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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饮食营养研究会
释义

中华饮食营养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ESE FOOD NUTRITION RESEARCH 缩写CFNR),简称“中饮营研”,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成立的行业研究会,是由国内从事饮食营养研究的学者和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经营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组织。会员分布在全国有关的科研、教学、防病、医疗、食品、农业等部门。

概况

研究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为建设和谐社会积极努力,提升了研究会在饮食营养行业中的美誉度和影响力。研究会成立以来,在政府部门、广大会员和各省市行业研究会的支持配合下,积极开展行业组织、行业自律、资源整合、企业维权、商业协调、国际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为社会、政府、会员和企业服务,对促进行业进步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研究会拥有强大的饮食营养学术资源及专家队伍,与国外著名院校、饮食企业集团及这一领域的著名学者建立广泛的交往与良好的合作关系。组织编写学术著作、举办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等方式促进国际、国内饮食营养学术交流与合作;通过开展饮食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研究工作者的业务水平。研究会还积极开展科普活动普及营养知识,以提高国民的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国民合理选择食物达到平衡膳食,促进身体健康。

研究会还通过举办营养科普知识讲座、开通专家咨询热线、与报刊杂志电台合作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宣传营养科普知识。科学而平实的语言使普通百姓能够更好的理解饮食营养知识。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研究会的名称是:中华饮食营养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ESEFOODNUTRITIONRESEARCH,缩写:CFNR。(简称:中饮营研)

第二条本研究会的性质是:是营养科技工作者和从事营养研究的科研、教学及设有营养研究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和营养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研究会的宗旨

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全国营养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营养科学技术的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结合;反映会员以及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营养科学素质服务,为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促进我国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研究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研究会的住所:的会址设在香港、北京设有秘书处。。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饮食营养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营养科学范畴的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

(三)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四)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积极开展科普工作,普及营养知识,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国民的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国民合理选择食物和营养品,促进身体健康;

(六)组织会员和营养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对有关营养方面的研讨,发挥咨询作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积极开展营养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表彰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以及营养科学技术方面的项目评估、成果鉴定、资格评审、技术标准编审和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等工作;

(九)组织开展旨在提高国民营养健康水平的活动,积极组织符合本社团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十)大力加强研究会自身建设,建好饮食营养科技工作者之家,更好的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研究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一般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共4类。

各类会员还需要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2.学生会员

在大专院校营养相关专业学习的在校学生。

3.高级会员(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营养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

(2)在营养专业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并长期积极参加研究会活动的个人会员。

4.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并对我国友好,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营养学术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营养科学工作者,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或两名以上本研究会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讨论、通过后吸收,可成为本研究会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或免费获得本研究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研究会主办的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5.单位会员

从事营养研究的科研、教学及设有营养研究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和营养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在本研究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本研究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络处和相关社团推荐后上报本研究会审核批准;

(五)单位会员可由研究会理事、分会委员会、或个人会员推荐后向研究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研究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研究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研究会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研究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研究会理事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研究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研究会经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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