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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钟山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释义

《钟山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精神,根据《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钟山区实际而制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黔党发〔2007〕13号)精神,根据《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市发〔200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目的在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完善计生户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制度,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富民强区的宏伟事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工作内容包括:奖励、扶助、救助、援助、生活及养老保障。

(一)建立农村计生“两户”生活保障及养老保障工作机制

1、发放农村独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基本生活保障金

农村独女户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下月起、二女绝育户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下月起,每户每年发放480元基本生活保障金,直到年满55周岁与奖励扶助政策衔接为止。

2、提前发放并提高农村计生“两户”养老保障金

从2008年起,年满55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夫妻,由区政府提前向其发放养老保障金,具体发放标准为:独女户每年每人1600元、独子户和二女户每年每人1000元。至年满60周岁之日起,在省、市统一规定的基础上,区级再补助400元。

(二)兑现关爱女孩家庭奖

1、农村符合政策生育的独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女孩考上大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正式录取的,奖励8000元;被一本院校正式录取的,奖励6000元;被一般本科院校正式录取的,奖励5000元;被专科院校正式录取的,奖励1000元。

2、参加中考、高考的农村独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女孩考生,按规定给予10分的加分照顾。

3、农村独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女孩就读初中、高中并寄宿的,每人每年给予500元生活补助。

4、每年开展一次农村“少生快富”示范户的“自强女孩”评选活动。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评选30户,每户奖励500元。

5、提供女孩家庭住房改造补助资金。农村独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优先实施危房改造项目,每户补助7000元。

(三)实行农村计生家庭节育奖

1、符合政策生育的农村二女户家庭且按规定已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2、符合政策生育并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男孩家庭一次性奖励2000元,女孩家庭一次性奖励4000元。

(四)完善特殊家庭扶助及救助制度

1、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家庭子女伤残并持三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或未持证的残疾对象若能由区残联确定其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下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金1000至3000元。

2、经区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三等以下的农村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家庭,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金500至1000元。

3、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家庭在生产、生活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金500至2000元。

4、符合贵州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条件的家庭。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或伤病残(三级以下)的,从妻子年满49周岁当年起,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向夫妻双方发放救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5、符合贵州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条件的家庭,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产生并发症,经区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三等以上的,在妻子年满49周岁的当年起,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向夫妻双方发放救助金。

6、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参合金从区级利益导向基金中列支。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成员和二女绝育户的家庭成员,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

(五)提供法律援助

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及流入我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农业人口在法律纠纷中提供:法律咨询及解答,代拟法律文书;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法律事务代理;办理证明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六)其他奖励政策

1、对农村二女绝育户家庭和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家庭,原则上每年无偿供应民用煤一吨(或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助)。

2、对符合政策生育并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及城镇纯居民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月至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户每月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四条 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受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工作程序为: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

(一)农村年满55周岁的奖励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上报工作时间及程序按国家信息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农村未年满55周岁的奖励对象和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对象上报工作时间及程序参照执行。

(二)其余受助对象的申请由区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审批一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奖励受助。

(一)奖励受助对象死亡的;

(二)子女数增加的;

(三)户籍性质发生变化的;

(四)全户离开户籍地一年以上不寄回计生信息、不履行计生相关合同的。

第六条 应当终止奖励受助的对象,各镇乡(街道)调查核实后,应张榜公示并如实填写《奖励受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公示后于当年清退,终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第四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七条 建立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基金专户,利益导向工作所需资金从该基金中列支(明确规定资金列支渠道的除外)。基金按以下渠道筹措划入:

(一)区级当年人均计生事业费的5%;

(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计生经费的20%;

(三)区级提取的20%社会抚养费中的10%;

(四)上一年地方财政总收入的0.2%;

(五)捐赠或其它。

第八条 筹措的奖金滚动存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利益导向基金专户,专款专用。区财政局按季度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拨付,不冲抵投入的人口计生事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挪用。

第九条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的全面协调、指导和审核。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规定进行监管,确保基金合规使用。各镇乡(街道)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定期召开会议,对辖区奖励受助对象进行资格把关、审核上报。

第五章 奖励受助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奖励受助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政策的规定享受奖励受助金;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受助的对象进行揭发;

(三)检举揭发国家工作人员在奖励受助金发放过程中的不法行为;

(四)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奖励受助对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奖励受助对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二)如实申报本户相关情况,配合有关部门作好调查登记;

(三)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口计生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模范遵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享受奖励受助的对象(除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对象和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外)必须与所在镇乡(街道)政府(行政)签订相关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并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违反合同约定的,收回已发放奖励受助金,并支付所领取奖励受助金1至2倍的违约金。收回的奖励受助金和违约金纳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基金专户管理。若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 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纳入区对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执行政策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在工作中,对政策把关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对虚报、克扣、贪污、挤占奖励受助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借发放奖励受助金之际,抵扣计划生育其他经费或搭车收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冒领奖励受助金的个人,要责令退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区直各单位要按照自身工作的职能特点,统筹制定有利于农村计生户,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政策措施。在开展挂钩扶贫工作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重点帮扶农村计生户,要与帮扶户签订帮扶协议书,在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给予扶持。以上工作列入区委、区政府对区直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各镇乡(街道)在实施计生“三结合”帮扶工作中,要多渠道争取资金和项目,并在小额扶贫贷款、宅基地审批、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应在政策规定范围予以适当照顾。每年慰问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计生贫困户家庭一次以上。

第二十一条 奖励受助对象当年领取的奖励受助金不计入农村低保户经济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钟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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