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主户 |
释义 | 基本信息【汉语文字】主户 【汉语拼音】zhǔ hù 【英语翻译】the settled household 【词语解释】旧时指世代居住在本地的人家(跟“客户”相对) 详细释义【1】指土著的原有民户与“客户”相对。《新唐书·食货志一》:“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宋史·地理志一》:“天下主客户:自 至道 末四百一十三万二千五百七十六, 天禧 五年,主户六百三万九千三百三十一,客户不预焉。” 【2】地主家庭《歧路灯》第三十:“大约弄戏的人,多是些破落主户,无赖棍徒。” 姚雪垠 《长夜》三:“ 瓤子九 躺下去烧着大烟说:‘凡是到 老吴 那里当学兵的都是有钱的主户。’”原注:“主户,就是地主家庭。” 关于主户宋代户口中的一类。凡属有常产的税户﹐都划为主户。其中一小部分居住于城镇﹐称为坊郭主户﹐根据房产等的多少区分为十等。乡村主户根据常产的多少划分为五等。第一﹑二﹑三等户也称上三等户或上户。一等户一般占田三﹑四顷以上﹐多至数十﹑百顷﹐南宋晚期的民户有的收租达到百万斛。他们同部分官户及坊郭户中的大商人组成大地主阶层。第二﹑三等户﹐也称中户﹐占田一般自一顷到三四顷之间﹐属中小地主阶层。在宋代﹐整个地主阶级约占总人口不过百分之六七﹐但所占有的土地﹐约占全部垦田的百分之五十至六七十。而其中占总人口不过千分之二三的大地主﹐占田达全部垦田的百分之四五十左右。被称为下户的第四﹑五等户和客户﹐为农民阶级。其中﹐第四等户以及部分三等户﹐一般占田三四十亩至五七十亩﹐属于自耕农民阶层﹐较为富裕的则属于自耕农民上层或富农。第五等户占田一二亩至二三十亩﹐所纳税钱在五百文以下﹐他们当中的大多数靠租佃部分土地为生﹐构成半自耕农民阶层。在宋代﹐自耕农民﹑半自耕农民约占总人口百分之五十左右﹐而所占土地仅占全部垦田的百分之三四十。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占田多少﹑户等高低承担国家的赋役﹔占田越多﹑户等越高﹐承担的赋役也就越重。可是由于大地主隐田漏税﹐规避差役﹐大部分赋役落在中下层地主﹐特别是广大自耕农民﹑半自耕农民身上。因此﹐自北宋晚期到南宋﹐中下户的产业日益缩小﹐其中不少第五等户变成了没有产业却承担赋税的无产税户﹐而大地主阶层则在土地兼并过程中更加膨胀起来。 |
随便看 |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