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主治医师 |
释义 | 主治医师(attending physician)是医院的职称之名,医生职称的一种,比住院医师高一级,比副主任医师低一级,属于中级职称。 百科名片1、主治医师(attending physician)是医院的职称之名,医生职称的一种,比住院医师高一级,比副主任医师低一级,属于中级职称。 2、意同“主治大夫”。医院的住院部各科室,将床位分配给各医生,每一床位的主要负责的医生,就被患者称为主治医生、或主治大夫、或主治医师。 医师职称分: 住院医师(助教,二级教师,助理工程师,实习研究员) 主治医师(讲师,一级教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 副主任医师(副教授,高级教师,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 主任医师(教授,特级教师,研究员工程师,研究员) 主治医师的职责1、在医生组长领导下,负责本科一定范围的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工作。 2、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常规,经常检查本病房的医疗质量,严防医院感染与差错事故的发生。 3、按时查房,具体参加和指导住院医师进行诊断、治疗及特殊诊疗操作。检查抗生素的合理使用情况。 4、主持病房的临床病例讨论及会诊,检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件,决定病员出院,审签出(转)院病历。 5、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发生患者病危、死亡,医疗事故、医院感染、传染病疫情等重要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向组长汇报。 6、参加值班、门诊、会诊和出诊工作。 7、担任一定范围的临床教学,组织医师学习与运用国内外先进医学科学技术,开展新技术、新疗法,做好资料积累,及时总结经验。 8、协助护士长搞好病房管理。 主治医师考试报考条件一、主治医师是医生的中级职称。 二、执业医师就是初级职称,报考中级职称的条件是 根据《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主治医师的晋升条件晋升条件1、医学中专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七年; 2、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六年; 3、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五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与医学有关的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四年。 5、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从事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不少于3年 6、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 不得申报条件1.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 2.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考试方法自2003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4个科目)的考试(即:2003年至2004年为一个周期,2004年至2005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 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考试成绩在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所有4个科目在2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报名医学继续教育网 。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第一条为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 一、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二、药剂人员(含中药、西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三、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 四、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 第三条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 1. 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 2. 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 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才; 第五条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 1. 通晓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经典医著); 2. 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掌握一门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 能够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科研和教学培养高级人才; 4. 从事本科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 1. 熟悉本科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能熟练地掌握本科实际技术操作; 2. 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处理本科复杂问题。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 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教学和指导下级卫生人员的能力; 4.从事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师、药师、技师、护师: 1. 熟悉本专业理论和基础医学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 能独立处理本科常见病或解决常用业务技术问题,并能对中、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能初步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 高等院校毕业或从事本科医士工作(或相当职务)五年以上或有高中文化程度,从师学习五年(初中文化程度须七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八条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技士、护士: 1. 了解本专业基本理论,并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 能担任本科一般常见病防治或一般常用业务技术工作,并能对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 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中医药学徒出师、初中文化程度独立从事本科工作三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九条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见习员: 1. 初步了解本专业一般知识,并能担任一般的专业工作; 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实际工作中经过短期学徒或培训。 第十条在卫生、医疗工作中成绩卓著,有重要发明创造,或科学技术上有独特专长,或西医学习中医并坚持走中西医结合道路,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药学作出贡献者,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第十一条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由学术委员会对其业务水平提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规定。 第十二条审批权限: 一、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为中级,报县(市)卫生局(科)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审批;中级晋升为医师(或相当职务),由本单位组织作出鉴定,推荐参加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医师晋升为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晋升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有关领导机关及卫生部备案。 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由各有关部委负责办理,没有或卫生行政部门不健全的部委,由有关部委委托地方按上述程序审批。 二、由卫生部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确定或晋升为正副主任医师及其相当职务的,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构和集体所有制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附:几点说明 1. 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下同)作为技术职称,正、副科室主任作为行政职务。科室主任一般应由主任医师担任,但在没有主任医师或由于主任医师担任科室主任有困难的,也可由下一级医师担任。 2. 护士长、科护士长、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作为行政职务。 3. 在卫生医疗单位中,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应按教育部或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 4. 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5. 本条例中的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护士和技士统称为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和见习员统称为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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