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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
释义

基金会概况

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发起。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成立于1978年,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创办的第一所研究生院,培养了新中国第一个理学博士、第一个工学博士、第一个女博士、第一个双学位博士。目前,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由北京的玉泉路园区、中关村园区、奥运村园区和在建的雁栖湖园区等4个教学园区,以及分布在全国的117个研究生培养单位(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组成,在读研究生超过3.5万名,其中博士生超过一半,已成为全国规模最大、质量优良的研究生培养机构。截至2009年底,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已经累计培养了8万余名研究生,其中许多人已经成为国家科技、教育、经济、国防等重要领域的领军人物和中坚力量。据对1978级及以后的毕业生统计,迄今已有42名毕业研究生当选两院院士。

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于2009年11月在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亿元。其主要职责是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各类捐赠,致力于加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创新发展,进而推动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创新发展。

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分别设立有全院性基金和研究所基金,中国科学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中国科学院研究所)可以通过或委托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接受和管理相关领域的捐赠。

理事会

名誉会长: 路甬祥

名誉理事长: 白春礼

理事长: 郭传杰

副理事长: 王 津 柳传志 邓 勇 苗建明

理事: 邓 勇 杜 澄 郭传杰 康 乐

(按姓氏拼音排序) 孔 力 李和风 李云玲 刘 毅

柳传志 马石庄 马 扬 苗建明

王 津 王艳芬 魏先华 杨星科

张学成 赵 力 朱相彬

秘书长: 苗建明

副秘书长: 杜 澄 张学成 魏先华

监事: 徐中平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Graduate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CASG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加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创新,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来源于中国科学院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院。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玉泉路19号(甲)中科院研究生院办公楼12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资助中科院研究生院的教学科研。如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学术会议、交流合作等;

(二)资助中科院研究生院在校研究生、教师。如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教席基金等,资助学生活动、教师队伍建设等;

(三)资助中科院研究生院校友工作。如设立校友发展基金等,资助校友会开展工作、校友信息服务等;

(四)资助中科院研究生院校园建设。如设立校园建设基金、校园文化发展基金等,资助基础设施建造、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园林绿化、文化设施以及校园文化氛围营造等;

(五)资助与中科院研究生院相关的教育活动及其他公益活动;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等;

(七)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意识,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五)为本基金会筹划、捐款、管理做出贡献。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基金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六)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五)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出秘书长建议人选;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程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金额在上年末基金余额10%以上的投资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提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发生国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未指定用途的剩余资金,捐赠给中科院研究生院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其他剩余实物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捐赠给中科院研究生院专项用于教育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1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各项基金,使其发挥良好效益,依据《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本基金会受理和接收的各项基金和捐增的资金、物资,均按本办法管理和运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接收国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须以协议书、议定书、捐赠书等形式办理交转手续,并开具专用凭据确认为本基金会基金。

第四条 本基金会所管理的基金分为:

(一)留本基金。即本金不动,只使用增值部分的基金,包括:

1.本金归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所有的基金;

2.本金归设立者或一定时期内归设立者所有的基金。

(二)专项捐赠基金。

(三)接受捐赠的物资。

(四)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条 本基金会严格遵循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办事。

(一)本基金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

(二)设专职人员对财务和物资进行管理。捐赠的物资如交由学校有关单位或培养单位使用,接收单位要和基金会办理手续,并到学校或培养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登记。

(三)依据财会规章制度,按专款专用原则管理各种专项基金;设立基金会会计科目,单独核算收支。

(四)建立收据凭证领用缴销、结算对帐和财务交接制度,定期进行清理检查,公布账目,接受监督。

第六条 本基金会各项基金按照合法、积极、稳妥和增值原则进行运作,以风险规避为第一投资原则。

第七条 本基金会各项基金的使用,均将尊重捐赠者志愿,不挪做他用。基金可用于:

(一)奖励在中科院研究生院(含培养单位)学习的成绩优异的学生。

(二)资助学生开展学术交流、社会实践等有意义的活动。

(三)资助在校贫困生。

(四)奖励在教学、指导研究生、管理、服务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职工。

(五)专项资助对国家、对研究生院和培养单位有意义的学科专业和科研开发项目。

(六)专项支持中科院研究生院校园建设或培养单位基本建设。

(七)开展基金会的正常业务和筹集基金活动。

(八)资助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条 凡单笔捐赠在10万元以上者方可单设基金,成立相应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和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捐赠人意愿制定该基金管理办法,并须报基金会备案审核。

第九条 根据资助对象范围特点,基金会设立全院性基金、培养单位(研究所、台、站、中心)基金和院系基金。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可自行制定接受捐赠涉及的项目命名和鸣谢管理等办法,但须报基金会备案审核。

第十条 培养单位基金的运作和使用

(一)培养单位争取获得的捐赠,委托本基金会进行运作和管理,其投资收益按照基金会年度综合收益水平进行核算;若培养单位自行指定投资品种或开展定向投资,其收益和风险自行承担。

(二)培养单位设立基金的使用,由培养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全院性基金的投资运作,按照“安全第一”的风险管理原则,按规定程序办理,严格遵循审批手续。

(一)使用基金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单笔投资,在专业审查通过的基础上,由基金会秘书长会议审批;

(二)使用基金额度在500万元以上(含)的单笔投资,在基金会秘书长会议审查通过的基础上,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 全院性基金的支出使用,要按规定程序办理,严格遵循审批手续。

(一)用于开展正常业务支出、筹集资金活动,使用基金额度在20万元以下(含)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二)使用基金额度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的支出,由基金会理事长会议审批;

(三)使用基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理事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项经济法规,对不按规定办事、违反财经纪律者,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在基金筹集、管理和运用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做出贡献者,可依不同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除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为基金会集资成功者,可给以奖励,一般为集资额的1%-3%;特殊情况,奖励金额报理事长审定。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基金会基金之筹集、管理和运用,接受民政部、中科院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稽核、审计和监督。

(二)本办法由基金会相关部门具体执行,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执行情况。

(三)基金会对各培养单位的基金工作行使指导、统计、检查、监督职能,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本办法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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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0: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