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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英文翻译原为State Nationalities Affairs Commission,现已改为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缩写se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研究民族理论,展开民族工作和民族教育。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主要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直属高校

(6所)

北京市(1所):中央民族大学

湖北省(1所):中南民族大学

四川省(1所):西南民族大学

甘肃省(1所):西北民族大学

宁夏区(1所):北方民族大学

辽宁省(1所):大连民族大学

历史沿革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成立的中央部委之一。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简称中央民委。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197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被撤消。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此后一直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1998年,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继续设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民委的职能得到强化,各项职能进一步适应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需要。

组织机构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50名,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专职委员2名。内设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经济发展司、文化宣传司、教育司、国际司、规划财务司、人事司等8个职能司(厅)。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机关服务中心承担机关的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辖有民族大世界商场、国家民委招待所等。

为促进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民委辖有6所普通高等院校。这些院校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同时,还招收一部分汉族学生。国家民委所属的中央民族管理干部学院承担着培训少数民族干部的一部分工作。

国家民委辖有一些企事业单位。如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中国民族博物馆、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民族团结杂志社、民族出版社、民族画报社、中央民族歌舞团、民族文化宫及中国民族经济开发服务总公司等。原属国家民委的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旅行社等企业已与机关脱钩。

国家民委负责指导地方民族工作,与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国家宗教局等工作部门保持着密切的工作联系。

机构设置

办公厅

综合处秘书处

文件档案处

接待与信访处

政策法规司

综合处

政策法规处

权益保障处

监督检查司

综合处

监督检查处

民族关系处

经济发展司

综合规划处

统计监测处

财经处

民贸处

扶贫开发处

文化宣传司

综合处

新闻宣传处

文化处

体育卫生处

教育科技司

综合处

高教处

基础教育处

民族语文处

国际交流司

外事管理处

交流合作处

财务司

综合处预算管理处

行政财务处

资产与基建管理处

人事司

综合处

任免处

劳资与专业技术人才处

民族干部处

机关党委

党群工作处

纪检与监察处

离退休干部局

综合处

组织宣传处

保健处

活动处

民研中心

综合处

理论政策研究处

民族关系研究处

民族发展研究处

边疆研究处

世界民族研究处

文献研究编辑处

科研管理处

信息中心

综合处

信息处

政务公开与网站处

电子政务处

古籍研究室

综合处

业务处

机关服务局

综合处

人保处

财务处

物资处

服务处

历届主任

李维汉

乌兰夫

杨静仁

司马义·艾买提

李德洙

杨晶

现任领导

主任:杨晶

国家民委主任、党组成员,中央民族干部学院院长(兼任)。

男,蒙古族,1953年12月生,内蒙古准格尔旗人。

197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汉语系,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1970年参加工作至1980年先后在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农机厂、旗委组织部、伊克昭盟委组织部工作;

1980年至1982年在内蒙古大学汉语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82年至1985年先后任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委办公室秘书、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委书记;

1985年至1991年先后任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委副书记、旗长,旗委书记;

1991年至1996年先后任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旅游局局长、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书记;

1996年至1998年先后任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委书记、盟人大工委主任,呼和浩特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8年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3年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政府代主席;

2004年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政府主席;

2008年3月任国家民委主任、党组成员。

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十六次、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党组书记、副主任:杨传堂

国家民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男,汉族,1954年5月生,山东禹城人。

197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中文系。

1972年在山东生产建设兵团入伍,1975年至1984年,先后任山东胜利石化总厂第二化肥厂党委副书记、副政委,齐鲁石化公司乙烯指挥部副组长、副科长,齐鲁石化公司团委副书记;

1984年至1987年,先后任齐鲁石化公司党委副书记,齐鲁石化公司党委副书记兼乙烯指挥部党委书记,共青团山东省委副书记;

1987年至1993年,先后任共青团山东省委书记兼省青年干部管理学院院长,山东省德州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1993年先后任山东省委常委,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常务副主席;

1994年至2003年,先后任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政府常务副主席,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务副书记、自治区政府常务副主席、自治区党校校长;

2003年先后任青海省委副书记,青海省委副书记、副省长、代省长;

2004年任青海省委副书记、省长;

2004年至2006年任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

2006年5月至2007年7月,任国家民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正部长级);

2007年7月至今,任国家民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六届七中全会上递补为中央委员,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八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副主任:吴仕民

国家民委副主任、党组成员。

男,汉族,1951年3月生,江西余干人。

197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研究生学历。

1973年参加工作后,先后在江西省余干县、国家民委政法司工作;

1987年任国家民委政法司二处副处长;

1988年任国家民委政法司二处处长;

1990年任国家民委办公厅党组办公室主任;

1992年任国家民委办公厅副主任;

1994年任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1998年任国家民委教育司司长;

2001年至2003年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挂职任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

2003年5月至今任国家民委副主任、党组成员。

副主任:丹珠昂奔

国家民委副主任、党组成员。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男,藏族,1955年7月生,青海海东人。

198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毕业于中央民族学院汉语言文学系,大学本科学历。

1973年参加工作,先后在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东坪中学、青海省都兰县热水学校、中央民族学院文艺所工作;

1990年至1995年,先后任中央民族大学藏学所副所长(主持工作)、藏学系主任兼藏学研究所所长、民族学研究院副院长兼藏学系主任;

1995年至1999年,先后任中央民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级)、党委副书记兼管理干部学院分党委书记;

1999年至2006年,先后任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局)党委书记、副主任,党委书记、主任;

2004年2月至2006年1月挂职任云南省省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

2006年3月至今,任国家民委副主任、党组成员。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副主任:罗黎明

罗黎明,男,壮族,1956年12月生,广西来宾人,197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涉外经济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高级政工师。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九届委员。

1976.11-1979.12 广西民族学院政治系政治专业学习

1979.12-1984.07 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委党校教员

1984.07-1986.04 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1986.04-1987.10 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党委书记

1987.10-1988.10 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委副书记

1988.10-1991.09 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委书记

1991.09-1995.05 广西忻城县委书记

1995.05-1998.12 广西柳州地区行署副专员(其间1996.08-1998.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涉外经济专业学习;1997.05-1997.11挂职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商信贷部副主任)

1998.12-2002.10 广西贺州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1997.07-1999.07 在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班城市与环境学系区域经济学专业学习)

2002.10-2007.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兼)(其间2003.02-2004.01在中央党校中青班学习)

2008.01-2010.01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10.01至今,国家民委副主任、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李小满

中纪委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组长、国家民委党组成员

男,汉族,1951年5月出生,广东南海人。

197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毕业于中山大学哲学系,大学普通班学历。

1969年参加工作至1973年先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县农村插队、贺县农机一厂、贺县文化馆工作;

1973年至1977年先后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县团委副书记、区委党校教员;

1977年至1980年在中山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习;

1980年至1986年任中央宣传部研究室干部;

1986年至1988年先后任中央宣传部研究室副处级调研员、副处长;

1988年至1993年先后任中央宣传部培训中心教学组副组长(正处级)、研究室调研处处长;

1993年至1997年先后任中央宣传部研究室副局级调研员、政策法规研究室副主任;

1997年任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调研组组长;

2004年任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组组长;

2010年5月任中纪委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组长,国家民委党组成员。

委员制度

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工作关系各民族的发展和进步,关系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民族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需要各有关部门统一思想,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国家民委实行委员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本部门的职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及时了解民族工作情况,对做好民族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国家民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兼职委员会议,交流民族工作情况,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对做好民族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情况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是: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外经贸部、文化部、卫生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体育总局、国务院扶贫开发办。

各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国家计委:负责民族地区国民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研究;协调编制民族地区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国家民委系统基本建设年度计划;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支持“兴边富民行动”和扶?2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整体发展;在国家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和安排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向民族地区倾斜。

国家经贸委:协调解决民族地区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特殊问题;指导民族地区的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引导和安排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促进企业间开展互惠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支持民族地区的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和中小企业发展。

教育部:研究拟定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援助,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支持帮助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与国家民委、北京市共建中央民族大学。

科技部:研究拟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大对民族地区科技投入力度,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科技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实用技术的引进开发与推广、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的培训培养、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重点倾斜。

财政部:拟定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及有关建议,制定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等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指导省、自治区对民族自治州、县的财政转移支付。

人事部: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指导和协调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研究完善向边疆民族地区干部倾斜的工资福利制度。

国土资源部:研究拟定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的政策,组织编制有关资源规划;解决民族地区在土地和矿产等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利益。

铁道部:研究拟定促进民族地区铁路发展的方针、政策;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铁路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难;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物资运输问题。

交通部:对民族地区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战略、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协调处理民族地区在公路、水路建设中的特殊问题;对民族地区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倾斜和帮助。

信息产业部:研究拟定推进民族地区信息化建设及信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扶持民族地区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发展;协调解决民族地区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中的特殊问题。

农业部: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制定优惠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牧区工作;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少数民族生产方式变革、农业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展民族地区的外经贸特殊政策;研究或协调解决民族地区外经贸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支持边境地区发展边境贸易;对民族地区利用外国政府资金、国际组织的援助、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给予优先支持;在执行统一的进出口商品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和安排民族地区提出的进出口商品配额;研究制定民族地区外经贸人才培养计划。

文化部: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拟定文化艺术方面的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予以照顾;支持少数民族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卫生部: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研究少数民族地区卫生方面的特殊问题,制定改善少数民族地区卫生状况的政策、措施。

人民银行:研究拟定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实行的技改贴息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等政策。

税务总局:研究拟定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

广电总局: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规,传播民族知识,报道民族工作重要新闻;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在拟定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参与查处影视作品中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事件。

新闻出版总署:在拟定国家有关新闻出版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时,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予以积极扶持;研究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新闻出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国家民委等有关部门处理出版物中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事件。

体育总局:研究制定发展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政策措施,扶持少数民族体育事业,促进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

国务院扶贫办:研究制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中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问题;在扶贫资金、外援项目及贫困地区干部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给予照顾;支持和促进“兴边富民行动”和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整体脱贫。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扩展阅读:

1

http://www.seac.gov.cn/gjmw/mwjs/M08index_1.htm

2

http://www.seac.gov.cn/gjmw/index.htm

开放分类:
民族国务院少数民族部委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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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3: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