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美共同防御条约 |
释义 | 简介《中美共同防御条约 (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SA and ROC)》是美国与台湾当局在1954年间签订的正式国际条约,该条约是以军事为基础、包含政治经济社会等合作的多目标条约,至1979年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时发布声明自动失效,不过随后美国国会通过《与台湾关系法》取代之。 时代背景当时正值冷战时期,美国为围堵共产势力,在朝鲜战争期间即与东亚国家缔结多边或双边联防协定;待朝鲜战争与中印战争一结束,中共即可集中力量对付台湾,造成54年至55年台海情势紧张,加速台美双方签订防御条约。 美国当时态度明确,杜勒斯(Dulles)国务卿在签约前一天召开记者会,宣示本条约的意义如下, (1) 向各国宣示:明白表示台湾在国际外交的地位,并明白表示台澎绝没有被置于任何国际解决讨价还价的柜台上。因为没有条约根据,已使当时若干人士误认为美国可能会以台澎交换中共的让步,此项条约显示美国将不在任何国际密议中用台湾作买卖。 (2) 向中共宣示:驱散中共对美国协防台湾的认真保证所存的可能怀疑,除中共亦有许国际人士心存怀疑,如此宣示将明确消弭之。 (3) 向台湾宣示:调整台美两政府间的军事安排。原本第七舰队的安排是根据与韩战有关的总统命令。这项命令日后可能随时撤消,但中美防御条约可使共同军事安排安置于长期正式的条约基础上。 长期影响本条约维持24年之久,是艾森豪威尔 (Eisenhower)政府在台美关系中最大的遗产,影响如下, (一)本条约的利益不限于中美两国,而扩及整个西太平洋,如美日协防条约、美菲协防条约略有不同。 (二)本条约的基本精神是反共的,不仅在武力军事上协防台湾,亦反对共产主义渗透台湾。 (三)本约规定,除自卫外,台湾对中国大陆采取军事行动须受于美国同意的限制,这点在某种程度上恢复杜鲁门中立台湾的政策。 (四)阻止台湾反攻中国大陆,错失三个重大时机(1958, 1962, 1966),此后不复返攻时机,彻底扼杀中华民国反攻中国大陆的希望。 (五)本约性质包含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福利,是多目标条约。 (六)本约以“台澎主权未定论”为前提,造成关于台湾主权未定论的争议。 正文一、缔约国约定基于联合国宪章,以不危害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的和平手段来解决自国被卷入的国际纷争,并在其国际关系上不以与联合国的目的不两立的方法来以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 二、缔约国为了更加有效的达成此条约的目的,由自助及互相援助、单独及共同、维持且发展对缔约的领土保全及政治安定的来自外界武力攻击及共产主义者的破坏活动的、个别的及集团的抵抗能力。 三、缔约国约定为了强化自由的诸制度并促进经济进步及社会福利,而互相协力,并为了达成这些目的个别的及共同的继续努力。 四、缔约国关于实施此条约,透过自国外交部长或其代理随时进行协议。 五、各缔约国认为在西太平洋地区对任何一方缔约国领域的武力攻击,即危害自国的和平及安全,且基于自国宪法手续,宣言为了对付共同的危险而行动。前述的武力攻击及因此所采取的措置,得立即报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上述措置,安全理事会若恢复和平及安全,即为维持和平及安全采取必要措置时,得终止之。 六、第二条及第五条所规定的适用上,所谓“领土”及“领域”,中华民国是指 台湾及澎湖诸岛 ,北美合众国是指在其管辖下的西太平洋属领诸岛。第二条及第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互相同意所决定的其他领域。 七、关于在台湾与澎湖诸岛及其周围,为了防御所必要的美国陆军、空军及海军,基于互相同意所决定,中华民国政府许诺其配备的权利,美国政府予以接受。 八、此条约,对维持基于联合国宪章的权利及义务或国际和平及安全的联合国的责任,不给予任何影响,同时不可解释为给予任何影响。 九、此条约,必须由美国及中华民国,根据各自宪法上的手续予以批准,两国在台北交换批准书时,同时发生效力。 十、此条约有效期限,定为无期限。若有任何一方缔约国通告他方缔约国时,可以使条约在一年后终止。 中共反映对此一条约,中共政府坚决反对,12月8日,中共总理兼外长周恩来发表严正声明指出,台湾是中国领土,“解放台湾”是中国的主权和内政,决不允许他国干涉;美台“共同防御条约”是非法的、无效的,是一个出卖中国领土和主权的条约,美国应对此承担一切后果;美台条约是一个“侵略性”的战争条约而非防御性的,不仅造成远东地区新的紧张局势,而且“违背了联合国宪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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