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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自然法学
释义

自然法学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书本信息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ISBN:750365077X

·国别:中国大陆

·版次:2005-10-01

·出版日期:2005-10-1

·开本:32

·精简装:平装

·页数:238

内容简介

早在古希腊荷马时代就出现了自然法学的观念,到17至18世纪时,自然法学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然法学得到了复兴。自然法学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公平、正义、理性,强调实在法(人定法)应服从自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理念。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自然法学的观念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至今仍深入人心。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

源远流长的西方法学,是人类文明史的一颗璀璨明珠,无论是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还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无论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还是庞德的社会控制论,无不闪烁着西方法治文明的灿烂光辉。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涌现的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正是这种文明的生动体现。《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在国内第一次全景式展现西方各法学思潮与流派的主张、源流与发展,为人们了解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提供了全新的读本。本书是其中的一册,重要向您阐述自然法学这门学科的构成体系、发展历程及其代表人物。

书摘

(二)关于古希腊的雅典和斯巴达

古希腊地区存在着数以百计的城邦,这些城邦有共同的社会制度、宗教制度,相同的历史传统,但是他们在政治上却是各自独立的,不过有时有些城邦成立暂时的联盟,有些城邦则企图控制临近的城邦,有的城邦还建立了殖民地。在这些城邦中最大、最有影响的当属斯巴达和雅典两个城邦。

1.斯巴达,是古希腊的重要城邦,位于伯罗奔尼撒半岛东南部,公元前8世纪由斯巴达人所建,以实行贵族寡头统治著称,权力集中于30个贵族组成的长老会议和5个监察官手中。推行严格的军事教育,成年男女皆为战士,加入“平等者公社”,实行公餐制。斯巴达人尚武,多次向外扩张领土,对希洛人进行野蛮统治与奴役。公元前4世纪上半叶在与雅典等城邦的角逐中逐渐失去优势,公元前3世纪沦为马其顿的附庸,公元前2世纪中叶并人罗马版图。

2.雅典是古希腊的另一重要城邦,是中希腊亚提加半岛的一座重要城市。始建于公元前8世纪,以实行奴隶制民主制著称。公元前8世纪提修斯为王时进行改革,建立了统一政权;公元前594年执政官梭伦改革,取消债务奴役,提高公民大会的权力,奠定民主政治的基础。公元前509年执政官克里斯梯尼进行选举制度的改革,终于确立民主政体。伯里克利当政时(公元前444一前429),加强公民大会、500人会议和陪审法庭的权力,使雅典奴隶主的民主政治臻于完善,奴隶制经济和文化也得到高度发展。公元前5世纪后半叶与斯巴达争夺希腊霸权失败,提洛同盟瓦解。公元前4世纪上半叶,雅典继续与斯巴达、底比斯等城邦角逐,再次结成海上同盟,不久也瓦解。之后又组织反马其顿联盟。公元前338年克罗尼亚战役失败,附属于马其顿王国,公元前2世纪中叶并人罗马版图。公元前86年雅典城被罗马人攻陷,雅典城邦从此更加衰落,但是雅典文化在欧洲和世界却产生了深远影响。

P8-9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一称自然法学派。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它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

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对该派含义有不同理解。广义泛指19世纪末以后出现的自然法(见古典自然法学派)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从这一意义上讲,自19世纪末直到20世纪70年代的所有自然法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从天主教神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和非神学的、世俗的自然法学说,都称为新自然法学派。狭义指自19世纪末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兴起的非神学的自然法学说。

自19世纪初开始,自然法思想长期处于衰落状态,实证主义法学占有压倒优势。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出现新的自然法学说。如法国法学家J.夏蒙(1859~1922)等人提倡"复兴自然法",要求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在理性和正义的制度下相互结合。又如德国法学家、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创始人R.施塔姆勒提出了"内容可变的自然法"的学说。有的法学著作甚至将L.狄骥的社会连带关系学说也解释为自然法理论的一种体现。这些新自然法学说与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说显然不同。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反抗暴政,认为自然法永恒不变;而新自然法学派主张阶级调和,自然法内容可变,等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崩溃,否认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实证主义法学相形失色,强调实在法应从属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自然法学说则进一步兴起。主要代表人有美国法学家L.L.富勒等。富勒的学说主要论证程序自然法:将法律不溯既往等民主原则称为法的内在道德;强调实在法与价值准则、法与道德是不可分的。

60年代至70年代初,美国国内政治动荡,各种群众运动兴起,在这种历史条件下,美国当代学者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学说,主要有J.B.罗尔斯和R.M.德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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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3:5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