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
释义 | 基金会成立成果硕硕:募集4千余万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是由民建中央发起,中共中央统战部主管的公募基金会。它的宗旨是资助以扶贫和社会公益事业为主的“思源工程”活动,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促进中国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2005年,李晓林等15位民建会员企业家向全会发出了开展“思源工程”的倡议,到基金会的正式成立,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机构简介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是由中共中央统战部主管,民建中央发起并负责日常管理,于2007年3月在民政部正式注册成立的全国公募基金会,它的宗旨是资助以扶贫和社会公益事业为主的“思源工程”活动,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促进中国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基金会现任理事长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建中央主席陈昌智。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按照章程规定,接受民政部的监督和中央统战部的领导。在企业家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参与下,启动实施了“思源·扬帆计划”、“思源·薪火计划”和“思源·天使计划”等12个扶贫项目。通过这些项目,改善贫困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资助贫困地区的教育、文化、卫生事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基金会自成立以来,秉承“饮水思源,回报社会”的公益理念,先后为全国贫困地区80余万人进行了帮扶。特别在抗冰雪灾害,抗击四川汶川地震,抗击西南干旱灾害,抗击青海玉树地震和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害中勇往直前,团结奋斗,并且在抗击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中创造了“重建家园,重返校园,心理救助”等10个最先。2008年10月8日,基金会被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全国抗震救灾英雄集体”荣誉称号。2011年,基金会办公室被民建中央评为“民建全国社会服务工作先进集体”。 组织机构理 事 长:陈昌智 副理事长: 尹 海 刘汉元 陈政立 李晓林 夏 敏 曾 钫 潘胜燊 理 事:(按姓氏笔画排列) 尹 海 冯 军 包瑞玲 刘汉元 刘永辉 汪 延 张 玲 张少琴 陈伟东 陈昌智 陈政立 李晓林 杜爱祥 张维仰 林忠凤 姜 明 荣兰祥 夏 敏 高天乐 徐少春 曾 钫 董明珠 潘琦 潘胜燊 秘 书 长:李晓林(兼) 监 事:金丹华 名誉理事:安 庭 陈秋芳 成 卓 段振华 高存岭 过志敏 郝士权 何思模 侯守法 黄嘉棣 黄玉彪 李庆丰 李树新 林 森 林龙安 刘正云 卢伟光 陆坤慈 罗长兰 孟立坤 牛根生 石守岭 苏 华 孙太利 唐天林 王福亮 王若雄 席国际 肖 善 杨 峰 叶 青 张秋利 赵 先 赵保乐 赵兴顺 周传伟 周东红 邹国营 成立大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是由民建中央发起,中共中央统战部主管的公募基金会。它的宗旨是资助以扶贫和社会公益事业为主的“思源工程”活动,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促进中国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据悉,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从发出倡议到正式成立,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2005年,李晓林等15位民建会员企业家向全会发出了开展“思源工程”的倡议,号召广大企业界会员“致富思源,富而思进”。 资料显示,思源工程启动一个多时间里,新建扶贫开发项目510个,其中帮助贫困地区修建沼气池和人畜饮水工程2000多个,捐建学校100余所,安置下岗职工和转移农村劳动力17万余人。 为更好地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开展扶贫工作,民建中央积极申请成立“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希望以基金会为依托,吸引更多国内外爱心人士参与到扶贫事业中来,2007年3月,该基金会正式获批成立,成思危出任首任理事长。 在大会上,企业家纷纷慷慨解囊。新浪副董事长、民建中央委员汪延捐赠启动资金100万元用于思源·扬帆计划。据主办方统计,企业家在大会上累计捐款4156万元。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基金会理事长成思危表示,希望今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关心贫困地区,支持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为此,他提出32字要求:饮水思源,知恩图报;扶贫强本,育才重教;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当日下午,伴随该基金会一同启动实施的还有10个计划项目,分别是思源·扬帆计划、思源·春雨计划、源·甘泉计划等。 基金会成就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发起“思源·冰雪援助行动” 冬季的北京寒风瑟瑟,民建中央大会议厅里却是爱心浓浓。在中央统战部和有关部委的关心和支持下,由民建中央发起并负责日常管理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于2008年2月4日下午,在民建中央大会议厅向全国民营企业家倡议发起“思源·冰雪援助行动”,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原民建中央主席、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理事长成思危,民建中央主席陈昌智,全国政协副主席、民建中央第一副主席张榕明等领导出席了捐赠仪式。会上由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向遭受冰雪灾害的湖南、贵州和安徽等地区共捐赠200万元,三个省的驻京办领导代表当地政府到会接受了捐赠。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原民建中央主席、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理事长成思危指出,面对严重的冰雪灾害,全国各地的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业者,要积极响应中央政府的号召,饮水思源,知恩图报,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互助关爱的优良传统,积极投入抗冰雪的赈灾活动中,民营企业家要踊跃捐款捐物,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让雪灾之年变为爱心之年、和谐之年、慈善之年和国家经济改革成果展示之年。 民建中央主席陈昌智指出,民建各级组织要按照中央统战部和民建中央关于做好抗雪救灾工作的有关通知,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抗雪救灾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反映社情民意,帮助出谋划策;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和带领会员抗灾减灾、捐款捐物,慰问受灾群众,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会员企业要安置好不能返乡过节的农民工,组织好生产,让他们也能过一个祥和的春节。我们坚信,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帮助下,灾区人民一定能够战胜困难,打胜这场抗灾救灾的硬仗。 发出倡议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李晓林在会上倡导民营企业家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开展赈灾救助,充分展现民营企业家既是改革开放的获益者,更是奉献社会的责任者和爱心使者的良好形象,向全国民营企业家及个体工商业者发出两点倡议: 一、伸出援手、扶危济困,有钱出钱、有物出物、优先出钱。此次灾情紧急,救援急需的物资适合于就近解决。希望捐助企业以捐现金为主。这样有利于尽快转交给灾区当地政府,协调合理使用、提高救灾速度和效率。 二、稳定人心有利稳定灾情。希望广大民营企业家能主动承担责任,首先做好稳定本企业员工的工作,就地安排好不能回家过年员工的生活,适当增发或预支一定的工资和补助,给员工如家的温暖和亲人般的关爱,与他们一起共度新年。 冰雪无情人有情,饮水思源渡难关。我们坚信有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统一号令,有全国上下团结一心和协同互动,有全体同胞的坚韧顽强和镇定无畏,再加上举全国之力和全民之力一致对灾区的物质和精神支持,就没有我们中国人民战胜不了的灾害。 受助省份代表在接受捐赠后表示,一定要把民建中央和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当作开展赈灾自救的动力,全力以赴组织生产,重建家园,以实际行动感谢社会各界人士对灾区人民的厚爱,确保灾区人民度过一个祥和之年。 据了解,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在民建中央的领导下,在企业家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参与下,全面启动实施了10个扶贫项目:“思源·春雨计划”、“思源·甘泉计划”、“思源·薪火计划”、“思源·寒窗计划”、“思源·励志计划”、“思源·扬帆计划”、“思源·阳光计划”、“思源·绿原计划”、“思源·天使计划”、“思源·金牛计划”。收益地区已达7个省(直辖市)、33个县。通过这些项目,改善贫困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资助贫困地区的教育、文化和卫生事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央统战部有关负责同志、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受助省份代表、民建中央机关和北京地区部分爱心人士共100余人参加了“思源·冰雪援助行动”捐赠仪式。 新浪网联合倡议新浪网与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联合发起“重返校园”募捐倡议书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地震震惊全球!一场里氏8级的地震突如其来,袭击了汶川县,波及重庆、湖南、湖北、山西、陕西、河北、北京等地。此次地震破坏性极大,是唐山大地震能量的两倍。在这场罕见灾难中,截止2008年5月16日凌晨已经有近20,000人丧生,33,600多人被埋或失踪,50多万房屋倒塌,无数人无家可归,这些数字触目惊心。中国人民正面临着一场严峻的灾难考验! 灾害同样无情地着摧残着学校,有关校舍受损的噩耗不断传来,让我们的心情更加沉重:四川都江堰市聚源中学一栋六层高的教学楼全部坍塌,德阳市实古镇中心小学、莹华镇中心小学和中学、八角镇中心小学、洛水镇中心小学的教学楼倒塌;绵阳市北川县一中、北川中学、北川小学的几乎所有师生全部被掩埋在废墟中;绵阳市富新二小、东汽中学、九龙中学等七所学校倒塌。另外,重庆市梁平县文化镇小学教学楼垮塌、礼让镇中心小学教学楼顶楼垮塌;陕西省渭南市10个县市区39所中小学校校舍受损。重返校园已成为受灾地区学生遥远的渴望…… 废墟中的课本面对如此残酷事实,2008年5月13日,新浪网捐资50万与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联合成立“重返校园”基金,得到了众多企业与个人的响应,截止到2008年5月16日凌晨已经募得善款和各类物资已经超过300万元。“重返校园”基金项目组已经在14日赶到四川受灾最严重的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并确立了两个主要用款方向,首先是针对受灾少年儿童(包括但不仅限于孤儿)以及受灾教师的救助,帮助他们尽快重返校园;其次是对校舍的重建。在这两个方向中项目组将把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第一个方向中去,把物质上的救助与精神上的救助紧密结合起来,在成都设置专门的执行机构,与当地民间组织、民主建国会基层组织、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各类社会资源紧密配合,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把每个项目的细节落到实处,尽最大努力,把企业家和个人的捐款落利用到最急需的地方。众志成城,抗震救灾。然而,随着余震越来越弱,随着救死扶伤和抢险工作的逐步到位,在未来的数日内,灾区的工作重心以及公益事业的焦点将逐渐转移到对家园的重建以及对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秩序的重建上,特别是教育体系的恢复上。相比抗震救灾的紧急动员,这将是一个为期数个月乃至数年的长远工程。在此,我们呼吁所有爱心企业、社会组织和热心公众,积极关注地震灾区的校园重建活动,向无辜、无助又渴望继续学习的孩子们伸出援助之手,及时捐助,帮助他们尽快重返学校,圆孩子们继续上学之梦! 捐赠方式:银行汇款 开户单位: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吉祥里208号民建中央239室 罗雪捐赠奥运火炬罗雪娟向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捐赠奥运火炬 2008年6月7日,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在民建中央会议室隆重召开了“爱心火炬计划”发布会,会上奥运会冠军、蛙泳皇后罗雪娟把奥运火炬的中国第一棒捐献给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用于发起灾后重建及扶贫的“爱心火炬计划”,并出任此计划的形象大使。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理事长成思危接受了捐赠,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陈昌智发表了讲话呼吁各界支持此项慈善计划,鼓励基金会在灾后重建的公益事业中摸索出一条新路。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民建中央副主席张少琴也出席了此次发布会。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牵动海内外炎黄子孙的心。整个救灾过程中充分显示出国家和人民的巨大力量。目前,救灾工作的重心已经逐渐转移到重建上来。根据中央精神,此次灾后重建涉及经济体系、行政体系和社会体系的重建, 而社会体系重建首先是人的重建。 “爱心火炬计划”就是响应这一号召,从一个特别的角度来支持灾后重建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募集善款,扶持灾区及贫困地区的女性创业,为受助对象提供创业资金 + 创业导师的双重支持模式。此计划时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尤努斯小额贷款”模式与符合中国国情的风险投资模式引入赈灾扶贫工作,为灾后重建的艰巨工作进行有益尝试。 灾区的女性都经历了巨大的创伤,也都面临巨大的生活困难,“上”要赡养老人,“下”要解决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支持女性创业、帮助她们成功,能够为灾区及贫困地区的家庭提供稳定的经济来源,并让她们从伤痛中站起来,通过自己的劳动,自强自立。一个女性的成功创业还可以带动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就业。 奥运冠军罗雪娟既是发起人之一,也是“爱心火炬计划”的终身形象大使。她代表了今天东方女性坚忍乐观、自强不息的形象,也给“爱心火炬计划”带来了圣火的精神,即用爱心点燃灾区和贫困地区的生活和发展的希望之火,并将这社会各界爱心的火炬村村镇镇、世世代代传递下去。 首任理事长成思危,男,汉族,1935年6月生,湖南湘乡人,民建成员,1951年参加工作,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第七届、八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八届四次会议增选为常务委员。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英文译名:CHINA SIYUAN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 英文缩写:CSFPA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 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资助以扶贫和社会公益事业为主的“思源工程”活动,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促进中国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民建会员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委托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日常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吉祥里208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贫困家庭和人员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二)对中国贫困地区的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发展及生态建设方面开展必要的资助活动。 (三)资助中国贫困地区开展人才培训活动,以提高人口素质,加快脱贫致富的进程。 (四)与海内外有关机构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为相关公益活动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服务。 (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时,开展赈灾救助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5 至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根据理事任职条件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奉献于理事会 ;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及民建中央、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六)理事不得泄露本基金会秘密,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本基金会和理事会发言; (七)理事应按规定出席理事会会议,并围绕议题提出意见; (八)理事应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九)理事应把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 理事有义务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十一)理事应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参与理事会的年度评估。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发起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5。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施战略计划所采取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扶贫以及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二)理事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为本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在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扶贫和社会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8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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