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 |
释义 | 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在原重庆大学、重庆建筑大学、重庆建筑高等专科学校三校科技产业合并的基础上组建而成,注册资金一亿元人民币。重庆大学授权科技企业集团负责归口管理校属企业。现有全资公司18家; 控股及参股公司12家, 集团以市场化运作模式,促进学校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孵化及产业化,切实有效地实现产、学、研的有机结合。 集团介绍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在原重庆大学、重庆建筑大学、重庆建筑高等专科学校三校科技产业合并的基础上组建而成,注册资金一亿元人民币。重庆大学授权科技企业集团负责归口管理校属企业。现有全资公司18家; 控股及参股公司12家, 集团以市场化运作模式,促进学校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孵化及产业化,切实有效地实现产、学、研的有机结合。 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 为了不断地发展和壮大重庆大学校办产业,提高重庆大学校办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提高重庆大学校办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投资收益的有效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校办产业的实际情况,并参照教育部其它直属高校校办产业近年来的改革经验,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及其下属的所有全资公司,以及由这些公司投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及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原重庆大学产业办、重庆大学科技实业总公司下属的校办企业,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生效期 本制度经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并由科技企业集团总经理签字,科技企业集团盖章之后生效。 第四条 本制度概述 针对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目前的产权关系和经营状况,企业集团暂对下属企业实施“2+3+4+1”管理模式。即: “2”:集团根据实际投资比例将集团所属公司划分为全资及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两类。所有全资及控股公司由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负责归口管理,所有参股公司由集团投资中心负责归口管理。参股公司的管理由企业集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3”:集团作代表重庆大学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股东方,对所有下属全资、控股企业行使三大权利:资产收益权、高管层人事权、重大经营决策权。 “4”:集团行使四项管理内容:战略规划管理、全面预算管理、运营监控管理、产权事务管理。 “1”:集团对企业经营班子实施一套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分类、程序及管理职权第五条 管理机构 集团设立企业管理中心、投资中心两个业务办事机构,负责行使集团对所有下属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及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运行的监督和事务性管理。 第六条 管理分类 集团根据所属公司的类型,进行侧重点和力度均不同的监督和管理: 1.全资及控股公司:在企业集团成立初期,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面经济预算为核心的一体化管理。 2.参股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管理,以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正确调控企业战略发展、回避经营风险为主。参股公司的管理由企业集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管理程序 集团总部通过企业管理中心向各企业传输集团发展思路和执行集团统一部署;对集团内前景好的企业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重点扶持;对业绩突出的企业及经营班子给予表彰;对企业出现的经营业务上的困难给予政策、融资、担保、协作、信誉等方面的支持。 各企业与集团总部以及各企业之间的重要业务联系,原则上由企业管理中心负责安排,协调 第八条 管理职权 集团企管中心作为企业集团与下属各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代表集团领导履行日常事务管理权利,是协助集团行使股东决策权的支撑机构.在集团总经理领导下行使以下管理职权: 1.重大经营决策权 对企业行使重大经营决策权主要在四个方面:产权变动决策、重大投资决策、融资决策、公司经营目标的审定,这几项决策必须经集团来决定,企业在做以上决策时,须先将计划交向企管中心,由企管中心对其进行整理分析后报集团总经理(需要时再报集团董事会和集团党委)审批。 2.高管层人事权决策 集团下属企业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必须由集团总部选派,由企业管理中心、组织人事等部门进行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及指标由企业集团相关职能部门拟订,其中:对企业董事长的考核内容在聘任契约书中予以明确,纳入集团中高级人员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企业经营班子考核在经营目标责任书中予以明确。 3.收益权的行使 集团下属各企业的利润分配预案必须报集团企业管理中心审定后交各企业公司董事会上通过 。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拖延或截留。 第三章 管理内容集团以企管中心为主体,包括综合办公室、财务结算中心、稽查中心等职能部门,对各企业实施四项基本管理内容:战略规划管理、全面预算管理、运营监控管理、产权事务管理。 第九条 战略规划管理 集团战略规划管理主要由战略研究、战略计划、战略实施三部分组成。战略研究重点是整个集团的长远发展战略目标研究,如主业发展方向研究、行业结构调整研究、企业重组改制研究、组织结构调整研究、投资结构调整研究、产品结构调整研究、新兴产业进入研究等。集团对战略目标、产品开发、财务预算、知识产权、生产管理、品质目标、营销网络建设和服务及行销行为实现一体化管理,逐步构建集团化管理为核心的战略规划体系。 企业战略规划管理研究的重点为产品竞争策略及市场环境,各企业的个体利益必须符合集团战略一体化要求,必须严格贯彻集团战略一体化的指导思想。各企业根据集团发展战略方针拟订战略计划,战略计划由五年中长期计划、三年滚动计划、当年实施计划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建立全面经济预算管理制度 1.各企业各项经济管理工作和经济活动都必须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并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全面经济预算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计划、财务、销售、生管、制造等主要部门的负责人。 2.预算应强调和体现量入为出、以销定产的原则,充分做好市场调研工作,将指标细分到月份,并以六张表为基础(年度生产计划表、年度销售收入表、管理费用表、制造费用表、生产材料消耗表、设备投资表等),三张主表为核心(预计现金流量表、预计损益表、预计资产负债表),突出企业现金流量(企业现金流量平衡)的预算,企业盈利能力的测算和成本费用的预算。 3.预算会计时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4.每年11月末前,各企业应完成下一年度全面预算的编制,并将预算报集团企管中心、投资中心、财务中心等部门审核后,再报集团总经理审批后送交各企业在董事会上审议通过。 5.预算一经董事会确定,一般不再调整,企业经营活动就必须严格依照预算执行。企管中心、投资中心、财务中心、稽核中心等部门定期进行预算跟踪分析,对变化幅度超过30%的项目及时进行分析并向企业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目标责任制 1.集团在各企业中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目标责任制。 2.集团企业管理中心、人事等管理部门,根据经集团审定后的各企业年度经济预算情况,制定出各企业各项年度经济考核指标、年薪标准、风险抵押金标准及奖惩办法,提交集团审定后,交给各企业董事会审议后执行。 3.集团企业管理中心由各企业董事会授权与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签订《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量化考核指标,建立风险经营机制,年终考核由企业管理中心根据审计稽核部门的审计意见,向董事会提出奖惩建议,董事会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 4.集团企业管理中心会同集团稽核中心、财务结算中心对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 1.按照集团总部管理要求,财务管理实行企业财务主管负责制。 2.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财经法规、制度。 3.各企业财务负责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规范的财务内控制度。 4.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正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不准私设“小金库”,随意核销费用以及任意减少利润或者增加亏损等,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安全和增值,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借贷、抵押及担保的管理 1.各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以及向金融单位的借贷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取得集团认可书面授权后才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 2.原则上不允许各企业以其名义及资产对集团外企业进行抵押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并经集团总部批准许可,才能够办理相关担保事宜。担保期限一般不能够超过6个月。 3.凡是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定担保合同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企业对外进行担保、抵押,必须严格审查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及信用程度,签定相应反担保合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5.各企业要设置备查登记帐簿逐笔登记对外担保项目,并在每季度末向集团企业管理中心报告、备案,必要时接受集团稽查中心稽核。 第十四条 存货及应收款的管理 1. 存货 1)存货控制总额作为生产性企业的经营考核主要内容之一。各企业应加强在库低减的管理,引入先进的生产管理方法,设立生产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在库周转率,降低在库资金占用,减少存货损失。 2)各企业发生不良存货的处理事项,应将处理事由及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经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财务中心审核落实后交各企业董事会审定。 3)原则上,每年6月末及12月末,企业必须进行两次盘点。盘点后,各企业应将发生存货减值处理事项进行汇总,报集团企业管理中心备案。 2.应收款 1)应收款控制总额作为各企业经营考核主要内容之一。 2)各企业应加强对应收款的管理,每季度编制应收款明细表并进行帐龄分析,并上报董事长及集团企业管理中心,帐龄在两年以上的应收款应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 3)各企业发生应收款坏帐处理事项时,应将处理事由及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经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财务中心审核落实后交各企业董事会审定。 4)每一季度末,各企业应将发生应收款减值处理事项进行汇总,报集团企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 1.各企业的工资标准应在集团综合部人事劳资管理部门指导下由董事会制定,基本上与当地的劳动力价格标准接轨。 2. 工资总额应与各企业的经营效益挂钩,动态考核实施。 3.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低于上年度水平的企业,公司工资总额及标准也不能高于上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高于上年度水平的企业,公司工资总额增长可按照“两低于”(即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利润增长幅度、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幅度)的原则进行增长,任何企业不得随意提高工资水平,并应接受集团企业管理中心、综合办公室、财务中心、稽核中心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上缴任务、利润分配 1.各全资企业在每年6月末以及12月年末前分两次将年度经济目标上缴集团。编制费按每季度的第三个月缴纳该季度应缴部分编制费。 2.控股企业按以下方式管理: 1)各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需事先报经集团企管中心审定。 2)集团企管中心根据集团及各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分配方案,并由集团委派到各企业的董事提交各企业董事会审议后执行。 3)各企业应在年度董事会召开后一个月内按照董事会决议规定将股利划回集团财务部门,未经集团书面同意确认各企业不得截留应付红利。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及资本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1.各企业股权投资及资本性投资项目应按照企业章程及董事会议事程序要求,向董事会提出立项申请。并将相关资料同时报送集团企业管理中心、投资中心。 2.股权投资、资本性投资项目中的技改项目(如生产线的改造、新置)、基础建设项目(如房屋建筑物修建)必须进行经济及风险分析、预测、编制项目可行性经济研究报告及项目的推进方案。 3.零星的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添置(修建)、租赁等,应将事由及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合资公司董事会审定。 4.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如汽车、轿车、房屋建筑等)的添置(修建)、租赁等,必须上报董事会,同时报送集团企业管理中心,经审定同意后才能够实施。 5.资本性投资项目中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十八条 产权事务管理 主要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交易管理、资产评估管理。各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使资产评估工作全过程受控,确保国有资产在资产结构调整、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中不会流失。 1.资产处置是转让、变卖、毁损报废、“以物易物”、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权债务的重组行为、不良资产的处置,无形资产的转让、许可等经济行为。 2.不良资产是指实际价值比帐面价值严重贬值的各项资产,包括难以收回的债权、各种贬值和报废的财产物资、长期闲置和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等。 3.集团和各企业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及《章程》规定,制定和明确控股公司资产处置权限。 4.各企业发生资产处置行为,必须成立相应的内部评审机构对资产的使用价值、成新度、实际价格等内容进行鉴定和确认(对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大宗机器设备处置就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并对处置方式、处置价值等提出具体建议,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各企业董事会(董事长)审定,具体处理应经集团财务部门、企业管理中心审核落实后确定。 5.各企业处置资产进行帐务处理时,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法违规处理。 6.各企业对资产处置要严格遵守集团及各企业董事会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严禁违法违规和越权操作,否则,集团将追究有关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7.每一季度末,各企业应将发生资产处置事项进行汇总,报集团企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总经理报告制度 各企业总经理任职期间应定期和不定期就各企业经营情况以书面方式向董事长及集团企业管理中心报告,报告内部包括: 1.定期书面报告(分为两次,半年报告时间为7月20日前,全年报告时间为次年1月20日前) ①各企业经营情况报告 ②各企业经营班子工作评价 2.专题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重大资产处置(单项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或超过净资产总额25%的); ②重大投资、技改项目(单项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或超过净资产总额25%的); ③重大经济诉讼项目(单项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或超过净资产总额10%的); ④重大经济合同、经营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条 信息资料报送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信息资料必须按时、按质上报企业管理中心和集团财务部门,由企业管理中心进行分类处理后,报送各公司董事长和集团领导。报送内容及要求: 1.每季度应报送的资料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费用明细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重大事项联系表 2.每半年度应报送的资料 ①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费用明细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应收账款分析表、存货分析表、银行借款表,有分支机构的公司如未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同时报送分支机构财务报表。 ②经营分析:公司对当期经营情况的简要分析及当期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或建议;公司重大资产处置、投资、法律诉讼、重大经营合同协议情况的报告。 3.年度报送资料(除报送上述资料外,增报) ①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②次年度的全面经济预算 4.资料报送时间要求 ①季度报送资料必须在次月10日前报出,半年度报送资料必须在次月12日前报出,年度报送资料时间届时通知。 ②报送时间确认:邮寄以邮戳以准、电子邮件和传真以收到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谈话制度 为了更好地规范各企业的行为,提高各企业的经济运行质量,加强集团对各企业的管理力度,在控股各企业中推行“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谈话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企业,集团领导将找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谈话: 1.班子不团结的 2.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接受管理和监督或不积极配合的 3.完不成董事会确定的经营目标的 4.经营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5. 弄虚作假,违反《会计法》等财经法规的 6.各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有下列行为的: 1) 未经集团同意,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2)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企业同类的业务; 3)利用职权索取贿络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4)挪用企业资金、公款私存 5)未经董事会同意,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稽查监督管理 1.集团将实行企业年度经营结果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审计。 2.企业管理中心协助集团稽查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企业进行巡查,对各企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各企业年度审计工作由集团稽查部负责。 3.各企业应主动配合集团稽查部及集团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 考核及奖惩二十三条 对各企业经营班子的考核 1.经营目标考核:年终时集团委托审计部门对各企业进行审计后,由集团企业管理中心或投资中心根据审计结果和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向各企业董事会提出奖惩建议,各企业董事会根据集团企业管理中心的建议对经营班子进行奖惩兑现。奖惩方法按《企业经营目标考核办法》执行。 提前离任的考核:经营班子人员如果因工作调动离开公司,须进行离任审计,并经董事会审核后进行兑现;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离职者,在离任审计后免去奖励部分并给予相应处分。 2.对财务管理的考核:对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总经理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会计报表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帐日结帐的;编制会计年报前未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债务的;拒绝集团委托授权部门监督检查的,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有上列行为之一的总部委派人员,集团总部将对其进行组织或行政处理,对集团委派的会计人员,将调离岗位,并不得允许其再从事会计工作。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集团将追究其应付的法律责任。 3.信息资料报送考核:集团所需信息资料,各企业在集团规定时间未报出同时又未说明情况的,每迟报一天扣款100元,超过3天仍未报送,则每迟报一天扣款300元,每半年兑现一次,并在各公司董事会上进行通报。如发生扣款事项,企业管理中心或投资中心将下发扣款通知单,扣款交集团计财部或财务部。 4.重大工作事项考核:对在董事会上明确的要经营班子完成的重大工作事项,由集团企业管理中心对其完成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督促,年终向董事会提出考核建议。 5.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如果各企业有违反管理办法,不接受管理和监督,集团将对这些各企业提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集团作出相关的人事调整。 6.综合考核:由企业管理中心牵头会同各业务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对于按时完成年度经济目标、使国有资产有较大增值、在业务领域内创造了较突出的社会经济效益、为学校争取了较高荣誉的经营集体和个人,给予重奖, 并在考评、评优、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对于在业务中因主观因素对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犯有违法乱纪行为、因渎职影响企业发展、严重损害学校集团声誉等现象,集团将给予严惩直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集团原发文件与本办法相冲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企业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生效日期实行。 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投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若干意见,根据渝委发[2000]14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及重大校[2000]327号《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精神,充分发挥重庆大学在知识、信息、技术、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充分调动我校师生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高校师生创业、处理好相关的知识产权、股权分配等问题,大力发展校办科技产业,促进学校现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产、学、研的有效结合,推动校办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与重庆大学及其下属单位确立了投资关系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并能实现产业化的教学、科研部门及个人。 二、生效期 本办法自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董事会批准,并由集团总经理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实 施 集团根据实际情况由两个职能部门来负责实施。对于已确立投资关系的公司,根据投资比例将集团所属公司划分为全资与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两类。全资及控股公司由集团企管中心管理,参股公司由集团投资中心管理。对于新公司的发起设立,无论是全资还是控股公司均由集团投资中心负责实施,对新公司的投资,原则上要求集团公司处于控股股东地位。 第二章 投 资 一、投资的涵义 1.本办法里的投资是指把资产以股本金的形式注入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研发和产业化的,且产权清晰的中小实体,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和壮大校办企业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本办法里的资产包括货币、房产、设备等实物资产和专有技术、科研成果、校名等无形资产。 2.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是代表重庆大学进行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投资的实施主体。其主要经营目的是代表重庆大学以资本金投入或引外资参股等方式扶持学校高新科技项目及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的发展,特别是运用专利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推进我校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3.要行业对象是光机电一体化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通讯电子产品、生物制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 二、投资方式 投资方式包括以技术或成果作价入股,与外部股东联合发起设立新公司;由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单独发起设立新公司以及其它合作方式。 三、投资审批 1.原则:市场是前提、效益是目的、管理是保障、人才是根本。 2.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投资审批程序 主要在选项、论证、包装、市场和财务分析等方面进行把关。 审批程序见图1(下页)。 其中要求的附件有: 1.专有技术权属证明复印件 2.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证明复印件 3.国家颁布的有关该新产品的检测标准节选复印件 4.立项批文、进口许可、外汇额度、设备采购合同或意向有关资料 5.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的有关证明复印件 6.技术、质量有关认证、奖项复印件 7.资产权属及法定评估报告复印件 其它非高新科技项目的投资审批程序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审批程序: <图1>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产业化项目投资审批程序> 四、项目选择 1.项目背景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生命周期较长,一般不低于五年,具有高成长性、高盈利性的行业,一般来讲产值每年递增的比例不低于30%,盈利性递增的比例不低于15%。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或已取得立项的科研项目。 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的一般性投资项目。 2.市场背景及竞争状况 具有强大的需求动力和较高的需求增长幅度。 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具有技术上的领先性和垄断性。 未来几年产品在质量、价格、服务方面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容易树立品牌形象。 3.人才背景 项目发起人、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文化素养,在同行业中的研究水平处于领先地位。 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知识文化水平和较强的研发、管理能力。 第三章 管 理 一、总论 1.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作为代表重庆学进行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投资的实施主体,享有并行使四大权利:投资审批权、投资收益权、人事任免或选派权、参与重大经营决策权。 2.集团通过下属企业董事会实行管理。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对企业行使服务管理职能,以资产管理为主,主要职能是对企业实行人、财、物归口管理。 3.学校与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与参控股公司的关系是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为了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实体,真正做到产权明晰、校企分开、权责分明,学校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作为出资者,学校按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 二、风险与控制 1.风险 a、市场 将会面临的重大市场威胁 是否会受到同类产品或假冒伪劣品的冲击 b、管理 人才流失的影响 大批量扩产在技术、销售、生产、财务、质量、后勤保障等方面还存在哪些不足和隐患 c、技术 专业侵害、技术泄密的严重后果及法律防范 来自竞争对手或最新科技替代的可能性 d、政策 国家对该行业的产业导向和扶持 优惠政策的范围和时限 e、财务 成本失控 产权不清 通胀 无序竞争造成的盲目杀价 2.控制 a.不定期检查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投资企业应每半年一次向 投资方汇报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损益状况、盈利能力、增长状况)。 b.派员参加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参与其重大事件的决策。 c.聘任、委派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内部建立切合实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d.在生产、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 三、考核 1.经济指标 对参股企业的考核主要从企业的行业属性出发,围绕企业资金周转状况、企业偿债能力、企业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进行。 a.资金周转状况 对资金周转状况的考核主要围绕企业的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进行。 b.企业偿债能力 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考核主要围绕企业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股东权益比率等指标进行。 c.企业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 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考核主要围绕企业的主营业务增长率、税后利润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等指标进行。对以上经济指标的考核,以企业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为主,凡参股企业的以上经济指标高于同行业的经济指标的企业,视为应加以扶持的好企业;与同行业的经济指标接近的企业,视为基本合格;低于同行业的经济指标的企业,其处理办法见本章第四项。 2.投资收益要求 凡由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代表学校以实物资产参资入股的企业,前两年的投资回报率每年应不低于6%,从第三年开始至第五年应不低于10%;以货币资金参资入股的企业,前两年的投资回报率每年应不低于10%,从第三年开始至第五年应不低于15%;以无形资产参资入股的企业,前两年的投资回报率每年应不低于2%,从第三年开始至第五年应不低于6%。已经发起成立的公司,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以有形资产参资入股的企业,三年内每年的投资回报率应不低于10%;以货币资金参资入股的企业,三年内每年的投资回报率应不低于15%;以无形资产参资入股的企业,三年内每年的投资回报率应不低于6%。如果连续二年达不到上述回报标准,集团公司将考虑以适当的方式撤资退出或清算。 四、扶持或退出的原则 1.对于有学科依托和一定发展前景,最近两年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状况良好的公司,可采取增量扩股或存量吸股的方式,通过以下手段实现对该企业的扶持和控制,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由企业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或由各股东方新注入资金,采取增资扩股或在其它股东方愿意出让其股份的前提下,收购其它股东股权的方式扩大企业集团股份份额。 以企业集团或投资企业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经评估后注入企业。 对于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的每股净资产价值,以溢价出让的方式增资扩股,解决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问题。 2.对于连年亏损或经营不善,效益低下的企业,采取更换董事、更换高层经营管理人员方式对企业进行整顿。如仍无改观,可采取股权转让、净资产出售、清算的方式退出。 第四章 激 励 按照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内部激励机制。 一、鼓励校内外单位和个人以现金、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向校办企业出资入股,享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凡是以技术项目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由科技企业集团代表学校按该无形资产所占股本的20-50%奖励给项目课题组的主要成员,并为其办理以自然人身份拥有股权所需的手续。 三、拥有知识产权的高科技项目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无形资产作价金额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5%。 四、新成立的公司原则上不再冠以“重庆大学”,“重大”学样。若因特殊需要,需要冠名的企业,须经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审核,报分管副校长批准。同时,重庆大学在该企业应持有不低于51%的股份,其中校方冠名的无形资产以技术入股的方式享有不低于10%的股权。 五、为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吸收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参股,但其股份总额一般不超过总股本的20%,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制时,允许业务骨干作为公司发起人。 第五章 资本撤出 一、主要撤出方式有: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股票市场上市。 企业购并:在未上市前,将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向其它企业或个人转让的行为。 股权回购:企业或其他股东购回学校在本企业所持股权。 二、对于满足上述条件经营较好的公司,可加大支持力度,力争培育上市,以上市退出为目标。对于运行状况一般的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三、对于运行状况较差,资不抵债的公司,可以通过清算的方式退出 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内各企业(公司)财经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财经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企业(公司)及员工之间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集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实行科学化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集团本部、全资企业(公司),控股公司(持股50%以上),以下简称下属企业。各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集团的具体情况,集团总部财务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并自觉接受监事会的财务监督。集团所属各企业(公司)实行重大财务事项报批制度,即上报集团或学校批准后,方予以实施的制度。 第六条 集团财务管理在总经理负责制下,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资金由集团统一管理。 第七条 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依法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依法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并作出报告。 第八条 集团对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财会人员实行“委派制”管理。 第九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条 集团及下属企业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经营收入是集团及下属各企业(公司)经营范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其他收入是集团及下属各企业(公司)主营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各种收入必须纳入企业(公司)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 第十一条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各企业(公司)原则上只能在集团结算中心开立账户,如遇特殊情况,需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必须报集团总经理批准,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二条 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集团根据经营资金周转情况充分合理有效安排使用资金,降低公司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集团本部及下属企业应积极申报校办企业,对取得的经营收入应纳税款按期全额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及时缴纳。收入中与教育产业相关的按季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缓、免;所得税按季向税务机关申请缓、免。 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四条 企业(公司)的支出按经济性质的不同划分为经营支出、投资支出及筹资支出,各类支出应分别核算。 第十五条 各企业(公司)根据支出金额大小,建立相应的收支审批制度并实行“一支笔”报销制度,各企业(公司)审批制度及“一支笔”审批人报集团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公司)的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企业(公司)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支出金额。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集团为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对集团的下属企业实行结算中心结算资金的管理办法。集团结算中心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 集团及下属各企业(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无论投资金额大小,必须报经集团或学校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完善各种手续。集团及各下属企业(公司)购置及处置固定资产实行审批制度,凡购置或处置的固定资产单价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必须报集团审批,购置固定资产单价在5万元以上必须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集团及下属企业(公司)应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加大催收应收款项的力度,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并经批准核销坏帐损失。 第二十二条 集团及下属企业(公司)应加强存货管理,定期盘存,做到帐实、帐帐相符,并符合主管税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集团及下属企业(公司)的资产状况,特别是风险提示,要及时上报集团或学校。下属企业(公司)的会计报表每季上报集团,集团汇总后上报学校。 第六章 分配及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下属企业(公司)每年按国家或当地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薪酬及奖励专项办法,所订办法要具体到每个岗(职)位,并报集团批准,集团的薪酬及奖励办法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下属企业(公司)和集团各部门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目标任务书,报集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集团及下属企业(公司)在执行薪酬标准上,不得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 下属企业(公司)和部门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部分,集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集团及下属企业(公司)的利润不得截流私分。 第七章 稽查、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集团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集团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集团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并确保集团及下属企业(公司)的财会工作秩序的健康,良性循环。 第三十一条 集团稽查部负责对集团及下属企业(公司)的稽查,下属企业(公司)必须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法规及企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工作出色的部门和人员,集团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和财经纪律的,集团将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集团及下属企业(公司)对制定的年度目标任务,要认真执行,对不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部门和责任人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的,一经查实,按违规违纪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属集团总经理会议。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接受集团监事会监督。 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稽核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稽核工作,保障集团“清理整顿,规范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稽核法》、《稽核署关于内部稽核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稽核规定》和《重庆大学内部稽核工作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集团稽核工作是对集团所辖企业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为集团的发展服务,促进企业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配备稽核人员,完善稽核工作规章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稽核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集团稽核部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集团的规章制度,对集团和所辖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稽核监督,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审计处和上级有关部门对稽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集团稽核部对所辖企业实行稽核监督。 第二章 稽核机构和稽核人员第五条 集团保证稽核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强,能胜任稽核工作的人员,逐步形成稽核、会计 、经济、管理等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总经理要加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 建立健全稽核机构,加强稽核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 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稽核工作,听取稽核工作汇报; (三) 及时批复稽核报告、稽核意见书或稽核决定,督促稽核意见书或稽核决定的执行,支持稽核部和稽核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 (四) 为稽核部和稽核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 稽核部和稽核人员成绩显著的应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 切实解决稽核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稽核人员要恪守稽核职业道德,严守稽核纪律,做到依法稽核,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与被稽核单位或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稽核人员依法执行稽核任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集团原则上应保证稽核人员每年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并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从事稽核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 第三章 稽核部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二条 集团稽核部对集团所辖企业的下列经济活动进行稽核: (一) 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 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集团有关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四)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五) 集团所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六) 集团领导(总经理)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十三条 稽核部对集团所辖企业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稽核调查,向集团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稽核部对集团所辖企业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集团占控股地位)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技术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以及稽核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稽核或稽核调查。 第十五条 稽核部对集团所辖企业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集团稽核部负责宣传并严格执行国家审计法规,根据工作的需要制定稽核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稽核部在执行稽核任务时,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 根据稽核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 对稽核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稽核部应立即做出制止决定,并同时报请主管稽核工作的集团领导批准; (五) 对阻挠、妨碍稽核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稽核部应报请主管稽核工作的集团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 对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建议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七) 根据集团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检查集团领导批准的稽核意见书和稽核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 对稽核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间向集团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上级稽核机关反映。 第四章 稽核工作程序第十八条 稽核部根据集团的实际情况,围绕集团中心工作和根据集团领导意见,拟定稽核工作计划,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报学校审计处。 第十九条 稽核部根据稽核工作计划确定稽核事项,并应在实施稽核前向被稽核单位送达稽核通知书。被稽核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稽核工作,按稽核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稽核小组在调查被稽核单位的情况,评价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稽核项目的目标要求拟定稽核方案,作好实施稽核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稽核人员对稽核事项实施稽核,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完整、准确地填写稽核工作底稿。 二十一条 稽核终结,稽核人员根据稽核工作底稿,综合分析后,提出稽核报告,征求被稽核单位意见。被稽核单位应当自接到稽核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稽核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稽核部审定稽核报告,对稽核事项作出评价,出具稽核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稽核决定。稽核部在对重大事项作出稽核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应将稽核报告、稽核意见书或稽核决定一并报送主管稽核工作的集团领导审批,集团领导应当在7日内批复,并应责成稽核部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稽核决定、稽核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稽核单位和有关单位,被稽核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稽核单位或有关单位对稽核决定或稽核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稽核决定或稽核意见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稽核工作的集团领导提出书面意见,主管领导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稽核单位和有关单位对主管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稽核机关提请复审。 第二十四条 稽核部应对重要稽核事项进行后续(跟踪)稽核,检查稽核决定或稽核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稽核部在稽核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稽核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稽核部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主管稽核工作集团领导或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 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的文件和会计资料; (三)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 (四)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五) 阻挠稽核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六) 拒不执行稽核决定和稽核意见书; (七) 报复陷害稽核人员和检举人。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稽核部和稽核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集团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四) 泄露国家秘密。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科技企业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3 月1 日起执行。 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企业集团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杜绝采购之中的不正之风,规范采购行为,本着“保证质量、节约开支、堵塞漏洞、避免损失”的原则,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是指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 第三条 集团及直属全资子公司大宗物资设备购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购置程序进行;集团控股公司参照执行;其他物资的采购由各子公司按其内部规定进行。 第四条 采购实行信息与决策相分离的原则。集团规定以下采购程序: 1.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采购,由使用单位提供该单位领导签字认可的物资采购方案,报集团企管中心双重审定。 2.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由企业集团和使用单位共同确定专人组成采购小组进行,企业集团参与主要采购过程;各单位购置汽车,一律报集团批准后按此条执行。 3.金额在1万元以下,单位自购的,由单位总经理确定专人组成3人以上的采购小组进行。 第五条 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必须采取招标、邀标方式,学校纪检、审计参与招标邀标的主要过程(如标书的审定、开标过程等),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争取更好的效果,招标、邀标应严格按程序进行,规范操作。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采购,集团企管中心参加开标;5万元以上的采购,集团分管领导、企管中心、稽核部参加开标;同类同种物资一年采购量在1万元以上也要招投标。 第六条 采购活动前,必须将采购小组的组成、采购项目和金额等情况报集团企管中心备案,必要时集团将派人直接参与采购活动,职责是监督采购过程的合规合法性。 第七条 采购活动前后,在支付大宗物资设备的款项时,必须附有采购小组采购过程纪要和集团企管中心的审签资料,单位财务部门方可付款,并随时接受集团稽核和监督。 第八条 为了节约采购成本各单位应进行批量采购,不得故意分解成小批量;同时使用的产品应同时进行采购,不得有意分期进行,确实不利于批量或同时采购的应报集团企管中心审批。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采购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2、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3、与供货单位相互沟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4、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的吃请、娱乐和旅游,私自参与供货方组织的活动的; 5、接受供货方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而不上交的; 6、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款的; 7、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为以次充好、价高货次、假冒伪劣产品的; 8、利用各种理由把采购款和采购物品化整为零进行采购,逃避上述条款约束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总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业务介绍业务介绍科技企业集团以原有的机械制造、光机电产品、环保设备、资源与环境保护、房地产、装饰工程、网架工程、工业产品设计、工业设备安装、工程设计及施工、工程监理、资产管理、宾馆、建筑设计、出版印务等传统产业为基础,发挥多年积淀的对高校科技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致力于发掘新材料、新技术,发展生物、数码信息技术,开发新型能源、节能环保、计算机软件,研发光、机、电一体化的高精尖科技产品等,综合利用学校在高科技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服务于社会经济建设。 科技企业集团按照现代企业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成员由学校党、政分管产业的领导及财务处、资产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集团党政主要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全权代表学校依法行使决策权。董事长(法人代表)由学校分管领导兼任。监事会由学校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办、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集团职工代表组成,代表学校行使监督权。集团设有党委、纪委、工会、教代会等党群组织。总经理负责全面主持集团的经营管理,依照集团章程和董事会决议行使经营权。 企业宣言面对飞速发展的新经济时代,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始终依托重庆大学,坚持以人为本,以市场为导向,综合利用各学科在科研领域所拥有的高科技成果和人才资源优势,抓住新经济时代迅猛发展的机遇,按照学校提出的“清理、整顿、发展、增效”的工作任务,秉承“诚信、敬业、高效、团结”的企业文化理念,与时俱进,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结合高校产业的特点,促进地方经济建设,为西部大开发作出新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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