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
释义

学会概况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China Society of Integrated Traditional Chinese and Western Medicine

中国中西医结合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宗旨是团结全国中西医结合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以促进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推广,培养科技人才,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医药学做出贡献。

成立于1981年11月,原称中国中西医结合研究会,1990年改为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现有会员 27000余名。拥有部分外籍(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通讯会员。季钟朴、崔月犁、吴咸中分别为第一、二、三届理事长。

机构发展

理事会下设学术、组织、科普及宣传、编辑、咨询、国际学术交流及联络、教育等七个工作委员会。所属二级学术组织有急腹症、活血化瘀、肿瘤、骨伤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呼吸病、 精神疾病、 肝病、周围血管疾病、皮肤性病、风湿类疾病、血液病、心血管疾病、虚证与老年病、消化系统疾病、 急救医学、 医学影像学、基础理论研究、四诊研究、微循环、中药、疮疡、农村基层、管理等27个专业委员会。在全国(除台湾省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地、市、县设有分会。学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学术刊物,推广科技成果,普及中西医结合医学知识,培养中西医结合人才等。学会主办刊物《中西医结合杂志》(月刊)创刊于1981年,现已发行至全国及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

理事会

名誉会长:陈可冀 吴咸中

名誉理事:王玉川 王永炎 邓铁涛 印会河 辛育龄 张之南 唐由之

谢竹藩沈自尹 张亭栋 张大钊 张瑞祥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第六届理事会

会 长: 陈凯先

常务副会长: 陈香美

副会长(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王文健 王 阶 吕爱平 许树强 吴以岭 吴 刚

吴伟康 张伯礼 李显筑 凌昌全 高思华 曹洪欣

黄光英

秘书长: 穆大伟

副秘书长:王文健、马晓昌、张京春、魏日胞

学会章程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Integrative Medicine,英文缩写为CAIM。

第二条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科技咨询工作,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医学科学技术、卫生工作及中医药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中西医结合方针,围绕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和各个时期的国家科学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中,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实行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科学普及,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优势互补,坚持学术民主,树立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继承不泥古,发扬不离宗,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促进中西医药学的优势互补及相互融合,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奠定基础。倡导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行业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东直门内北新仓18号,邮政编码:1007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论证和科学考察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

三、开展医学继续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中西医结合水平。

四、普及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和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五、加强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交流。

六、开展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承办政府各部门委托的工作。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奖励中西医结合科技成果。接受政府和各部门委托,进行中西医结合科技成果的评估。

七、开发和推广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和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培养、发现和奖励优秀中西医结合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五类会员。

第九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各类会员条件:

l、会员

(1)高等医药院校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医疗、预防、药物、编辑出版以及组织管理等部门工作三年以上,或高等医药学院专科毕业,在上述部门工作五年以上者,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2)非医药院校毕业,从事与中西医结合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第1条相应条件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教育、科研等管理工作者及领导干部;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具备第1条相应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2、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主任药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30年(含30年)以上,在中西医结合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会员的义务者。

3、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社团,以及医药生产企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4、名誉会员 国内外著名的医学专家,对我国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本会工作者;国内外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者。

5、外籍会员 外籍医药科技工作者或其他科技工作者,符合以上第1条条件者,可申请为本会外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 由本会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西医结合学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本会备案;

(三) 资深会员由专业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西医结合学会提出建议名单,经组织工作委员会评议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 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 名誉会员经本会专业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 外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名誉会员由会长授予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须经审批其入会的省级学会或本会有关组织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修订并通过本会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推选名誉会长及决定授予荣誉称号等。

(四) 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十) 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 指导地方中西医结合学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特殊情况,秘书长为兼职,由理事会聘任专职副秘书长;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职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卸任会长可推选为名誉会长。

本会设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单位,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积极支持并赞助学会工作的国内、外的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可聘为本届名誉理事单位。任期至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为止。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需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批准后成立。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专业委员会经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秘书一人,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在会长领导下,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西医结合学会实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基金;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徽外轮廓呈现圆形,中心为两个水平于l/2半径处交叉的圆环,象征中西医学的交叉和逐步融会贯通,配以杖和蛇,两侧为中草药,上方是本会中文名称,其下为本会英文名称缩写,其背面为本会的中文名称。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20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9:2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