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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庄园
释义

庄园,指乡村的田园房舍;大面积的田庄。中国古代包括有住所、园林和农田的建筑组群。根据庄园主的地位,庄园有不同的名称。皇室的为皇庄,称苑、宫庄、王庄等;贵族、官吏、地主的为私庄,称墅、别墅、别业、别庄等;属于寺庙的称常住庄。中世纪英、法等国出现带有防御设施的庄园宅邸,宅邸中的大厅为庄园主的会议厅和佃户集会的场所。

词语

基本信息

词目:庄园拼音:zhuāng yuán

英文:demesne

详细解释

1. 封建时代皇室、贵族、大官、富豪、寺院等占有并经营的大片土地。

《旧唐书·狄仁杰传》:“﹝寺院﹞水碾庄园,数亦非少。” 宋 王溥《唐会要·租税》:“遂於当处买百姓庄园舍宅。”《儿女英雄传》第一回:“﹝ 安老爷 ﹞就守定这座庄园,课子读书。” 范文澜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庄有各种别名,如庄田、田庄、庄园、庄宅、庄院、山庄、园、田园、田业、墅、别墅、别业等名称,实际都是一个地主所有的一个农业生产单位。”

2. 指畜牧场。

郁达夫《薄奠》:“ 西直门外有几处养鹅鸭的庄园,所以每天午后,城河里老有一对一对的白鹅在那里游泳。”

田园房舍、大面积田庄

最普遍的封地,是拥有称为庄园的土地。在中古时代,一个庄园会有九个家庭在田里工作,以生产粮食养活自己并提供食物给第十个家庭,好让他们从事其它劳务。(在今天的美国,这种供需关系在其他领域上的比例大约是一百比一。)

典型的庄园中有一幢大屋或城堡,由田地、农舍、牧场和林地所包围,在大部分的情况下庄园都能自给自足。一些剩余的日用品可以与其他庄园作贸易以互补不足。随着中古时代演进以及城镇市场的发展,庄园开始变得专业化,能够更有效地生产少数几种商品,有些庄园会专门生产起士、猪只、葡萄酒或蔬菜来维持生计。

庄园主要人口

庄园的主人(地主)与他的家族、工人和侍从住在庄园的大屋或城堡中。侍从由骑士和专业的士兵构成,用以提供防卫并随时准备为大领主执行封建的军事义务。庄园越大,侍从就越多。

庄园的主要人口是非贵族和非专业的农民。大部分的农场工人为农奴,必须每个礼拜花费大半的时间在领主的土地上工作,以换取他的保护。农奴家庭会在每一块庄园的田地中拥有几行的农作物,藉以维持生计。虽然农奴不是奴隶,但是他们也一样没有自由。他们不能在没有主人的批准之下擅自结婚、转换工作或离开庄园。不过农奴也会有一些权利,与奴隶不尽相同。农奴的身份代代相承,只要他执行了应尽的义务,别人就不能夺走他的土地。虽然臣属与领主之间的关系可以拿来与农奴和地主之间的作比较,不过在中古时代两者有一个明显的区分,就是臣属与领主之间是一种光荣的契约,臣属需要提供军役,而农奴则仅仅是提供体力的劳工。

庄园发展

中国

吐蕃亡国后,各地教派割据,政教合一,出现很多庄园。

日本

在古代日本是指由贵族、大寺院、神社所占有,具有经济效益的领地。

庄园制度的出现,在政治上,削弱了天皇和朝廷的中央集权。在经济上,促进了古代日本各地区的发展。在镰仓幕府时代幕府宣称拥有庄园所有权,并派管事(日语称地头)到各地去征税。日本战国时期的大名加强了对土地所有权的控制,庄园制度随之消失。

背景

天皇和朝廷,分别于723年和743年,颁布了鼓励开垦耕地的《三世一身法》和《垦田水世私财法》。

756年,为了减轻农民的生活压力,朝廷将农民的杂徭时间减半,并免除当年的调、庸。因此,农民的生活环境得到改善,于是有更大动力从事耕作。

然而,这些原为改善农民生活的新政策,最大得益者并非农民,而是贵族、大寺院和神社。这些集团掌握着政治权力以及社会财富。在开辟土地的事业上,他们占有主要的农业生产工具,包括镐、镰等。

政策给予这些利益集团更多机会扩大自己的地方势力,让他们借机大肆圈占荒地和山林野地,并驱使自家的奴婢、负债的农民和逃亡而来的外地农民进行大规模的开垦。

这些利益集团,往往在新开辟的土地中,建立住宅和仓库,私家庄园由此而形成。

这些庄园不断为庄园主提供收入。庄园主为了进一步增强实力,于是采用强买或霸占等方式,肆意侵吞周边的国有土地,以及原属农民的土地。

中古欧洲的庄园

庄园(manor),是中世纪欧洲基本经济单位。当时因城市毁坏、商业衰退,欧洲经济,沦为自给自足的农业型态,经济关系也是以劳务交换、以物易物为主。

庄园生产包括粮食、衣物、工具等各项生活所需,是一个农村共同体,也是一个自治的政治单位,内有耕地、公地、教堂、领主邸第与农奴住宅等。庄园土地属领主拥有,农奴负责耕作。领主与农奴之间有互相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农奴提供劳役、耕作、缴税;而领主则必须分给土地、提供保护、执行司法。领主在庄园中设置的生产设施,如磨坊、烤炉与榨酒设备,农奴必须付费使用。

农奴〔serf〕身分介于自由人与奴隶之间。人身自由并没完全失去,但身分又附着于土地。倘无领主同意,不可任意离开庄园,故其非完全的自由人。虽然农奴自由受限制,且生活艰苦,但有一定的保障。农奴只要履行义务,就可以世代耕作土地;一旦遇到困难,领主亦有义务提供适当的协助。

随着中古时代的发展,农耕技术逐渐改变了农奴的生活。粮食生产的增加,使过剩的农产品得以出售,农奴的收入因而增加,可以藉此用金钱买回自由。到了中古末期,西欧就只剩下少数的农奴。

最普遍的封地,是拥有称为庄园的土地。在中古时代,一个庄园会有九个家庭在田里工作,以生产粮食养活自己并提供食物给第十个家庭,好让他们从事其它劳务。(在今天的美国,这种供需关系在其他领域上的比例大约是一百比一。)

典型的庄园中有一幢大屋或城堡,由田地、农舍、牧场和林地所包围,在大部分的情况下庄园都能自给自足。一些剩余的日用品可以与其他庄园作贸易以互补不足。随着中古时代演进以及城镇市场的发展,庄园开始变得专业化,能够更有效地生产少数几种商品,有些庄园会专门生产起士、猪只、葡萄酒或蔬菜来维持生计。

庄园的主人(地主)与他的家族、工人和侍从住在庄园的大屋或城堡中。侍从由骑士和专业的士兵构成,用以提供防卫并随时准备为大领主执行封建的军事义务。庄园越大,侍从就越多。

庄园的主要人口是非贵族和非专业的农民。大部分的农场工人为农奴,必须每个礼拜花费大半的时间在领主的土地上工作,以换取他的保护。农奴家庭会在每一块庄园的田地中拥有几行的农作物,藉以维持生计。虽然农奴不是奴隶,但是他们也一样没有自由。他们不能在没有主人的批准之下擅自结婚、转换工作或离开庄园。不过农奴也会有一些权利,与奴隶不尽相同。农奴的身份代代相承,只要他执行了应尽的义务,别人就不能夺走他的土地。虽然臣属与领主之间的关系可以拿来与农奴和地主之间的作比较,不过在中古时代两者有一个明显的区分,就是臣属与领主之间是一种光荣的契约,臣属需要提供军役,而农奴则仅仅是提供体力的劳工。

随着中古时代的发展,农耕技术逐渐改变了农奴的生活。粮食生产的增加,使过剩的农产品得以出售,农奴的收入因而增加,可以藉此用金钱买回自由。到了中古末期,西欧就只剩下少数的农奴。

欧洲中世纪的庄园

基本信息

在中世纪,庄园并非理想的经济方式,其经济形态十分封闭,人们生活水平程度只供维持生存,且是进步缓慢的生产单位。这些都和当时的无序状态有关:日尔曼人推翻罗马帝国后,却没有健全的制度来取代;而且蛮族各部落之间战乱不断,没有一个完整、成熟的统治体制,所以当时国王为维持自我势力,而采取了给予的奖赏之法:

第一, 抢到的财产严格按平分制给予个人。

第二, 实行的赏赐土地之法,人为的形成了某个人的大地产,而且赏赐并非在一级上就完成,可级级相赐,在罗马人为地产上又形成了日尔曼人的地产;这些无偿的赏赐,加上罗马乡村地产,形成了西欧土地基本纳入的大地产。罗马时期地产为私有,而此时的地产人为进行划分,又包含着不同成分:其一是地产主的私有地,其二为让人们耕种的土地。

这种制度变化构成了庄园的基础,其与大地产的区别在于土地耕种权不被剥夺。

发展变化

同时土地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庄园成为一个不仅仅是经济行为的单位,而是集政治、法律、刑事(也包括经济在内)于一体的行政管理单位,彼此之间互部干涉,这也形成了中世纪日后分化的基础:庄园主即等于庄园国王,其主权、土地皆分封,而且分封者只对上一级分封者负责,导致了中世纪国王主权的分散状况。

土地成分

就庄园土地成分而言,大致上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 领主的私有地。

第二, 农民的份地。

第三, 供放牧的草地。

第四, 提供庄园木材的林地。

建筑设施

就庄园的建筑而言,则大致分为三种:

第一, 是位于高处,豪华的庄园主住所,但并非一般人认为的城堡。

第二, 简陋的农民茅舍。

第三, 公共设施,包括教堂,水磨房(庄园主所有)和手工业者的库房。

庄园作为集体耕作,从根本上而言,无人可以单独拥有庄园内有一切日常生活的设施,包括耕地和耕地所需的动物和工具。

庄园内的公共设施很多,包括庄园主的私地在内,作为隶农的劳役,且具有优先权。

庄园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表现在庄园可以容纳人的数量为一定,可通过庄园规模的大小来判定人口数量。当然这还因为中世纪出生率低、存活率低,数量始终保持恒定。而且能够保持自然平衡。居民的主要生活用品都在庄园内生产。农奴除了要为封建领主工作,还要承担各种劳役,向领主捐献农副产品,交纳各种杂税。

庄园也需要进行管理,但是庄园主并不理庄园事务,常常委派手下人进行管理。庄园主住宅由委派人居住,其目的是为知道隶农能够获得实际的收成因而与当地人关系紧张,具体工作则由村庄里的人完成。

庄园的规模大小不等,有的庄园就是一个自然村落,有的包括好几个村落。

庄园特点

最能够体现庄园主权威的为“庄园法庭”,是庄园的统治机构,特点为:

第一, 非常设机构,根据地方问题多少和庄园主本身意愿来决定开庭间隔。

第二, 规定开庭时,当地农民都要参加,也非所有人有发言权,由代表组成,陪审团第三, 庄园法庭诉讼程序死板,均看是否能够打动庄园主而非就事论事:法庭的判决,其结果不一定能够被执行。

庄园法庭只涉及庄园的内部事务,是为处理“家务事”,但是确实对当时庄园的管理起了重大作用,包括庄园内各种事务都可以进行诉讼,由小事到大事务都有。通过这种制度,可以解决其内部问题和起调整作用。

庄园物种

当时庄园内种植的物种和土地本身的划分有和大关系。

第一, 食物包括:小麦,是人吃的主要食物,但是生长期缓慢,产量偏低且对土地的要求很高;大麦,生长期短,而且产量高,但是很难让人食用,除非是在饥荒期间,平日主要用于喂马。

第二, 经济作物有葡萄和橄榄,前者可以说是罗马时期的遗留传统,通常用于酿制葡萄酒;后者则是用于制造油类。

第三, 畜牧业的作物。在当时,牛和马是必需品,牛的数量必须保证,而马作为服军役的必备品也是不可缺少的。而肉类则有家禽提供,主要是猪、羊、鸡等,在天气适宜的时候,也必须保证一定数量;但因为当时饲养条件落后,所以这些家禽都无法过冬,所以当时在秋日大量屠宰之时就成为了一个节日,因为这么做可以避免其死亡而且能够保存很长时间,主要保存手法是腌制肉类。

当时,农民生活贫苦且负担很中,其阶层几乎包括了各类劳动力。这一阶层工作时间很长,过着“男耕女织”的生活。农民们不光种地,还有法定义务必须从事劳役:建桥,修路,即使交钱也不能免除。农民的居住条件也很差,家中没有床,更无任何娱乐活动,生活是单调且一成不变的。中世纪前期没有世俗文化教育,农民不认识字也没有书可看;在那个时期只有教士手内有羊皮书手抄卷。

中世纪农民的负担之重,也是极为罕见:实物地租,劳役地租,使用公共设施费用,结婚时必须付的婚姻税(尤其是庄园之外的人,更要交罚金),继承税以及庄园主的生活费。

通过以上情况不难知道,其实中世纪的庄园经济生活十分脆弱,农民生活范围狭窄,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出问题,那个时期的灾荒、瘟疫更是平常之事。但大多数人也习惯于这种生活方式和地位。这种庄园制生活在中世纪维持了很长时间,直至中世纪后期才被打破。

长篇小说

简介:美利坚作家艾萨克·巴什维斯·辛格创作于1967年的同名长篇小说,辛格描写了一系列在现代文明和排犹主义双重压力下,波兰犹太社会解体过程的小说,其中《庄园》是这类作品的代表作。

记者、编辑

基本信息

(1972~ ),女。笔名伊人。汕头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97~1999年在汕头特区工报任编辑、记者。1999~2003年在广州《羊城晚报》任记者、编辑,2003年至今在汕头大学文学研究中心任科研人员,并编辑《华文文学》杂志。20岁大学毕业前主要以小小说、散文、诗歌创作为主,研究生期间开始转入文学评论写作。1997年后主要写消息、通讯及报告文学,兼作影视评论。2003年后专事女性主义批评、华文文学评论和华语影视评论。

作品

著有论文集《重构女性话语》和访谈录《文化名人面对面》。1998年获“汕头文艺”二等奖,1999年获首届“伟南文学”优秀奖,2001年获《羊城晚报》好新闻作品三等奖,2002年获广州市文化局新闻报道奖。2005年加入广东作协。

论文

1、比较《金锁记》与《怨女》的异同——兼论张爱玲的小说艺术观的嬗变与坚守

《苏东学刊》2004年第2期

2、女性写作:宣泄与超越——梦莉散文写作心理探秘

《华文文学》2004年第2期

3、传媒时代的爱情故事——关于《绿袖子》的文本分析及炒作前后

《华文文学》2004年第6期

4、拼却性命的“情场女英雄”——评苏伟贞的成名作《陪他一段》

广西日报2005年2月21日花山副刊版

5、女人的名字叫“家庭主妇”?——《中国式离婚》女性文本中的男权烙印

羊城晚报2004年10月9日花地阅读版

6、男欢女爱陷入物欲困境——评锦璐的中篇小说《双人床》

羊城晚报2004年10月2日花地阅读版

7、聪明反被聪明误——评女作家张欣的小说 《深喉》

羊城晚报2004年5月22日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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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9: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