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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自杀协议
释义

2010年11月,一篇名为“学生死活与学校无关!山东建筑大学强制学生签协议书”的帖子被很多网站转载。调查发现,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确实在学校的要求下,签订了《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附则”中写道:“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现象简介

学生自杀怎么办?山东建大有高招。一纸《自杀协议》,将学生发生自杀等情况的责任一推六二五,这样的做法已不仅是可笑,甚至有些荒唐的意味。虽然一般的大学生已经成年,但从常识上来讲,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的事故,学校总是要承担自己的一份责任,这一纸协议,似乎并不能彻底撇清学校的责任,只能留下笑柄。

更不具备说服力的是,山东建大与2万名学生之间签订的这份协议,并不是在学生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很多学生是出于无奈,甚至想出了互相签名的应对之策。这种强签的“生死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尚且不论,单单从道德层面来讲,山东建大就丢了份。

相关评论

不可否认,高校是安全事故的高发地区,大学生处于人生的特殊时期,人生观、世界观正在形成中,在这一特殊时期,偶尔出现伤人、自伤甚至自杀等事情也是有的,这些成为高校管理者的一个难题。这则消息的一个跟帖也透露,该校不久前有一名学生跳楼,这也促使学校想出了“强签生死状”这一“高招”。

在拥有几万名学生的学校中,想彻底避免事故发生是不可能的,而事故的善后往往让学校头疼。如今家长和学生的维权意识增强,在涉及到学生安全的问题上,学校拥有的话语权日益减弱,这也让很多学校对此有如履薄冰之感,以至生出许多削足适履的法子希望一劳永逸。不仅大学,在一些中小学,为了防止学生在校受伤,甚至取消了体育课。在这种背景下,山东建大出台“自杀协议”,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记者采访

针对这个被称为“生死状”的协议,记者与山东建筑大学校方和学生进行了面对面交流。

“生死状”是否强制学生签订?

记者:学生们对“协议书”的哪些内容争议比较大?

陈凯(大二学生,化名):让大家最为不满的是协议书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地震、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以及学生自杀、自伤等6项内容。第十一条则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等4种情况发生的事故作出规定。

记者:山东建筑大学在校学生两万多人,都签自律协议了吗?

赵明吉(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工作处处长):大部分学生都签了,具体数字目前还没有统计。

李子军(大四男生,化名):当时协议是班长发下来给大家的,也没考虑那么多,既然学校让签,肯定有原因,就签了。

记者:签这样的协议,是强制性吗?

陈凯:我们专业有200多人,基本都签了,而且代签都不行,要自己签。

杨先永(山东建筑大学党委宣传部、统战部部长):这是学校学生工作处开展的一项大学生安全教育活动。网络上有一种说法称学校强制学生签协议,这并不是事实,学校并没有强制学生签订协议,也不会因为学生不签协议处罚学生。

记者:怎么看学校让学生签这样的协议?

李子军:一些学生认为签不签协议,出了事,该学校承担的责任学校不可能不负责。但还是有部分同学感觉不安,因为报纸曾多次报道一些学校推卸责任,让人特别难受、特别寒心。

签“生死状”校方是否在逃避责任?

记者:学校为什么要与学生签订这个“自律协议”?出于什么考虑?

赵明吉:“自律协议”是学生工作处和学生签订的,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签订协议是安全教育的一项活动,学生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

记者:有人质疑,“自律协议”有选择性地摘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内容,只写了学生的责任,而与学校相关的责任条款没有摘录,有逃避责任的嫌疑。

杨先永:这个“自律协议”的制定,纯粹是以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为目的,它不是法律法规。如果真的出了责任事故,肯定不会按照这个协议来操作,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怎么能逃避责任?学生是我们的孩子,我们比其他人更爱我们的学生,学校和学生不是对立面。

“生死状”是否违反国家法规?

记者:山东建筑大学与学生签订自律协议,从法律角度看妥当吗?是否违法?

杨先永:网上所谓的“生死状”言过其实,大家都关注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完全是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原文,协议的精神和原则是符合法规的。

记者:引起争议的这份“自律协议”会不会作废?还没有签的是不是要继续签?

赵明吉:大多数学生还是拥护支持的,部分同学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有顾虑,这也可以理解。这只是一个活动,学生不签,学校也不会强制学生签。

杨先永:这次活动是由学生工作处发起的,至于会不会终止或者废除,学校目前还没有决定。当然,虽然这项工作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这样工作的方式方法值得商榷,进行安全教育也可以通过其他更有效的措施,而不一定要用签协议的方式。

专家点评

济南京鲁律师事务所主任郝纪勇: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体现了立法上的“过错原则”,即如果校方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就不用承担。既然主管部门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学校方面再和学生签订这样的协议,造成学生误解“学校逃避责任”是必然的。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山东建筑大学与学生签自律协议是学生的权益受到了侵害的表现。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维护学生的权益?未来高校教育中,应把学生自治与学术自治一样作为重要议题,纳入高等教育管理制度改革,让学生成为平等权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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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9: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