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重庆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
释义 | 重庆理工大学(原重庆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是重庆理工大学的二级学院。地处市区中心地带,交通便捷,紧邻重庆理工大学校本部,具有独立的校区;拥有 9000 多平方米的教学大楼,可容纳 2000 多名学生同时上课,以及全新的现代化计算机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厅等先进的教学设施;学生宿舍、学生食堂、运动场等生活设施齐全;校园内景色怡人、环境优雅,具有浓厚的文化氛围,2005年被国家教育部授予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全国“先进集体”称号。 学院概况学院简介重庆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以求实开拓、坚持内涵发展、加强教育教学改革与管理、努力提高办学质量为宗旨,注重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用先进的教育模式与教学手段,使学生树立起学习的信心;在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中,重视学生自身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努力为社会及企事业单位培养实用性人才。 教学设施学院拥有 9000 多平方米的教学大楼,可容纳 2000 多名学生同时上课,以及全新的现代化计算机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厅,以及运动场等先进的教学设施。 开设专业学院现开设有本科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车辆工程、工商管理等6个本科专业;专科专业:计算机信息管理、工商企业管理、会计电算化、旅游管理、人物形象设计、电子商务、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机械设计与制造、市场营销、物业管理、室内装饰技术、人力资管源管理等 13个专科专业。学习形式有全日制白班、夜大、周末。现有各类在校学生 4000多人,多年来为重庆及西部经济建设培养了一大批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才。 所获荣誉1997年,学院被国家经贸委确定为在渝进行工商管理培训的唯一定点院校;1999年经国家经贸委专家组质量评估,荣获“工商管理培训优秀院校 ”称号;同年被国家经贸委确定为“十五”期间在渝唯一的首批承担工商管理培训资格的院校;2002年 、2003 年连续两年被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原中共重庆市委企业工委、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授予“ 重庆市企业培训工作先进单位 ”光荣称号;2003 年3月,被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和原中共重庆市委企业工委会确定为承担市大规模干部培训工作的院校。 机构设置办公室 招生办公室 学生工作部 教务部 培训部 财务部 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简介继续教育学院是重庆工学院下属二级学院,主要从事继续教育培训。 1997 年学院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授予并确定为在渝进行 工商管理培训 的唯一定点院校,为企事业单位培养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现代高级管理人才。自 1997 年以来,学院按照国家经贸委系统培养计划 和标准,已举办了各类高级管理人才培训班 30 多期,为市内外企事业单位培养了 1000 多名高、中级管理人才和后备干部,受到重庆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高度评价,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 九五 ” 期间经国家经贸委工商管理培训质量评估,学院荣获国家经贸委授予的 “ 工商管理培训优秀院校 ” 称号,并被国家经贸委确定为具有 “ 十五 ” 期间 首批承担工商管理培训工作资格的院校 。1997 年,原重庆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被国家经贸委确定为在渝进行工商管理培训的唯一定点院校 ;1999 年经国家经贸委专家组质量评估,荣获 “ 工商管理培训优秀院校 ” 称号; 2001 年原重庆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并入重庆工学院,同年被国家经贸委确定为 “ 十五 ” 期间在渝唯一的首批承担工商管理培训资格的院校 ; 2002 年 4 月、 2003 年 4 月连续两年被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原中共重庆市委企业工委、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授于 “ 重庆市企业培训工作先进单位 ” 光荣称号 ; 2003 年3 月,被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和原中共重庆市委企业工委会确定为承担市大规模干部培训工作的院校 。 重庆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全体教职员工在重庆工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坚信 “ 发展才是硬道 理 ”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努力发展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事业,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性人才,为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和西部经济的腾飞做出应有的贡献。 政策法规(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促使用人单位履行继续教育责任,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中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 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行业系统内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继续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受下列权利: (一)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 (二)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学习任务,按照约定承担继续教育费用?达到约定服务时限要求。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中的职责: (一)贯彻继续教育法规,并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确立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规定以外的,与本单位密切相关的学习内容;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按规定或约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四)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本单位有约定的除外); (五)记载、考核并上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六)接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以及本单位举办的进修、培训、研修班和讲座;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工作和学习;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 (四)出国进修、考察; (五)接受高一级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六)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 第十条 普通高等院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其他单位设立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门机构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档案上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业务考核的内容和职称评定的参考。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机构负责记载受委托代理人事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接受完继续教育后,凭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或代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申请记载。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继续教育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继续教育需要,逐步增加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按国家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的规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职工继续教育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 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信守协议,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争议,可依法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代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不记载或不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例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已于2003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7日 培训项目工商管理培训 人力资源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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