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 |
释义 | 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CFDC)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的社团法人组织。它是中国第一家以推动荒漠化治理相关公益事业发展为宗旨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该基金会旨在依法筹集和接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捐赠,实施治理荒漠化公益项目和相关活动,开展荒漠化治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人才培训、学术交流、生态保护等,推动中国荒漠化地区治理工作,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 基本信息中文名称: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 英文名称:China Foundation For Desertification Control (CFDC) 类型:公募基金会 募捐范围:国际、国内 基金来源: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捐赠 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家林业局 重点治理项目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先集中精力重点攻克中国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几个荒漠化区域,探索实验,取得成效积累经验。 一、甘肃民勤荒漠化综合治理。为了有效遏制民勤荒漠化恶化势头、保卫并扩大民勤绿洲面积、逐步变沙漠为绿洲、实现总理制定的“决不让民勤成为第二个罗布泊”的目标做出贡献,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效能管理的要求,建设世界一流水平的、国际化的兼具荒漠化综合治理的“中国荒漠化综合治理科技产业示范园区”,用八年的时间治理100万亩荒漠化土地,有效遏制民勤荒漠化扩大势头,建设100万亩绿洲,实现生态治理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具体目标是:(1)建设1万亩沙生苗木繁育基地;(2)治理和消灭66哥风沙口;(3)治理绿洲沿线60万亩流沙;(4)治理10万亩沙化耕地和10万亩盐渍化耕地;(5)重点治理青土湖沙化,建设生物质能源种植基地。 二、云南石墨化治理。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治理石漠化分会遵循“治理荒漠化、发展产业化”的战略原则,重点治理以富源县为典型代表的石漠化、九龙县为典型代表的寒漠化,以东川区为典型代表的泥石流等荒漠化类型,配合国家东蚕西移和西部开发大战略,重点发展具有云南特色的蚕桑产业、魔芋产业、油橄榄产业、生物制药产业等,为我国岩溶地区石漠化的治理探索了一条可行的路子。 三、黄河故道综合开发治理。2006年初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与菏泽市人民政府合作,深入调查研究,征求专家意见,做出黄河故道治理开发实施的重点内容为:1体制创新、新型农业结构调整与设计;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增加耕地、低产田改造;3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与投资管理;4生态型高效农业(畜牧业)产业带;5特色产品及绿色农产品加工基地;6新型环境友好型制造业基地;7高效生物技术产业基地;8荒漠化治理、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9林地及林产品加工基地建设;10黄河故道生态高效农业创新工程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四、内蒙古自治区治沙与沙产业发展。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先后组织专家领导赴鄂尔多斯、阿拉善、锡林郭勒、兴安盟等地实地考察,与德国首个合作项目的启动区和推广区放在了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伊金霍洛旗和乌审旗,项目规划治理100万亩沙荒地,造林10万亩,种植紫花苜蓿等优质牧草20万亩,建成节水型高效牧草种植示范基地1万亩,发展青贮玉米等饲料作物种植基地60万亩,建设储存量5万吨的饲料储备库4座,建设标准化千头优质肉牛繁育和养殖小区100哥,万头育肥场10座、10万头屠宰加工厂1座,发展联营养殖户1万户,建设存栏种母猪6000头得原种猪繁育场1座,建成万头商品斯格猪养殖小区30座,建设柠条、沙柳等沙生灌木种苗繁育基地2万亩,建设日处理污水400立方米的大型沼气工程,开发高科技生物项目。 除上述项目外,山东临沂沙地治理与有机农业发展、吉林盐碱地致力于耐盐碱耐干旱水稻的开发、四川水土流失治理与竹笋产业发展、新疆沙化盐碱化治理与耐盐碱植物产业的开发、山西煤矿生态恢复、陕西黄土高原荒漠化治理、西藏荒漠化治理与沙生槐产业开发等等,都在启动运行中。 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Foundation For Desertification Control (CFDC)。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际、国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依法筹集和接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捐赠,实施治理荒漠化公益项目和相关活动,并且通过资助和奖励对中国治理荒漠化事业做出贡献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开展荒漠化治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人才培训、学术交流、生态保护等,推动中国荒漠化地区治理工作,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中国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1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筹集和接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依据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实施治理荒漠化公益项目,开展治理荒漠化公益活动: (三)资助治理荒漠化科学研究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四)资助有利于治理荒漠化事业的宣传教育、国内外学术研讨会、培训和出版发行等公益事业; (五)开展治理荒漠化公益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实施治理荒漠化基金的保值增值经营和投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9-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法制观念强,公正廉洁,作风正派,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治理荒漠化事业,认同本会章程,并志愿服务于促进中国的荒漠化治理工作; (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议事决策能力、创新精神和为社会公益服务意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履行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参与理事会的工作,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三)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制定修改本基金会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选任常居中国每年不少于3个月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担任理事。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热心于治理荒漠化事业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赠; (二)其他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赠; (三)国际有关机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 (四)投资收益、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治理荒漠化公益事业; (二)资助和奖励对中国荒漠化治理有突出贡献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三)用于推动中国荒漠化治理工程建设、科研、宣教、培训、学术交流; (四)用于基金会的办公经费及工作人员薪酬。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依照本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重大募集基金的活动; (二)依照本章程和国家规划内确定的重大荒漠化治理工程和科研项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一届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无 |
随便看 |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