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幼儿教育学会 |
释义 | 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简称:中幼学会;英文名:CHINA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INSTITUTE,英文简称:CECEI,成立于1996年。本会是经国家政府部门注册成立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主要由全国各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科研单位、幼儿师范院校、学前教育机构和著名儿童教育专家及幼儿教刊杂志社自愿结成的,以开展幼儿教学研究,发展幼儿教育事业为任务目标的国家级行业学会,注册登记号为39956283-010-05-01,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华幼儿教育学会设理事会,负责学会的日常事务。学会自成立以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广大幼教工作者,以研究0-6岁儿童的发展与教育规律,促进幼儿教育质量的提高,以“关爱儿童、发展幼教”为宗旨,秉承以幼儿教育为中心,全面开展幼儿教育方面的研究和培训;认真组织各种行业性的学术交流活动;努力帮扶各地幼教机构,承担国家政府部门交予的监督与保障行业发展的各项任务,把适合中国幼儿发展的先进教育理念推向各个地区,为建立人力资源强国、促进中国早教事业的发展而做出最大的努力!中华幼儿教育学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简称:中幼学会;英文名:CHINA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INSTITUTE,英文简称:CECEI,成立于1996年。 第二条 中华幼儿教育学会是经国家政府部门注册成立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主要由全国各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科研单位、幼儿师范院校、学前教育机构和著名儿童教育专家及幼儿教刊杂志社自愿结成的,以开展幼儿教学研究,发展幼儿教育事业为任务目标的国家级行业学会,注册登记号为39956283-010-05-01,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的宗旨是:关爱儿童、发展幼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秉承以幼儿教育为中心,全面开展幼儿教育方面的研究和培训;认真组织各种行业性的学术交流活动;努力帮扶各地幼教机构,承担国家政府部门交予的监督与保障行业发展的各项任务,把适合中国幼儿发展的先进教育理念推向各个地区,为建立人力资源强国、促进中国早教事业的发展而做出最大的努力! 第四条 中华幼儿教育学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中华幼儿教育学会住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的业务范围: 1、文化交流:组织全国幼儿及幼教工作者进行文化方面的交流,举办以幼儿教育为主的学术研讨会、培训等;举办有关幼(少)儿艺术门类的博览会;举办幼儿绘画,书法,写话、智力比赛等公益性活动;指导地方性幼教机构,帮扶开展各幼儿教育的教学研究及活动,承担并协助全国各地方幼教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培训。 2、产业开发:挖掘、开发具有特色的幼教产品,智力玩具等相关文化产品。 3、专业培训:举办各种形式的幼教专项培训。 4、书刊编辑:编辑幼教为主的书刊、画册。编撰中外文化名人、传记,地方史类以及古迹、旅游名胜的专著及音像制品等。 5、专业展览:组织、举办幼儿教育和与其相关门类的会展。 6、对外合作: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下,进行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专业人员外出考察学习;举办国内外的幼儿教育工作者进行交流;举办专业化的幼教系统教育评选活动。 7、咨询服务:开办常设机构及信息官方网站,为全国的幼教机构提供信息服务,推广先进的幼教经验和方法。 8、学术研究;认真学习党对发展幼教事业,提高幼教工作者的方针政策,始终把幼儿教育放在首位,探索、研究我国幼教产业发展的规律、组织专业人士及知名幼教工作者的高峰论坛。 9、专题报道:组织评论家及相关研究员实地考察,发掘行业优秀人员及先进事迹的采访报道;文化艺术项目合作交流等系列活动。 10、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11、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研究员和会员 第七条中华幼儿教育学会采取研究员、会员制度。承认本会章程,经申请批准后,均可自愿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的研究员和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的章程。 2、有加入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的意愿。 3、在行业领域有一定影响。 4、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研究员、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格。 2、经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3、由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秘书处颁发研究员、会员证书。 第十条 研究员、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的活动。 2、获得中华幼儿教育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中华幼儿教育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要求中华幼儿教育学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研究员、会员的义务 1、遵守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的章程,执行决议。 2、维护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积极参加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组织的活动,完成中华幼儿教育学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5、向中华幼儿教育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举荐优秀人员入会。 第十二条研究员、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华幼儿教育学会,并交回证书。如果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研究员、会员严重违反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章程的,经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中华幼儿教育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讨论、决定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秘书处决定,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秘书处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秘书处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8、领导中华幼儿教育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11、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秘书处须有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方能召开代表大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秘书处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中华幼儿教育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2、在中华幼儿教育学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本行工作。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中华幼儿教育学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可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条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秘书处常委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秘书处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3、代表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中华幼儿教育学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中华幼儿教育学会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2、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理事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秘书处决议。 4、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的经费来源: 1、研究员、会员交纳的会费。 2、理事单位的捐赠及社会捐赠。 3、具体经营人员合资。 4、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利息所得。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中华幼儿教育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中华幼儿教育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中华幼儿教育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中华幼儿教育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中华幼儿教育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幼儿教育学会秘书处。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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