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由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民族宗教政策、行政法规,协调、监督全市民族宗教工作。 二、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巩固和发展同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三、负责全市民族宗教情况调查研究,掌握动态,预测发展趋势,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四、指导本市少数民族联谊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宪法和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办理需由政府部门协助或协调办理的事务。 五、参与制订全市民族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与措施;参与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和对口支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回、维民族清真“三食”(肉食、饮食、副食)供应工作。 六、负责民族成份的鉴别、更改和少数民族考生的民族成份的审核工作;负责宗教场所恢复、新建、扩建的审核和宗教大型活动的审批有关工作;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有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族宗教有关情况的统计工作。 七、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及推荐工作,帮助宗教团体搞好组织建设。 九、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同国外和台、港、澳地区宗教界的友好往来。 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揭露、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破坏活动及有关刑事犯罪活动,抵制民族分裂和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协同有关部门审查涉及民族、宗教政策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 十一、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办公室1、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 2、负责本局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机关行政后勤、车辆管理、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4、负责来电、来客接待和信访工作; 5、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情况综合、通讯报道、信息收集反馈、局务会等行政会议记录; 6、负责公文收发、编号、登记、保管和保密,及时做好文件传递、催办、立卷、归档工作; 7、负责财务会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民族科1、负责落实民族事务和伊斯兰教事务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 2、负责审核、审批民族事务方面的事项,起草有关文件; 3、负责民族事务及伊斯兰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4、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调处涉及少数民族人员的矛盾纠纷; 5、负责对我市民族乡(村)各项工作进行协调、服务; 6、指导协调市少数民族联谊会、伊斯兰教协会的工作。 宗教一科1、负责落实佛教、道教、民间信仰场所事务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 2、负责审核、审批涉及宗教事务方面的事项,起草有关文件; 3、负责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4、指导市级做好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宗教事务的矛盾纠纷; 5、依法制止和打击乱建庙宇等非法宗教活动。 宗教二科1、负责落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 2、负责审核、审批涉及天主教、基督教事务方面的事项,起草有关文件; 3、负责天主教、基督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4、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市级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的矛盾纠纷; 5、负责抵御利用宗教的渗透活动,依法制止和打击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等非法宗教活动。 下属机构民族宗教培训服务中心,为下属科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 1、负责组织学习宣传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 2、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少数民族干部及宗教人员的培训工作; 3、负责组织为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服务; 4、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5、负责组织慈善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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