本生产组织的经营活动及各项政策的执行结果进行检查和监督,实行充分的自治。 自治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自治除去旨在防止出现任何形式的垄断权以外,它还要使劳动人民及劳动集体有权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就收入分配、积累和消费等问题做出决定。但是在这样做时,他们要互相负责,并对全国的整体利益承担责任。南斯拉夫宪法规定,劳动人民“负有保证发展自己的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物质基础和对满足社会的其他需要作出贡献的义务”。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劳动人民和各个经济组织要在自治的基础上,通过自治协议调整彼此之间的利益,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性质南斯拉夫经济学者认为,在社会所有制和自治基础上产生的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仍然是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过渡的低级经济形式,它还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劳动还不可能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劳动组织还必需通过市场出售自己的产品,迂回地实现自己的价值。因此,自治经济制度下的各个劳动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受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诸因素的制约,但是,自治生产关系中的互相支援原则,不允许市场成为安排供求关系和确定分配的唯一的工具。国防建设、支援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保护本国在世界市场上的利益等等,仍然取决于社会主义经济政策的作用。各生产组织之间虽然存在着竞争,它们只有通过市场的较量争取实现最大限度的收入,但是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劳动力不是商品,排除了人剥削人的现象。 作用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首先保证社会所有制成份的巩固和发展,这是保证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和向高级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物质条件。1953~1982年间,社会所有制产值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7.2%。在南斯拉夫的全部社会产值中,社会所有制经济部门所创造的价值已从 50年代初期的 69%左右上升到1982年的86%左右,同期内,私有制成份所占比重由30%左右下降到14%左右。但是,在南斯拉夫并不无视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个体经济仍受到应有的重视,并不断地得到发展。南斯拉夫宪法规定:“使用为公民所有的劳动资料从事独立的个人劳动的自由受到保障。” 1953~1982 年间,私有制经济年平均增长速度为3.8%。另一方面,自治经济制度又对私有制经济的规模和雇工人数加以限制,个体农户拥有的耕地最多不得超过10公顷(山区不超过15公顷),私有业主雇工人数一般不得多于 5人。而且规定受雇工人享有同社会所有制工人的同等权利和物质保障。此外,南斯拉夫还鼓励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宪法规定,“使用为公民所有的资金以个人劳动独立从事活动的劳动者可以建立合作社,并在合作社内,按照平等的原则联合自己的劳动和劳动资料,共同支配合作社所获得的收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其中社会所有制经济成份居于主导地位。 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下,各地区在经济发展中有较大的自主权,但是它们必须在南斯拉夫统一的社会经济制度下调整相互之间的矛盾,在统一的市场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南斯拉夫在协调各地区的经济利益时,不是采用集中的行政手段,而是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基础上,通过社会计划进行自觉地指导。 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类型,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要确保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劳动人民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它对内要充分调动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更多更好的物质财富,对外要积极参加国际经济分工,实行开放政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使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富有竞争力,以促进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意义南斯拉夫实行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经历了自己的发生与发展的过程,在较短的时期内由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具有中等发达水平的工业农业国。这种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南斯拉夫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它为丰富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作出了可贵的贡献。当然,这种制度尚在进一步完善之中,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将会在实践中逐渐地得到解决。 自治经济制度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理论是南斯拉夫自治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核心,是进行经济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是由国家集中管理走向民主自治管理的理论基础。 南斯拉夫的自治制度有三大支柱: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联合劳动和代表团制。 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实现自治经济民主的前提和条件。我们知道,在经济领域中实现自治,就是使每个工人自由地与其他工人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同等的权利,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和获取收入,并直接地管理扩大再生产的社会资金、劳动资料和决定自己的劳动成果,即把生产资料直接同劳动相结合,实行社会所有制。否则,生产资料依然握在私人手里,或者象建国初期掌握在国家机器、官僚机构手中,社会主义自治是无法实现的。 (一)不同时期的社会所有制 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无论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在不断变化,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才达到今天这种样子。对社会所有制的理解由不甚明确到比较明确。因此,我们在谈到社会所有制时,要注意它所处的历史时期。五十年代初提出的社会所有制,和六十年代以及今天的社会所有制就有很大的不同。 最初,南斯拉夫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共产党宣言》、《反杜林论》中提出的变无产阶级为统治阶级,利用自己的统治,一步步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中,并“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的理论,仿效苏联的作法,实行了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从历史发展的观点看,国家所有制在社会主义革命的一定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和必要的,并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就在它起着积极重要作用的同时,本身孕育着一种基本矛盾一工人及其劳动同生产资料相脱离。劳动者日益同其劳动资料、劳动条件和劳动成果;相分离,掌握在国家手中的生产资料日益变成凌驾于工人阶级之上的权力因素。极大地妨碍了劳动者和劳动组织在管理方面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设计新方案 长期以来,传统的观点是,把国家所有制当做公有制的唯一形式,国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的同义语。国家所有制就等于公有制。因此,国家对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对工业、农业、商业管得越严越具体,,越宽越/“,垄断程度越高,就表明公有制的水平越高、越好。南斯拉夫经过科学的分析,在理论与实践中最早抛弃了国家所有制是永久的、唯一的公有制形式的说法。提出公有制至少有两种主要形式:国家所有制和社会所有制。南斯拉夫认为,国家所有制是最初步的、最低级的形式,这种低级形式需要继续向前发展,否则不能向共产:主义前进。也易于造成一种追求权力,缺乏效率,不讲民主的官僚体制。而社会所有制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社会所有制有利于克服劳动和生产资料的背离,克服官僚化和不民主。为了使社会主义革命继续向前发展,他们在设法寻找——种避免国家继续作为生产资料所有制者,并能激发工人和基层组织的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形式。他们的设想是:首先把归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交给作为整体的“社会”,“社会”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然后“社会”又把管理和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利与责任交给参加劳动的工人,即工人自治。所以,在五十年代就提出改变国家所有制为社会所有制。 这种改变有理论上的依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1 根据马克思要把生产资料变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的理论,他们认为不能把国家所有制与公有制等同起来。公有制是联合生产者的社会职能,而不是某个所有者的“职能履行者”的社会职能。因此,国家所有制不是公有制的最高形式,它不等于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它的存在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是必要的,进步的。因此,当广大劳动者还没有能力,还没有学会直接管理,或者客观条件还不允许劳动者直接支配与管理生产资料的条件下,通过国家作为中介来组织整个社会生产,管理一切是需要的。但是,国家所有制是暂时的、开始的和最低级的公有制形式。它必须转变为直接生产者管理一切的社会所有制。社会所有制才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因为国家是“代表”直接生产者,并不受任何监督与限制的“职能履行者,”它对生产资料的支配和管理权的高度垄断,必然使广大劳动者同他们的劳动条件,劳动资料和劳动成果相脱离。必然把国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变成一种雇佣关系,必然产生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强大的官僚机构和官僚主义,必然依靠行政命令手段,而不是依靠经济手段管理经济。因此,卡德尔在“公有制在当代社会主义实践中的矛盾”一文中得出结论说:“自治这一社会历史思想就是要建立如下一种基于生产资料公有制之上的生产关系形式,在这种生产关系形式中,在劳动基础上的占有应是唯一的占有方式,或者说应使这种占有方式越来越占统治地位。在这种生产关系中,劳动者在自己劳动基础上直接占有,他摆脱了任何对资本所有者或对国家这一资本集体所有者的‘职能履行者’的雇佣关系形式。”“这样,公有制就不再是劳动者与国家这个社会资本的垄断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了,而成为劳动人民本身之间的关系。这是历史地产生马克思所指的那种公有制形式的道路。”总之,如果说以前国家所有制尽管代表最不发达的公有制形式还有存在的必要的话,现在历史已把改变这种所有制提到迫切的议事日程上,要用自治来代替它。这是客观历史的需要。 但是,那个时候对什么是社会所有制还不十分清楚,实现的方法也不太具体,并主要表现为由国家决定一切。以国家机构的意志代替工人的集体意志。国家仍然掌握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决定权,国家仍代表着整个社会决定问题。经常进行行政干予。通过行政手段把资金集中起来投入新的国家投资基金,甚至削弱了经济组织的简单再生产。也就是说,那时自抬的经济基础十分狭窄,扩大再生产的大部或决定性部分仍留在国家所有制范围内。自治仍然是一种民主政治关系形式,而不是自治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形式。 另一种理解 稍后,南斯拉夫理论和实践中也出现过把社会所有制理解为劳动集体,即劳动组织的共同所有制。这种看法在1963年宪法(即“自治宪章”,以后还将详细谈到)中得到反映。该法的第15条规定,“劳动组织具有法人的身份,刘于所掌管的为社会所有的资料,它也是一定法律权力的享有者。既不能剥夺劳动组织的这一权利,也不能加以限制……”。这样在1971年前存在着劳动组织对社会所有的资料的所有权。这个时期的国家,虽然已不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却又出现了另一个“职能履行者”的劳动组织一经济一金融垄断中心(以后将要谈到y,这种劳动组织的集团所有制比国家所有制从理论上说更接近于劳动人民。然而它不可能把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不可能把工人的劳动和管理直接结合起来。这就是南斯拉夫称作的专家治国论一官僚主义制度。它们试图篡夺联合劳动中的工人和自治组织的权力。认为当代科学技术革命已使工人自治成为不可能,或最多只能把工人自治归结为“参与管理”。南斯拉夫认为,这是从国家所有制中衍生出来的,是非常危险的,它最终将导致变相私有或走向国家所有制。 国家所有制的思想,并不因为实行工人自治,而自动退出历史舞台,在改革二十年后进入七十年代,它仍然存在,并有所表现。直到1974年通过新宪法和1976年颁布联合劳动法后,才又迈出了一大步。把间接社会所有制变革为直接的社会所有制。宪法十二条强调,“生产资料和其他联合劳动资料,联合劳动产品和联合劳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满足社会共同和普遍需要的资金、自然财富和公用财物,都是社会财产。”这些社会财产属于整个社会所有,属于所有从事劳动的人所有。而不属于国家所有,也不属于集体所有,集团所有,更不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社会所有制的基本含意 社会所有制的含义就是,一切资源是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同时也就是每个人的财产。 在这种所有制中人民有权使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从事劳动,决定自己的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成果,并享有其他一切不可剥夺的权利。简言之,社会所有制,就是一种不属于任何人,而属于每个人,既是集体又是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既是非私人的,又是非国家和非集体的一种所有制。具体地说,它包括下列含义: 1)社会所有制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而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这种所有制是自由联合劳动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在生产和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占统治地位的基础,是工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取得用于满足人的需要和利益的个人财产的基础,是发展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自治关系的物质基础。 2)社会所有制就是工人享有使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从事生产劳动的权利。这些属于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扩大再生产资料,由那些为了工人阶级利益和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利益而从事劳动的联合起来的工人直接进行管理,并相互负责,对整个社会负责。 3)社会所有制保证每个人在同样条件下,平等地、互相负责和团结地使用社会资金从事联合劳动,保证它们行使许多最重要的、决定他们社会自治地位的自治权。如管理劳动组织的生产与经营,对劳动和资源共同作出决定。决定收入分配及其他物质福利等等。 4)由于生产资料属于社会所有,因此,任何人,包括国家、联合劳动组织、公民集团、个别人都不得在任何所有权基础上占有社会劳动产品,不得管理和支配社会生产和劳动,不得任意决定分配条件。而人的劳动是占有社会劳动产品和管理社会资金的唯一基础。 5)社会所有制还保证了工人通过在联合劳动中实现个人收入及其他自治权,直接控制社会的扩大再生产,指导其发展方向。同时,根据贡献大小,在按劳付酬基础上和相互支援的原则下,从收入中分得自己的份额,用于满足自己的个人消费。 6)在使用为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从事劳动的同时,产生了对其他基层劳动组织和整个联合劳动的责任,产生了对集体和公共利益的责任,这些责任不是由国家或某些领导任意确定的,而是通过他们之间的自治协议、社会契约和社会计划来确定。 7)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消除了生产资料和使用它们的劳动者之间的任何中介者,使生产资料和劳动紧密地直接地相结合。使生产资料直接归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管理,实现使用权与管理权的统一。即每个劳动者不仅有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管理生产资料的权利和义务。使劳动和社会资本一体化。 8)在社会所有制经济关系中,当劳动者行使自己的权利, 决定自己的事务时,取消一切剥削、“代表”、强加和控制因素,实行完全的直接的自治民主。让劳动者直接“参加社会财富的分配与管理”,让劳动者直接支配剩余劳动。 关于社会所有制的基本含义大体如此。目前在南斯拉夫理论界,对社会所有制的内容,没有统一的观点,有着各种不同的定义。以上所述是根据南斯拉夫宪法、自治理论权威卡德尔及其他理论家的有关规定和见解综合而成的。 (三)既不是国家所有制又不同于集体所有制 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就是由工人集体对社会财产直接地进行管理并从事劳动。只有通过劳动,才能享受到劳动成果。由于劳动者不仅是生产者,而且也是管理者和劳动成果的分配者,因而彻底消除了任何形式的雇佣关系。劳动者一旦参加了自由联合劳动,就有权使用、支配和管理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享有同其他劳动者平等的权利,承担自己所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并根据自己的劳动和劳动成果,以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个人收入。在这种制度下,只有劳动和劳动的成果才能决定人们的物质地位和社会地位,这是根本的原则。 可见,社会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有着本质的不同。区别在于排除了直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之间的中介因素,即摆脱了国家的直接行政干预,使国家不再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体。既然一切社会生产资料不归国家所有,国家当然也就无权直接支配和管理生产资料。从而排除了任何形式的对生产资料支配与管理权的垄断,也避免了对劳动成果的任意支配和非法攫取,防止形成官僚机构和凌驾于劳动者之上的特殊权力。 社会所有制也不同于集体所有制。我们知道,公有制除国家所有制、社会所有制外,还表现为集体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在南斯拉夫,集体所有制主要是指农业、手工业者组织的合作社。所有的生产资料都属于集体。它的特点是小单位的联合,把财产、工具等联合起、来,共同合作生产,共同经营管理,然后按照入股的财产及投入的劳动进行分配的一种所有制。即集体所有制基本上仍是一种以财产为基础而不是以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它还不是社会所有制,只是进入社会所有制的第一步。 在南斯拉夫,社会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1977年社会所有制部门的产值占整个国民经济总产值的84%。在农业中,社会所有制经济的土地虽然只占全国耕地面积的16%,但提供的商品粮和农副产品却占全国的65%,即2/3左右。南斯拉夫还存在着个体所有制。约有小业主13万5千人,他们雇工仅约9万人,每家平均不到一人。在农村,正通过农工商联合企业吸引广大个体农民逐步走向社会所有制。不论对手工业、农业的改造上,南斯拉夫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目前,南斯拉夫社会所有制的重点在于强调贯彻全面的社会自治,而不是最初的工人自治;必须实行联合劳动,而不是国家所有制下的雇佣劳动;必须实行崭新的自治社会计划制度,搞好宏观经济的协调发展。在社会政治领域里,广泛推行代表团制,发扬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这就构成了比较完整的自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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