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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简介

基本资料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护照是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国门去留学、探亲、旅游、工作等等。护照正日益走近我们的生活,成为许多人不可缺少的一种证件。护照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的护照管理工作已经迈进了法制化的轨道。

1.普通护照的申请、签发

公民因到国外、探亲、学习、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需要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申领普通护照是公民的法律权利,依法签发普通护照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护照法对普通护照的申请、签发程序作了具体规定:(1)在申请方面,公民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其中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2)在签发方面,签发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经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签发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权利救济的渠道。

2.普通护照的有效期

根据国务院1996年发布的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此次护照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对不同年龄段公民的护照有效期作了区分,其中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考虑到已经成年,个人容貌特征方面不会发生大的变化,因此将其护照有效期规定得长一些,定为十年,这样可以有效节约各方面的资源;但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继续沿用了原五年有效期的规定。二是删除了护照有效期可以延长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明确规定各缔约国不得延长其机读旅行证件的有效期?护照属于该公约规定的国际旅行证件 ,因此护照法也作了与之相衔接的规定。

3.加强和规范护照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护照管理,护照法作了以下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护照具备视读、机读功能和防伪性能。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二是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当事人的护照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非法扣押护照,也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护照。三是对于有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签发护照。

4.旅行证和出入境通行证

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遗失护照或者护照被盗,以及发生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时,根据护照法的规定,该公民可以向我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旅行证,作为护照的替代证件回国;而当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时,则应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

蓝皮书特邀专家、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卓泽渊: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这几乎是耳熟能详的定义。在国内,一国公民的身份,可以根据其身份证等证件而得以证明;在国外,一国公民的身份,则应当根据其涉外的身份证件— —护照得以证明。这是国际社会普遍的法制化的身份管理与证明方式。我国历史上虽然有一些关于护照的规章制度,但是比较散乱而不规范。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公布实施,必将推动中国公民身份制度的法治化进程,并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相衔接。该法关于申领普通护照是公民法律权利,依法签发普通护照是行政机关法定义务的规定与制度设计,体现了我国社会民主的发展、权利意识的提升和立法观念的更新。该法对成年人护照有效期延长到十年的规定,较好地体现了便民利民、节约资源的立法精神。它对普通护照的申请、签发的程序设置,对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以及护照管理的规定,必将有利于护照制度的规范化发展,促进中国护照制度的法制化和国际化。在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日益全球化,国际交流异常频繁的现时代,建立完备的护照法律制度无疑是一个国家在国际交流领域法治完备的重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第三条 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政府推介。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第八条 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护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政府派出的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务护照。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公民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外交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交部门根据需要签发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第九条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有效期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护照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

护照的防伪性能参照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第十六条 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十九条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条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规定式样并监制;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由外交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二条 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取护照的工本费、加注费。收取的工本费和加注费上缴国库。

护照工本费和加注费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第二十五条 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相关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申领护照的人数逐年大幅度增加。上个世纪80年代初,全国公安机关审批签发因私普通护照平均每年10多万本,2000年到2005年达到年均400万本左右。嘉兴市公民申请护照的人数每年也以30%的幅度递增,2003年至2005年申请护照数超过3万人次。

建国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签发护照主要依据政策和内部文件。198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1994年颁发的《实施细则》规范了普通护照签发管理的一些内容,但经过20年的发展,护照签发管理中出现不少新问题、新情况。加之该法不是专门的护照管理法律,在调整范围上受到一定限制。制定《护照法》,从法律上规定申领护照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可以更有效保障公民出国申领护照的权利。同时,《护照法》将公安机关近几年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如公民申请护照的急事急办等规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可以更加有效地促进护照签发机关提高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

大事记

2004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公安部组成“护照法起草领导小组”和“护照法起草工作小组”。

2005年,《护照法》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护照法(草案)》。

2005年10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护照法(草案)》,2005年12月26日和2006年4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两次审议《护照法(草案)》。

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护照法》。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第50号主席令公布该法。

主要变化

《护照法》主要规范护照的种类、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罚则等,与现行护照管理的法律法规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护照分三类

《护照法》规定:“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并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持用外交护照: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同时规定:“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由于普通护照的签发数量远远大于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成为护照的主体,涉及多数公民出入国境的权益,因此,护照法对公民申请普通护照的权利义务,护照签发机关的权利义务,以及公民在普通护照申请方面的权利救济渠道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普通护照签发机关变了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普通护照的签发机关是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护照法》规定:“普通护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职责地位。

 公民隐私权有保障

《护照法》特别强调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了法律撑腰,申请人大可不必担心隐私外泄,受到骚扰。《护照法》第十二条规定:“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条更是规定了问责举措: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人护照有效期延至10年

《实施细则》规定护照有效期为5年,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5年。《护照法》参考其他国家护照立法情况,区分不同年龄段,规定不同的护照有效期:16周岁以下人员持用5年期护照,16周岁以上人员持用10年期护照,并取消了护照延期的规定,这些规定是遵守国际公约和参考其他国家好的做法的结果。

 取消护照“吊销”规定

《实施细则》没有将吊销、收缴或宣布作废的措施使用明确区分,规定的情形难以满足现实管理的需要。《护照法》对护照的处理方式规定了“收缴”和“宣布作废”两种,取消了“吊销”。护照作废后,公民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补办护照。

“入出境证”改了叫法

《实施细则》规定了入出境通行证,最初是发给因国籍冲突不便持护照的人员入境或者出境时使用的,出境或入境时收回。后来从事边境贸易、参加边境旅游的人员也使用这种证件,主要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出入,无需签证。《护照法》尊重现状,同时考虑到证件使用范围的变化,将其改名为“出入境通行证”。

 新增对骗取行为的处罚

《护照法》对伪造、变造护照,持用伪造、变造护照,冒用他人护照,买卖、转让护照,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等违法情形,规定了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种类。特别是《护照法》明确设定了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缴护照,同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于遏制大量的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如何申领普通护照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怎样换发补发护照

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7种人不能申请护照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无法证明身份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同时,还规定了“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在六个月到三年内,公安机关不签发护照”,为限制非法移民在一定时期申请护照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显示了中国政府打击非法移民活动的决心。法律还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上述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工作人员的“紧箍咒”多了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了护照签发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娶收受贿赂和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护照法》规定,有下述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2、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4、向申请人索取和收受贿赂的; 5、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此举加大了对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力度,是执法为民思想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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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