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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主治医师
释义

主治医师(attending physician)是医院的职称之名,医生职称的一种,比住院医师高一级,比副主任医师低一级,属于中级职称。

百科名片

1、主治医师(attending physician)是医院的职称之名,医生职称的一种,比住院医师高一级,比副主任医师低一级,属于中级职称。

2、意同“主治大夫”。医院的住院部各科室,将床位分配给各医生,每一床位的主要负责的医生,就被患者称为主治医生、或主治大夫、或主治医师。

医师职称分

: 住院医师(助教,二级教师,助理工程师,实习研究员) 主治医师(讲师,一级教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 副主任医师(副教授,高级教师,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 主任医师(教授,特级教师,研究员工程师,研究员)

主治医师的职责

1、在医生组长领导下,负责本科一定范围的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工作。

2、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常规,经常检查本病房的医疗质量,严防医院感染与差错事故的发生。

3、按时查房,具体参加和指导住院医师进行诊断、治疗及特殊诊疗操作。检查抗生素的合理使用情况。

4、主持病房的临床病例讨论及会诊,检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件,决定病员出院,审签出(转)院病历。

5、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发生患者病危、死亡,医疗事故、医院感染、传染病疫情等重要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向组长汇报。

6、参加值班、门诊、会诊和出诊工作。

7、担任一定范围的临床教学,组织医师学习与运用国内外先进医学科学技术,开展新技术、新疗法,做好资料积累,及时总结经验。

8、协助护士长搞好病房管理。

主治医师考试报考条件

一、主治医师是医生的中级职称。

二、执业医师就是初级职称,报考中级职称的条件是

根据《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主治医师的晋升条件

晋升条件

1、医学中专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七年;

2、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六年;

3、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五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与医学有关的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四年。

5、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从事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不少于3年

6、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

不得申报条件

1.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

2.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考试方法

自2003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4个科目)的考试(即:2003年至2004年为一个周期,2004年至2005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

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考试成绩在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所有4个科目在2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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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

第一条

为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

一、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二、药剂人员(含中药、西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三、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

四、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

第三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

1. 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

2. 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 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才;

第五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

1. 通晓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经典医著);

2. 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掌握一门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 能够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科研和教学培养高级人才;

4. 从事本科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

1. 熟悉本科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能熟练地掌握本科实际技术操作;

2. 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处理本科复杂问题。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 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教学和指导下级卫生人员的能力;

4.从事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师、药师、技师、护师:

1. 熟悉本专业理论和基础医学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 能独立处理本科常见病或解决常用业务技术问题,并能对中、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能初步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 高等院校毕业或从事本科医士工作(或相当职务)五年以上或有高中文化程度,从师学习五年(初中文化程度须七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八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技士、护士:

1. 了解本专业基本理论,并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 能担任本科一般常见病防治或一般常用业务技术工作,并能对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 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中医药学徒出师、初中文化程度独立从事本科工作三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九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见习员:

1. 初步了解本专业一般知识,并能担任一般的专业工作;

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实际工作中经过短期学徒或培训。

第十条

在卫生、医疗工作中成绩卓著,有重要发明创造,或科学技术上有独特专长,或西医学习中医并坚持走中西医结合道路,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药学作出贡献者,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第十一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由学术委员会对其业务水平提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规定。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为中级,报县(市)卫生局(科)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审批;中级晋升为医师(或相当职务),由本单位组织作出鉴定,推荐参加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医师晋升为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晋升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有关领导机关及卫生部备案。

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由各有关部委负责办理,没有或卫生行政部门不健全的部委,由有关部委委托地方按上述程序审批。

二、由卫生部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确定或晋升为正副主任医师及其相当职务的,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构和集体所有制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附:几点说明

1. 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下同)作为技术职称,正、副科室主任作为行政职务。科室主任一般应由主任医师担任,但在没有主任医师或由于主任医师担任科室主任有困难的,也可由下一级医师担任。

2. 护士长、科护士长、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作为行政职务。

3. 在卫生医疗单位中,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应按教育部或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

4. 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5. 本条例中的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护士和技士统称为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和见习员统称为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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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11: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